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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司法裁判核心环节,高质高效庭审需各方合力

时间:2025-07-31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开庭审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处于审判活动的核心位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构成了庭审的主要内容。一场优秀的庭审,其逻辑条理分明,观点鲜明,成效显著,充分展现了参与庭审各方在法律专业领域的素养与能力。

经过细致入微的审理,复杂的事实得以层层剖析,从而清晰地呈现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在严谨周密的探讨中万江律师,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得以精确归类,纳入恰当的法律体系。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宛如一棵枝叶繁茂的巨树,庭审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识别纠纷的核心,理顺各分支关系,为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奠定坚实基础。

高质量的庭审成效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卓越的庭审掌控技巧,而且亟需当事人主动投入、进行精准而详尽的陈述,其成功是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晶。

在庭审中常常存在两种现象:

一种是“喋喋不休型”:

这份上诉状详尽地梳理了案件的始末,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剖析,故而,在庭审的各个环节,我都需将诉状内容逐字逐句地复述一遍,关键之处不厌其烦地强调,以期法官能够充分了解我、认同我、并支持我。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当事人屡次重复表述了先前提出的事实与见解。整个庭审过程显得漫长而复杂,陈述内容多有重叠,但始终未能触及核心问题的核心。

一种是“简单表达派”: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法官无论提问何种问题,当事人始终以充满情感的言辞表达“我有道理,法院应当支持我的诉求”,仅提出主张,缺乏充分的理由支撑,或者仅予以否认,而不进行有力的反驳,同时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观点的阐述。

每个开庭阶段都承载着其独特的价值和重点,且设立这一环节具有其必要性和目的。需反复强调的是,过分重复重要事项不仅会使法官难以明确理解当事人的立场,还可能使当事人失去向法官直接陈述案件事实、表达个人观点的宝贵机会。这两种情况都未能明确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各自的功能,未能深刻领会每个环节中应确立的立场、应关注的重点以及应达成的目标。

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这些环节各自承担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之上,对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这一过程构成了法庭调查的诉讼活动。

核心职责在于针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具体事实,通过出示和核实证据、法官的提问等方式,揭示案件真相、检验证据的真实性,以确保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从而为公正裁决提供坚实依据。

法庭辩论的根本所在,法庭调查环节涵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主张及相应的事实与依据、证据的提出与核实、双方的质询、事实的补充以及法庭的提问等多个步骤。这些步骤彼此相连、相互补充,全面地向法官展示了案件的全貌,使法官得以查清案件真相、准确运用法律。

法庭辩论,在人民法院的引导下展开,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庭调查所获得的证据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诉讼请求中的争议点进行辩论,同时阐述自身观点的合理性,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和论证。

法庭辩论建立在法庭调查之上,这一过程旨在对调查中获取的事实与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提炼,同时探讨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原则和发展趋势。

观察可知,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者既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又彼此紧密相连;它们既不应被简单分割,亦不可随意混淆。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审判活动是点、线、面的有机结合。

审判过程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个阶段构成,这些阶段犹如散落的珍珠,而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则像一条连贯的丝线,共同编织出案件依法作出最终裁决的完整画卷。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重点在于核实事实真相,致力于确保证据链中每一个单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必须逐个验证这些片段事实,唯有如此,才能在后续环节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构建起案件事实的框架结构。

在法庭辩论环节,着重于证据间的关联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判断,通过构建案件事实的框架、将案件事实对应到相应的法律适用,旨在确保自己的观点获得认可。

因此,在法庭调查的事实构建环节,若过分强调观点阐述和法律应用,便可能导致那些原本应当稳固扎根的基础性工作,变得摇摇欲坠、难以牢固。

在法庭辩论及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若只是孤立地陈述个别事实片段,未能将这些片段事实进行逻辑性的整合与关联,未能将这种关联具体化,那么其观点就如同无根之木,缺乏坚实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

在法庭调查环节,需进行当事人对上诉请求及相应事实与理由的陈述;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需围绕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作为法官,在两个阶段都应指导当事人如何行动?至于当事人,在各自阶段又应表达些什么内容呢?

首先排除几个误解

法庭调查阶段没有辩论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常常会指出:“这属于观点之争,待到辩论环节再行阐述。”

这种对开庭阶段划分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在法庭调查环节中,辩论活动便不可进行。

实际上,在法庭上,当事人通过陈述诉辩、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回应法官的提问,这些行为共同构成了辩论的过程。

在法庭调查环节,双方当事人展开激烈的辩论,主要聚焦于证据的证明力,这种对抗直指案件的核心事实,旨在使每一个事实细节更加清晰和明确。与此同时,法庭辩论阶段则侧重于探讨事实之间的关联以及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法庭辩论阶段不讲事实

法庭辩论主要针对争议的核心问题进行,而这个核心问题涵盖了关于事实的争议以及关于法律的争议。

关于事实的争议主要围绕证据的确认以及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因此,在法庭辩论环节,所讨论的事实目的是为了构建和加强证据链。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不作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明确指出,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法院有权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为一阶段。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两个不同阶段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陈述和辩论,法官会针对性地将复杂问题分解为若干子问题,并对每个子问题分别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辩论。

本质上,在每一个环节里,事实的核实与当事人的论辩各自独立进行,并非将它们混合,形成一团糟。这一点正是庭审充分发挥其价值与功能的体现。

我们再来看一下二审民商事案件开庭各阶段各环节的核心注意点

陈述上诉请求及相应事实和理由

本部分旨在对上诉状的核心内容进行简要概述。一份优秀的上诉状,其诉求应当明确,事实与理由需重点凸显且条理井然。法官在审阅案卷时,对此已有所了解。而对方当事人亦在收到上诉状后,对其进行了细致的阅读。鉴于此,在庭审过程中,无需逐字照读上诉状,陈述时应紧扣法律要件,着重把握关键点,分层次进行阐述,力求言辞精炼,意蕴丰富。

举证、质证

当事人举证、质证围绕着每一个单一证据而展开。

法庭审理中,对那些零散的独立证据进行验证是其核心环节。故而在描述单一证据时,必须从证据本身着手,详细阐述其旨在证明的事实。

在陈述证据时,不应将上诉状中所列观点不加区分地一一呈现。举证与质证是法庭调查阶段双方辩论的重要环节,此时辩论亦应基于证据本身进行。

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这一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平台来展示其法律知识和洞察力。经过充分准备的当事人,通过向对方提问,能够将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关键事实全面呈现给法庭。在提问过程中,应把握对方陈述中的不足之处以及其主张与证据之间的不一致,直接进行质询,避免纠缠不清和诱导对方。

在提问对方当事人时,我们应明确其目的是为了完善案件的事实细节,因此,提问应集中在事实问题上,而不应涉及法律观点的讨论和辩论。

回答法官提问

在法庭调查阶段,存在一个法官提问的环节。这一环节中,法官的提问不仅关乎案件的具体事实,还涉及法律适用的相关内容。它是对当事人陈述和质证结果所呈现的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的过程;同时,这也是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晰、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否恰当,以及诉讼请求与理由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进行深入思考的关键步骤。

法官之所以提出问题,乃是因为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具体情况逐步呈现,其中的分歧也日益明朗,法官需通过提问来深入探寻这些争议焦点。

在公司关于决议效力确认的争议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决议并未成立,然而他们所提出的事实以及提供的证据,均指向决议无效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法官需通过提问,精确地识别出双方争执的核心问题。

若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合同应当被终止,然而在无法清晰表述解除原因的情况下,法官需就双方各自所行使的解除权进行询问,并探讨这种解除权的行使是否与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相吻合。

面对法官的提问,需做到心中有数,事前有所准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庭前需对每笔借款的发放、偿付以及利息计算等情况了如指掌;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则需对每笔订单的加工、交付及质量异议等方面进行详细梳理,确保能够对答如流,无需庭后进行核实。

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的具体操作方式上,有哪些关键要素需要考虑,这些问题可以在上海一中院先前发表的文章中找到答案。

在此需着重指出,在法庭辩论环节,必须遵循事件发展的内在逻辑,准确把握逻辑线索,将事实调查阶段所呈现的诸多证据逐一串联,探寻证据间的内在联系,构建起证据链,并围绕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关键证据的有效性以及相关观点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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