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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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如何就相关内容进行辩论?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控方与辩方针对起诉书中所提及的具体事实、法律条文等内容展开的争论与讨论。
二、法庭辩论是如何进行的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构成了法庭审理的核心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合议庭会聆听各方的观点,对证据进行核实,深入探究案件事实,最终以这些信息为基础,形成公正的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在法庭调查环节,一旦起诉书被宣读完毕,被告人和受害者便有权对起诉书中所列的指控罪行进行陈述。与此同时万江律师,公诉人、受害者、附带原告、辩护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提问;在证人提供证词、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之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可向证人、鉴定人提问;就证词记录、鉴定意见、勘验记录及其他证据文件,公诉人、当事人、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看法;对于在法庭上展示的物证,当事人需进行辨认,并就辨认结果发表意见。在这一过程中,辩论可能随时发生。
辩论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一种调查手段,二者不可完全割裂,否则法庭上的辩论可能会变得空洞无物。法庭审理期间,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针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被告人是否犯有罪行、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等关键问题,各自提出观点,展开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各方充分表达了对犯罪事实、案件情节及各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一步进行深入的辩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若需发表辩论观点,须提交申请,并得到审判长的批准后方可发言。庭审过程中,双方辩论的权利是平等的。辩论环节结束前,审判长需询问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观点要提出。各方均表示无新意见后,审判长需宣布辩论结束。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享有最后的陈述权。在辩论过程中若发现证据存在疑点,合议庭有权宣布休庭,并决定推迟审判,以便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在辩论结束之后,被告人拥有进行最后陈述的资格,这构成了其一项关键的诉讼权利。审判长理应向被告人说明他们拥有这样的权利。此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构成了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阶段,他提出了新的情况和证据,合议庭经考虑后认为这些内容有可能对公正裁决造成影响,因此应当重新启动法庭调查程序;同时,若被告人提出了新的辩护观点,且合议庭认为确实有必要,则可以重新开启法庭辩论环节。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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