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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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讲证据之地,亦讲‘理’之所,二者相辅相成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庭既是审理事实的场所,也是裁决是非的场所,不过这里的所谓事实和是非,具备专门的法律意义,它们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互相补充、彼此依存的关键部分。
一、法庭首先是 “讲证据” 的地方:证据是裁判的基石
法律层面的 “事实”,不同于一般人的 “客观情况”,指的是 “有证据支持的情况”。缺少证据,任何说法都得不到法律承认,这是司法特殊性的要求 —— 司法机构无法直接重现过去,只能借助证据 “重建” 案件经过。
可以说,证据是司法裁判的根基,缺少证据,所有法律程序的进行都失去了依据。
第二处场所既是明辨是非的场所:不过 公正的依据在于既定的法规条文以及推理过程
法庭所论之“理”,不同于寻常语境下的“情理”“道德”或“个人道理”,而是属于法律范畴的“理”,其涵盖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逻辑这三个主要方面,缺一不可。
以某人蓄意伤害他人为例,受害者索要补偿时,证明伤害行为需借助具体材料,例如医疗检查结果或现场录像等,这属于证据层面;而确定赔偿数额,比如医药开支和收入损失,则需参照民法典关于侵权后果的规定,这属于法律依据。
三、证据与 “法律之理” 的关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总结:法庭是 “用证据讲法律之理” 的地方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许会感到困惑,认为有理却未能赢得诉讼,这种现象常常源于对“情理”与“法律之理”的界限认识不清,也可能是因为对证据的分量有所轻视。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在于,必须以确凿的依据作为根基,以既定的法律规范和准则作为参照,并借助严谨的推理过程来最终作出裁决。
要而言之:若缺乏实证依据,“公理”便无从论及;倘若没有“律法之理”,证据的运用就会失去准则。这两者合在一起,便是审判裁决的关键所在。
(注:文档部分内容可能由 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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