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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组的理论基础源于证据群,分组举证该如何正确运用?

时间:2025-08-20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证据分类的学理依据是“证据簇”。作为证据领域的术语,“证据簇”指的是由关联性强的、包含多个证明特定事项的证据构成的“集合”。当两个互不影响的证据共同指向同一结果时,这两个证据形成的“集合”会提升该判断的可靠性。

立足证据群原理正确运用“分组举证”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们经常按照证据之间的联系、需要证明的事项或者证据的不同类型等原则进行分类,然后逐类向法庭展示,这就是所谓的“分类展示证据”,是司法活动中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清楚表达证据链条的一种常用举证方式,但也有人认为这种举证方法叫做“捆绑展示证据”,并指出这种做法会妨碍辩护方进行证据审查的权利,因此,很有必要从证据法律理论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分组举证”的证据学解析

“分项列举”源于资料分类。资料分类是案件审理人员处理案件时归纳的资料分析与归纳技巧,这既是卷宗排列的实际事务,也关乎资料间关联度的判定、证明效果的评价等资料法学原理,学术领域对此尚未展开全面探讨。资料分类的根基在于“资料集合”。证据学领域中的“证据群”,指的是一个包含多个证据的“集合”,这些证据之间关联紧密,能够共同证明某个特定事实。当两个各自独立的证据指向同一个结论时,它们组合在一起形成的“集合”,会提升这个结论的可信程度。在证据分析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分组的目的,就是把那些相互关联的证据归集为“集合”,从而构成一个证据群。要确认某个情况是否属实,必须按照关联性把纷繁的案卷材料进行分门别类,组合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集合,从而为事实判断提供方便的系统化手段。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同样强调,依据时间顺序、行为性质或事件归类来整理证据,是处理众多材料、梳理关联紧密情节的有效方法,也是构建证据群体的实际途径。

单个证据和事实认定之间存在重要关联,能够起到连接和沟通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单个证据仅作为事实认定的基本素材,无法单独证实全部情况,必须依靠证据之间的相互验证和呼应,事实才会逐渐清晰,这就需要多个证据构成一个整体。证据群被视为证据通往事实的过渡阶段,是一种比单个证据更为复杂的证据集合形式。搜集证据的步骤就是形成证据集合的步骤,就是按照证据同需要证明事项的牵连程度、证据相互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等,在众多证据里建立合理的内在联系体系,凭借这个体系来确立案件事实的步骤。这种证明方式如同组装拼图:证据是拼图的构成单位,证据集合为拼图的整体提供基本构想,证据先“聚集”成“证据单元”,再由“证据单元”组合成最终事实。因此,结论的可靠性,要看证据和结论之间配合得多么紧密,能够构成怎样的说明,由多个证据组合起来的支持力度,要强于单个证据。不过,构成证据链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是经过审查和核实,确实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作用的,不能是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否则就会导致对事实的误判。

“打包举证”的实践误区检视

先前提到,证据分类是运用证据集合学说来组织研究证据的核心方法万江律师,该方式具备严谨性与妥当性。证据集合的核心思想指出,案件真相的建立过程展现为“单个证明—证明集合—案件事实”的顺序。这项核心准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具体表现为:调查部门获取的证明材料,会分门别类汇编成卷;检方人员会实施“分类展示证明”,即针对需要确认的情节划分单元,单元中的每份材料单独呈现并接受审查;审判者撰写裁决文书时会对证明材料进行归类总结。因此,理论上讲,检察官在庭审中分批次展示证据是顺理成章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留意不能过分整合材料,也不能轻视对单个证据的审查辩论。

所谓“集中展示”,就是将某一批次中数量庞大的所有证明材料连续呈现,展示结束后统一要求进行审查,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被告方和辩护人员无法充分审查,同时审判委员会成员也可能因为听不清并无法分辨该批次证明材料的具体信息及其证明资格、证明效力,而难以对案件事实形成精确认定。这种证据整理方式,妨碍了被告方及其辩护人的核对权利,也阻碍了审判机关对案件真相的探明。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8条第1款明确指出,对于可能关系到案件判决和刑罚的关键性证据,以及控方和辩方持有不同看法的证据,通常需要分别提交和进行核对,并且必须全面听取核对时的意见。

“分组举证”的正确运用

证据组合是证据集合理论在审判环节的实际运用。构成证据组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具备法律资格和证实作用。在案件侦办和检察环节,要首先核实单个证据的法律资格和证实作用,接着将它们归类构成“集合体”用以查明案情;在审判环节,证据组合的形成同样要以单个证据的法律资格和证实作用经过充分辩论为前提条件。依照这个准则,实施分组举证务必在确保证据的效力与证明效果经过全面审视之后展开。具体而言:首先,针对控方与辩方存在分歧且对案件判决起决定性作用的材料,在呈现这批材料时,需要逐件进行展示并接受质询。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存在分歧,辩护方和指控方均有不同看法,审理者收集了三十项能够反映被告人认知程度的材料,并将它们整合为一个大宗证据,说明时应这样讲:审判人员先展示这个系列中的第一份材料,并请求对方发表意见;在对方发表意见并进行反驳之后,审判人员再继续说明:现在审判人员要展示这个系列中的第二份材料,并请求对方发表意见,要按照这个顺序依次进行。第二种情况是,对于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证据材料,能够合并展示并集中进行审查,比如在庭前协商或审判过程中,如果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身份认定没有分歧,那么检察官就可以将该组内的所有证据文件一次性呈现出来并请求进行审查,以此提升审判工作的效率。

常见的证据分类方式包括根据犯罪构成要素分类、根据客观证据与陈述证据划分、根据定罪依据与处罚依据区分、根据单罪单证归类、根据犯罪时期划分等,具体采用何种分类方式需结合案件实际状况和争议核心来确定。不同证据集合对证据的需求各不相同,证据在各个证据集合中承担着多样化职责,证据集合会根据自身构造与功能要求自主挑选证据。因此,一份证据资料可能被划分到不同的证据类别之中,一份证据资料还可能被分解为好几个片段而分别归入不同的证据类别。比如,一起受贿案件的证人证词,里面涉及证明被告人利用职权便利的部分可能会被归入“职权便利证据类别”,而该证词里面涉及证明被告人接受他人财物的内容可能会被归入“受贿行为证据类别”。

很明显,“分类列举”方法得当,对起诉方的论证有帮助,对被告方的申辩有益,对审判者的裁决也有助益。从检方立场看,“分类呈证”有助于强化诉讼主张,将关联证据整合后能提升论证强度,从而辅助形成合理判断;从被告角度出发,“分类呈证”便于开展辩论审查,允许其聚焦特定证据群组进行质疑;就审判者而言,“分类呈证”使案件情节与证明材料呈现井然有序,利于作出精准的案情认定。

这位人士担任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职务,并且是国家级检察业务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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