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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被告举证违法后果严重,唐万江律师详细解读法律规定

时间:2025-08-23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与民事案件相比较,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必须证实其采取的行政措施,诸如罚款、强制拆迁、吊销许可证等,具有合法性依据。

倘若被告在提供证据时出现差错,即便行政行为本质上是合理的,也可能因为证据提供不当,被法庭判定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从而最终输掉官司。

今日,唐万江律师就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不合法”这一问题,详细阐述看法。

一、法律规定:被告举证的“硬规矩”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规则,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即行政机关,必须证明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确立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必须承担证明责任,需要提交实施该行为的相关依据以及对应的法规文件。如果该机关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没有合理理由而延迟提交,就等于没有证据支持其行为。

还有几个“红线”不能碰:

(一)举证期限不能超

被告须于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十五日内递交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若无不可抗力等法定缘由,迟延提交的证明,法庭将不予采纳。

(二)不能事后“补证据”

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被告不可以再主动向原告和证人获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总不能先处罚他人,再回头寻找证明处罚合理性的依据吧?

(三)证据须是行政机关当时作出

提交的证据必须与行政行为发生时的情况完全吻合,不允许事后编造、更改,也不可以隐藏重要的材料依据。

二、被告举证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现实操作中,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违规并非轻微差错,典型情况包含多个方面。

(一)逾期举证

详细讲,一家企业因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经济处罚,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市监局虽然已经收到诉讼文书,却拖延了一个月才提交相关材料,解释称是相关职员疏忽大意。

这属于典型的延误提供证明——假如缺乏合理解释(例如文件因地震损毁),法院会直接不接受延误的证据,等同于监管机构未能拿出“处罚得当”的依据。

(二)证据“事后补”

政府部门在复议、审判环节里,通过事后补充证据的方法,依然不契合法律规范。

比如,有个村民的居所被判定为“非法建筑”需要清拆,等镇政府动手之后,才去搜集“该建筑未获许可”的凭据,甚至让左右邻居签署“证实文件”。

这种措施也触碰了禁忌,政府部门必须先完成房屋清除,再着手准备材料,即便证明材料确凿无疑,依然构成违规行为。

(三)关键证据“刻意隐藏”:故意不提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提供证明材料时,必须完整呈现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所有依据,不能有意不展示,也不得隐藏那些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的材料。

某个公司受到了环保监管机构的经济处罚,处罚的依据是“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标准”,然而该机构内部掌握了一份“再次检测时污染物排放量未超标”的评估文件,却仅向审判机关递交了最初阶段的数据记录。这种“有选择地递交资料”的行为,实际上是掩盖了至关重要的信息,属于未能履行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

(四)证据造假或篡改:改笔录、补签名都是“硬伤”

唐万江律师经手的诸多案件中,涉及当地城管部门提交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名实为执法人员代笔;另有行政机关修改内部会议纪要的日期,意图证明“决定作出前曾组织过商议”。

一旦查实造假篡改的证据,这些证据便失去效力,会被视作“严重程序违规”,倘若行为恶劣,若触犯刑律,将追究相关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法院“帮着举证”:行政机关自己不举证,让法院“代劳”

在极少数情形中,行政单位提供证据的能力不足,会促使审判机构去核实当事人是否违规,例如要求审判机构审查公司账目,以证实其存在逃税行为。

但是法律规定,法庭不可以代替被告提供证据——这类似“参赛者让裁判去寻找对手违规的依据”,非常不合理,根本也是被告提供证据违规的一种体现。

三、为何举证违法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或许有人会想:仅仅因为材料提交迟了/遗漏了,只要政府行为没有问题,何必纠结?然而,举证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这并非无关紧要的问题,它直接危害了行政诉讼的“基础程序”。

(一)打破“被告举证”的基本原则,让原告“维权无门”

政府部门与普通民众相较而言,具备行政处罚权与调查权限,并且拥有更丰富的材料储备。

法律制度设定“由被告提供依据”,旨在调节双方的“实力悬殊”——倘若准许被告迟延提交证明材料、事后增补证据,便意味着原告将一直处在“任人宰割”的境地:原告指摘“你处罚不当”东莞万江律师,被告随时能“拿出新凭据”进行辩驳,权利维护就变成了“徒劳无功”。

(二)剥夺原告的“质证权”,使得程序公正成了“摆设”

证明的关键在于“给予对方辩驳的途径”。若被告迟延递交材料,或暗中调整内容,原告便无法在审判时质疑这些材料(例如“该记录系伪造,我未曾签署”)。连“质询”的环节都无从谈起,所谓的“诉讼公平”便沦为虚设,这正是严重程序瑕疵的显著表现。

(三)放任“先裁决后取证”,可能导致“随意性执法”

要是让政府部门先处罚再搜集依据,其实等于“先判定后找借口”——今天可以随意处罚某个公司,明天要是证据不足就再凑;甚至可能为了“罚得合理”,蓄意编造虚假材料。这种“先处理再汇报”的执法方式,会使行政措施失去“正当性依据”,最后受到影响的将是普通民众的根本权益。

所以,法律将举证违规视作“关键程序瑕疵”——一旦出现前述状况,即便行政措施“内容上无误”,司法机构仍可能径行裁定“该行政措施不合法”或“宣告该行政措施无效”。

四、唐万江律师观点:遇到被告举证违法,原告该怎么应对?

唐万江律师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出来,对行政案件有自己的心得。

务必注意:被告未能依法举证,这实质上为原告争取权益提供了关键契机,然而核心在于必须“迅速察觉、合规反击”。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一)盯紧“举证期限”,第一时间提异议

接到法院转交的对方材料时,先查“递交日期”——倘若离对方拿到起诉书已过去半个月以上,并且缺少法院批准延后提供证据的证明,立即在开庭时提出“举证过期质疑”,请求法官不用这些材料。不必觉得难为情,这是法律允许你的做法。

务必认真审查证明材料的确实性与关联性,识别伪造或补充证据的疑点,排除虚假或拼凑的成分。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重点看这几点:

证据的产生时段,是否早于行政措施的实施时刻,例如惩罚决议书标注的日期为五月一日,而相关证据中的检测记录却记录在五月十日,这显然是事后补充的资料

核实签名盖章的真伪,现场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的签名,是否出自本人手笔,若非本人所签,应勇于指出。

是否存在只递交负面材料的情况,不呈现有利信息,当事人可请求司法机构要求对方提供所有相关证明文件。

(三)如果法院“帮着被告举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一旦察觉审判人员有意搜集对被告有利的材料,例如查询当事人个人背景、公司信息,却忽视对被告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务必马上递交书面反对意见,清楚表明“审判机关无权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做既能促使审判机关调整方向,也能为将来提出上诉、申请重新审理提供依据。

(四)别忽视“举证违法”的法律后果,积极主张自身权利

若被告有举证违规行为,比如超期提供材料、伪造证据或事后添加证明,庭审中应明确请求法院判定行政行为不合法——依照司法实践,一旦被告被视为缺乏证据(例如因超期举证),法院很可能裁定行政行为无效或予以撤销,这体现了程序公正的震慑作用。

结语

被告提供证据的方式不合法,这根本上是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行政机关掌握着公共权力,更应该坚守“依照规定行事”的原则。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碰到此类情况无需惊慌,应当牢记:流程违规属于根本性缺陷,倘若能够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便有机会在争取权益时掌握优势。

终究,法规须得既能“惩戒恶行,彰显善举”,又需借助“显而易见的合理流程”,使民众于每一桩诉讼中都能体认到公正与正义。

我是北京运玖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唐律,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学位,之前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某个部委工作过,曾经被法治日报多次报道过,现在担任北京运玖律所业务部的负责人,主要处理棘手的复杂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黄赌毒和经济犯罪的案件,我的宗旨是为委托人无畏地表达诉求,执着地追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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