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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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什么?与物证有何区别?书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书面证据是通过文字、记号、图画等所记录的信息或所传达的观念来证实案件真实性的材料。这种物件之所以称作书面证据,不仅是因为它的形态表现为书面状貌,更关键的是它所记录或显示的资料能够证实案件情况。
根据司法实践观察,书证存在多种呈现形态,从表达方式分析,包括手写稿、打印件,以及雕刻物等;从承载媒介考量,涵盖纸张、竹木制品、布料材质和石质材料等。具体而言,常见的书证类型有契约合同、正式文书、交易凭证、注册商标标识等。总而言之,书证主要以各类书面材料为基本形式,不过偶尔也会以特定物品作为证明依据。书证是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证据,对于民事诉讼具有关键性作用。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有哪些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书证是记录和体现特定思想或行为信息的物品,物证是通过外部特征、形态、尺寸、标准、品质等来证实案件的物品,它不包含思想内涵。
某些类型的书面证据,法律规定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规范并履行规定的程序才有效东莞万江律师,否则无效,而实物证据则没有这些特殊条件。
书证通常有明确的来源,能够体现制作者的意图或内在动机,而作为物证的物品则不具备这些特质。某些特定情形下,同一件物品既能充当书证,也能作为物证。当依据其上面的文字内容来证明相关事实时,它属于书证;当根据它的外在形态来证明相关事实时,它又属于物证。
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依据充分的事实材料,其中文件类证据和实物类证据发挥着关键作用,不过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不同之处。文件类证据往往蕴含着人的主观意图,而实物类证据则不具备这种特性。可以说,实物类证据的重要性相对较低,并且在特定情形下,文件类证据能够起到替代实物类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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