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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相关法律资料全解析

时间:2025-08-22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此处汇编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信息,包括其含义、具体事项、收集途径和不予采纳的情形,内容详尽。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

1. 基本概念

证人陈述是指非案件当事人或受害者了解案件详情的第三方,向相关司法机构表达的内容,属于刑事审判中的关键证明材料。证人具备这些特点:

不可替代性:由案件事实决定,不能指定或聘请。

个人身份限定:仅由个人提供证词,企业或团体无法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证人必须履行作证职责,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身体存在障碍或心智尚未成熟无法明辨对错的情况。

2. 适格条件

证人必须能够分辨对错,并且可以准确陈述事实(《刑诉法》第62条)。

-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在其认知范围内作证。

二、证人证言的内容要求

1. 核心内容

证人的陈述应当集中于亲身经历的案情细节,不允许夹杂个人臆测、主观评价或逻辑推论,这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75条的规定。

2. 审查要点

审判机关对于证人的陈述进行核实时,需要关注这些环节,依据《刑事审判程序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首先,要确定证人是否了解所陈述的事实东莞万江律师,其次,要核实证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再次,要审查证人提供的信息来源是否正当合法,最后,还要判断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证言是否为直接感知;

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结果的利害关系;

询问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个别进行、是否核对笔录等)。

三、证人证言的取证方法

1. 法定程序要求

个别咨询时,需单独与目击者交谈,同一时间内,一个提问者不能同时与多个目击者交流。

告知证人责任与责任承担:在询问开始前,必须说明证人必须诚实回答问题的责任,以及提供虚假证词可能面临的法律惩罚,同时要求签署一份承诺书,但未成年人可以不签署这份文件。

特殊证人需要特殊照顾,比如未成年人、聋哑人士等,要确保有法定监护人陪同,或者配备懂得手语的工作人员,亦或是安排翻译人员协助沟通。

2. 取证形式

提供书面陈述:当目击者因病痛或路途遥远等缘由不能到场时,可以递交书面陈述,不过必须经过核实验证。

证人通常需要到庭,只有经过控方和辩方分别进行询问和反驳,其证言才能成为判决的参考依据(《刑诉法》第61条)。

3. 经济保障

证人因提供证词而发生的出行、食宿等开销,应由司法部门承担,其工作单位不能拖欠其薪资与福利待遇(《刑诉法》第65条)。

四、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1. 绝对排除情形

以下情形下,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刑诉法》第56条);

核实未单独实施,书面证明材料未经过查证(《刑诉法解释》第76条)

证人因为喝醉、中了毒等缘由,无法准确感知事物或者清晰表达自己想法(《刑诉法解释》第75条)。

2. 相对排除情形

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采纳,否则排除:

询问笔录未记录告知权利义务;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

-笔录未填写询问人、时间等信息。

3. 传闻证据与意见证据排除

非直接感知的证言通常不被采纳,除非满足特殊情况,比如原始证人无法出席,这种情况例外。

意见证据:证人仅能陈述事实,不得发表主观意见或推断。

4. 未出庭证言的排除

证人若没有合理理由不出庭,并且其事先提供的证词无法核实真伪,那么这些证词就不能当作判决的凭证(《刑诉法解释》第78条)。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证人保护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案件时,证人的安全需要得到保障,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比如不公开身份、在法庭上使用遮挡物等(《刑诉法》第64条)。

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63条)。

2. 举证责任

核实证据合规性的义务归于检察机关,被告方及其律师只需递交相关情报或物件即可(《刑诉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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