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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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最高法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二批),含5个案例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8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为了集中展示法院在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方面的司法实践成果,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预防类似行政违法情况再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次公布了与企业行政强制相关的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另外五个案例,主要展示在处理与企业相关的行政强制事务时,审判机关运用合法手段作出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纠纷的判决,着力提升行政案件调解的强度,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强化与企业间行政争议的处理成效,目的是让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得到彻底贯彻。
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
(第二批)
某药材经营机构就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查封财产及行政补偿措施提起诉讼
第二起案件涉及一家塑料加工企业,该公司对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具体包括要求政府纠正其决定,并解除对相关设备的查封措施
三、某传播组织针对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执法机关提起诉讼,涉及强制清除建筑物及行政补偿事宜
四、某文化机构对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建部门强制清除建筑物的诉讼案件
五、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实施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
一、某中药材行诉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中药材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期间察觉到该场所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该场所既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明,也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同样缺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更没有委托其他机构配制制剂,却擅自大量配制非患者处方药物,并将其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湘潭市监局把有关物品收缴起来,送往专业单位化验,根据化验结果,发觉一家中药材店可能售卖假药,于是把涉嫌犯罪的材料交给公安,不过没有把收缴的药品送过去。同月一日,湘潭市监局再度前往该药店实地核查,查没同类药材并拟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紧接着同月又一日,决定将前次查没药品的封存时限再延长三十天,然而直到二零二三年三月,始终没有发还。那家药材铺对此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湘潭市监局的查没举动不合法,并且归还所扣药品。
(二)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湘潭市监局在押品延长期限结束后没有及时处置,长时间扣留相关物品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考虑到部分涉案物品是药品,湘潭市监局送检后发现其中含有非法化学成分,这可能会对公众的健康和用药安全造成威胁,为了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执行严格的监管措施,行政机关制定方案进行妥善处理更为恰当,因此法院判决湘潭市监局的扣押行为不合法,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该药材商铺提出申诉,湘潭市中级法院在复核阶段,依照先前判决依据,再次裁定撤销上诉,确认一审裁决有效。
(三)典型意义
最高标准要坚决执行,最强硬的监管要全力推行,最重罚的措施要果断实施,最负责任的追究要严格执行,这是国家领导层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核心要求。所有地方法院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有效监察各相关机构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权利。此案里,湘潭市监局依照法规查封了违规药品,不过查封时长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法院依法裁定认定违法理由充分;在关于涉案药品的后续处理、某中药材行行为属性还未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判决行政机关退还药品,而是要求采取补救办法,这也符合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必要要求。本案判决明确了行政失职、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珍视了药品管理部门的专业评估和执法职责,平衡了企业合理利益与公共福祉。根据最新进展,当事人经过协商,决定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一批变质药品作销毁处理,该中药材经营企业对内部管理进行了强化,地方政府也批准它加入本地大型中药材产业基地的建设和运营,这次争议的解决实现了各方的共同利益。
二、某塑料制品厂诉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查封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这家塑料加工企业于2014年4月14日登记成立,主要业务包含接受原料加工塑料制品,并且负责产品的销售工作。2022年8月10日,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在检查某塑料厂时,发现存在多个消防安全问题,包括灭火器已失效、电线未套管、缺少烟雾探测设备等,这些既是不安全的做法也是违规行为,因此该中心发出《消防问题整改要求书》,要求该厂暂停营业进行整改。当天,镇消防中心职员还在该塑料厂的电表盒上贴了封条。紧接着,该厂被断电,导致生产活动完全停止。这家公司对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那份《关于消防问题要求整改的通报》,命令镇消防部门停止实施查封措施。
(二)裁判结果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镇消防中心是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的下属部门,不具备独立实施行政行为的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镇政府负责承担。该《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表面要求整改,实则强制停业,既未允许某塑料厂自主纠正问题,也未告知其享有说明理由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存在程序瑕疵。鉴于那家工厂确实有违背消防法规的情况,第一审法庭判定相关《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查封某塑料厂电表箱的做法不恰当,没有支持某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要求。该厂提出申诉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指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若行政行为存在执行者缺乏行政主体身份或缺乏法定依据等显著且显而易见的违法情况,原告请求宣告该行为无效时,法院应裁定予以确认。该镇消防部门虽为政府下属单位,却无执法资质,其责令企业停工要求无法律支撑,属于严重且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因此裁定废除先前判决,认定相关《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封存电表箱措施均不成立。
(三)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手段跟其他行政活动比,对当事人正当权利造成的冲击更严重并且效果迅速,所以法律对执行这类手段的机构设定了更严苛的条款。行政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这类手段必须由法律或法规指定的机关在合法权限内执行。执行这类手段的权力不能转交给其他单位。政府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履行职责,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随意增加下属部门或临时机构的权限,也不得违背法律条文转委托实施强制手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作出明确判决,指出乡镇消防站属于政府内部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身份,其以自身名义发出停业整改通知及实施查封措施,均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裁定其发出的文书和查封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即便是镇政府,在消防管理方面也没有对企业财产实施查封的权限,更缺乏强制要求关闭或勒令整改的惩罚手段。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规保护所有经营实体的财产权益和自主经营权力,从而为其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氛围。另外根据事后掌握的信息,那家塑料厂所遭受的损失已经在另一案件中得到合法的赔偿,这个争议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处理。
三、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授予某传媒有限公司设置楼顶广告牌的许可,有效期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持续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随后,某传媒公司与其他企业订立户外广告制作及发布协议,承诺由其负责广告的制作与发布。二零二零年五月,为推进省级文明城市建设,相关单位发布通告,指示清除清江浦区建筑顶部设置的商业宣传设施。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该区执法管理机构向某媒体企业发出布告,宣告撤销先前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该企业以针对该通告已经向司法裁判机关申请法律诉讼为理由,向该区执法管理机构请求延缓执行商业广告的清除工作。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区综合执法部门将该传媒企业安装在屋顶的广告牌强行撤除,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另一案件判决结果宣布取消了区综合执法部门先前通告中有关收回行政批准的部分内容。这家媒体机构对先前提到的强制拆除事件持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区综合执法局的拆毁行为不合法,责令将广告牌恢复到原有状态,同时要求赔偿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以及广告牌被清除后所损失的经营收益。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及第37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执行催告、听取意见和作出决定等法定步骤。本案涉及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某传媒公司楼顶的广告牌,该单位未执行上述法定步骤,其强制拆除行为不合法。为了建设整洁的城市公共环境、减少安全风险,该地区对广告的位置进行了重新规划,取消了建筑物顶部的商业广告,因此某媒体企业要求广告牌恢复到以前状态的请求,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但是强行拆除的行为使得某媒体企业的正当权利受到了损害,区城市管理局应该负责补偿损失。所以,初级审判机关判定区级综合管理机构强行清除宣传设施的行为不合法,并且补偿某媒体企业因被强行清除而产生的宣传业务收益、宣传设施清除后的剩余物品价值损失,以及合法授权被撤销后应该提供的适当补偿。该企业提出上诉后,淮安市高级审判机关在相同理由下裁定撤销上诉、维持初始判决。
(三)典型意义
政府诚信是改善商业环境的根本保障,加强政务信用工作对政府部门执行许可和强制措施设定了更严格的标准。行政许可是种赋予好处的行政举动,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变动已生效的许可,确实因客观状况出现重大转变,为公共利益着想要撤销已生效的许可,须依照法规给予补偿,更不该未依法完成补偿任务就强行实施拆除。区综合执法局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选择撤销相关批准文件,但未依照规定给予企业相应补偿,同时其强制清除广告牌的做法违反了法定步骤,法院依照法律确认该强制清除行为不合法,并要求赔偿企业损失,有效维护了某传媒公司的正当权益。为了确保案件争议能够彻底一次性解决,人民法院在下达赔偿裁决之际,同步处理了相关补偿事宜,从而有效防止了出现“同一事件引发多个案件”等情况。
四、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一家文化传播企业,后文简称某传播公司,同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后文简称市公路局,缔结了《定西市区公交站亭建设使用合约》,条款规定该企业出资兴建定西城区五十座公交站棚和站牌,并获取这些站棚的排他性运营权,有效期二十五载,其中包含建设周期一年。这家宣传机构在2015年和2018年分两次累计建造了公交候车亭39个、站牌124个,这些设施都已经正式启用。2018年8月10日,定西市政府举行了专项会议,决定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交通设施完善等相关任务,同时要求定西市安定区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某宣传公司等商业主体提供协作支持。这家企业与相关机构达成契约万江律师,负责承建并维护定西市民主路往北直至定西经济开发区新区域的公交指示牌,并且承担后续的管理工作。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某传播企业,下达了《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公文,指出定西市城区所有公交等候设施,没有依照法规申请,不符合规定和准则,且老旧破损,损害城市形象,阻碍行人通行,责令五日内自行清除,否则将依法实施强制清除。由于这家企业没有执行拆除任务,区住建局在同年的7月21日强行拆除了39座公交站棚和124个站牌。这家企业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区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合法。
(二)裁判结果
渭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传播公司依照定西市相关机构许可,订立协议后承建了涉案公交站亭与站牌,获得了特定经营授权,建成投入使用多年,相关机构始终未对授权事宜或建设合规性提出质疑。区住建局以项目未获许可且不达标,妨碍行人通行为由,发布限期拆除的通告,却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支撑;该局在未给予合理补偿,也未履行催告程序,更未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情况下,强行推倒相关公交站房和指示牌,违反了正当程序,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区住建局强制拆除涉案公交站房和指示牌的行为不合法。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的信任权益维护关系到经营前景的稳定。依照信任权益维护的准则,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政府部门通常不能随意撤销赋予利益性质的行政决定;即便因为公共利益确实需要撤销相关权利,也必须依法补偿受惠行政对象的信任权益损失。不尊重信任权益就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许会触犯法规。该传播企业与市公路局达成协议,投入资金建设公交站棚和指示牌,并且已经持续管理多年,区住建局即便认为项目未获其批准且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准则,也必须依照法律步骤进行处理,同时顾及先前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信任利益保障;法院针对区住建局在未依法给予补偿、未履行通知义务、未下达决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的行为,指出了其错误之处,并裁定该行为违法,此举不仅维护了该传播企业的正当权利,还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及其机构在政策制定与实施方面加强协作,完善协调联动体系,增强经营实体的信心,真正改善商业环境。往后涉及行政赔偿的诉讼中,那家传播机构的合法资产权益,得到了审判机关的充分确认,纠纷因此得以彻底解决。
五、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这家润滑油科技公司于2022年10月成立,是一家规模较小的企业。在2022年12月到2023年5月期间,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宣传部分,声称自己是一家专门从事润滑油脂的研制、制造、销售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先进技术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称区市监局,其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称某企业涉嫌“虚假宣传”,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查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并经东营市河口区科技局核实,确认该企业并非高新技术企业。随后,该企业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刻删除了其网站上的虚假信息。区市监局在2023年6月认定该企业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不过因为其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所以决定降低罚款额度,最终罚金为2万元。某润滑油企业拿到这个处罚通知后,既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同时也没有执行缴纳罚款这件事。区市监局在依法进行催促之后,向法院申请运用强制手段来执行这个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司法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3款中关于不予处罚的情形,建议该局不对某润滑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另外,法院还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帮助,促进其顺利发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司法意见,自行取消了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最终同意撤销该裁定。随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不予处罚的决定文件,建议该企业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掌握,确保履行好企业的根本责任,防止今后再度出现违规行为。
(三)典型意义
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行政机关若申请法院强制实施行政行为,即便相对方未曾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法院也必须进行合法性的核查。针对中小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适当性原则,注重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从而达到“惩戒过失,吸取教训”与“纠正错误,帮助改进”的目的。这家润滑油公司成立还不到半年,从收到虚假宣传举报到被区市监局处罚期间,一直没正式开始经营,而且公司官网访问量非常小,另外,因为企业目前还没盈利,如果批准强制执行相关处罚,可能会对企业未来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法院据此以提出司法意见的形式,联合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对该企业实施处罚;另外,运用宣传、提醒等手段,帮助其改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良好发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司法意见,推动了案件依照法规公正解决,达成了政治层面、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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