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做实高质效涉外检察履职,加强海外利益司法保护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维护海外权益的法律保障,务必以承认他国管辖权为基础,着力处理司法权属争议,着力统一本国法规与国际通用准则,在此基础上展开工作。
曹华
我国推行“走出去”方针,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也顺利实施,导致我国在国际上的权益范围迅速增加,怎样有效保障这些海外权益,变成理论和实践上的关键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需要加强海外权益和投资风险的监测、管理、维护体系,加强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确保我国公民和企业在国外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海外权益与防范投资潜在危机,需要构建一套完整机制,涉及多个层面,诸如政治、军事、领土、经济、文化、社会及科技等,同时,也需借助法律与司法途径,确保海外资产与人员安全。
海外利益的基本内容及司法保护的障碍
对于海外权益的内涵与外延,国内学术界至今未达成共识,不过专家们普遍认为国家疆域是划分海外权益的关键指标,海外权益指国家疆域以外的本国权益,具体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在他国主权覆盖下的本国权益,其二是在公海等国际共享区域的本国权益。我国在国际上的权益维护涉及多个方面,但核心是针对境外的本国人民和团体机构,这一点在最新出台的法律文件中已有明确表述。例如,对外交往的法律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要保障中国公民和机构在国外的生命安全以及合法权利;《关于领事服务和帮助的规则》第一条也说明,为了维护在国外的本国个人、公司及非公司组织应有的利益……制定了该规则。
我国在国际上的权益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维度,经济权益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跨国企业是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权益的主要体现者。国内个人和机构的海外投资活动,以及国外运营的企业经营活动,是权益维护的焦点所在。
现阶段,我国在海外权益的司法维护方面仍遭遇若干挑战和阻碍:首先,借助法律途径捍卫海外权益时,常会引发本国公民权利与他国地域管辖权之间的矛盾。其次,进行海外权益司法维护的实践经验、执行能力和可用资源亟待提升。再者,关于海外权益司法维护的相关法规体系尚有优化改进的必要。此外,针对海外权益司法维护的学术探讨缺乏体系性和深度。
完善域外刑事管辖制度
行使审判权是维护海外权益法律保障的关键途径,合理延伸境外审判权有助于增强我国海外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和适应性。与境内审判权相比,境外审判权因为牵涉他国主权,遭遇国内国际法律基础矛盾、跨国审判权冲突、现实审判困难等多重制约,实际运作挑战较多。现在,必须首先补齐我国刑法在海外适用方面的规则缺失,以便为启动法律程序奠定坚实的国内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中有关保护管辖的规定,无法覆盖地处海外的跨国企业,这对其国际业务构成不利。依据刑法第八条,此条款针对的违法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人民。具体到针对国家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危害我国安全及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要是我国海外的跨国公司,特别是私营企业,遭遇了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构就很难运用那条规定来处理海外的刑事犯罪并实施保护管辖。不过反恐怖主义法第11条明确指出,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针对我国国家、人民或机构的恐怖活动犯罪……我国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且会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该条对海外利益的保护更加全面,但仅适用于恐怖活动犯罪。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国籍的管辖原则,对于我国在海外的企业难以有效实施,这不利于管理这些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国际活动。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我国投资设立在海外的公司,通常是按照当地法律注册成立的,其法律地位属于当地实体。然而,投资来源国对这些海外的企业及其管理者,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管义务。明确我国对海外相关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司法权力,有助于国家加强监管,展现负责任国家风采,同时也能健全我国海外权益法律保障机制。
为了捍卫国家权益,保障人民权益,我国国内法律在海外特定条件下有限适用,这符合国际惯例。需要强调的是,修订和健全我国的海外刑事管辖体系,必须契合我国的外交方针。依据对外关系法第32条,我国在维护海外权益时,应防止与国际法基本准则及国际交往基本规范相违背。我国看重海外个人和团体所在国家的属地管理权,着力处理境外管辖权冲突和海外权益维护的关系,不会将针对他国的单独惩罚当作国内法律实施境外监管的理由。
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中加强对海外利益的保护
司法部门执行总体安全理念,捍卫国家海外权益,重点在于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坚决打击危害我国海外利益的团伙犯罪及违法行为,依照法律保障我国民众和机构的正当权利,尤其关注保护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我国公民和企业的权益,以及海外重大工程和人员单位的安全。
处理关乎我国海外权益的严重刑事案由时,司法机关需清晰洞察其特性,明确涉外案件在搜集证明材料、核实证明材料、缉拿在逃人员及追回涉案财物等环节的特殊性,方能使犯罪得到切实惩处,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
根据具体案件情形,确定恰当的刑事司法协作类型和渠道,当前刑事司法协作主要包含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两个范畴。办案人员需要依据案件细节以及诉讼环节,挑选匹配的协作模式与路径。确定采取何种措施,需要全面权衡多个因素,包括两国之间是否存在条约关系,过去双方协作的渠道,具体需要请求的帮助事项,案件所处的阶段,以及办理案件的时间限制等。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虽然两者各有利弊,但都属于我国法律认可的国际合作途径。
其次,处理案件时需强化对国际规范的遵循。一方面要主动推动跨国案件管辖区间的协调,合理解决管辖权争议。具体操作中,涉及我国与审理国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应预先就管辖权事宜进行沟通,必要时可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化解争议。办案过程要彰显对审理国司法独立的重视,展现我国司法机关坚持国际准则的态度,为将来司法协作创造条件。其次,要关注处理跨国案件的特殊性,防止违背国际公约的行为。针对涉及移交的侦查、批捕及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需强化协作,迅速交流境内外调查动态,对移交罪名展开商议分析。必须遵循移交合作中的专门准则,未经请求国事先许可,不得对被移交者在移交前犯下的、不被允许移交的罪行实施追责。第三要注重行文沟通。处置关乎重大涉外权益的案件,或会波及我国的政治外交层面,一旦对条约、法规及政策理解存在疑惑,须即刻向更高层级单位进行请示通报。第四要依照法规维护外籍被告人的司法权益。确保海外人员涉嫌违法时能享有口译服务,若需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应优先考虑安排使用其本族语言进行沟通。
第三,要准确搜集并核实境外证据物件。为确保从国外获取的证据物件能在本国刑事案件中合法规引,国际普遍做法是容许请求方与被请求方就取证的流程进行磋商,只要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核心准则或限制性条款,被请求方即可依照请求方建议的途径搜集证据。处理需要从海外获取证据的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密切协作,预先商议分析,明确境外证据的审核规范。向外国发出调查要求,通常要说明期望采取的取证手段和流程东莞万江律师,这样外方机构才能按此操作。对于从外部获取的证据文件,审查起诉机关需要责令侦查单位附上文件出处、递交者、获取者以及递交或获取时刻等背景信息的说明。经过审查,如果证据材料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采纳,不过,如果提供方或者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对材料的使用有具体规定,或者我方事先声明不将其作为证据,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适用。证据出处不清楚、可信度存疑,或者当事人持有材料证明境外证据获取过程明显违背当地刑事司法程序、严重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不能当作案件处理的凭证。
发挥检察外交与外交领事保护的协同作用
维护境外权益是一项复杂的多维度工程,需要在多个维度上建立全方位的权益保障机制,实现协同作战。现阶段我国境外权益保障体系中,外交和领事援助是比较常用的方式。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开始实施,这系我国首部针对在海外我国公民与机构安全及权益的法规,有助于更周全地维护我国的海外相关利益。
国际司法协作是各国司法机关为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家与民众权益等议题而举办的世界性聚会、互访活动、商讨会议、缔结合作备忘录等全球性或区域性互动。这种跨国司法合作是国家整体对外关系的一个构成部分,兼具司法实践与外交沟通的双重特征。针对我国民众及机构在海外的重大犯罪事件,检察机关能够主动联络外国相关机关,请求其提供协助,促进案件依照法规获得公正解决。
检察机关借助跨国沟通促进境外权益受损案件的处理,必须明确基本准则和关键节点。实际操作中这类案件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我国启动调查并请求合作国家给予支持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参照国际公约的条款执行,挑战在于处理权属争议及纠纷的调解。另一类是相关国家已展开侦查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推进主要依托双方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睦邻友好关系以及缔结的相关条约和谅解备忘录。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巩固检察合作协议的根基,增强与外国检察机关在联合打击犯罪活动方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针对彼此境内公民与企业合法权益的相互保护议题,要积极寻求意见一致,促使双方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双边合作协议等正式文本。检察机关积极促进境外案件处理,这展现了检察机关重视并保护人民权利、坚持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担当。
强化海外权益维护的检察职能,还需健全境外风险监测系统。现阶段,国家相关单位主要依赖海外民众及团体求助途径,掌握我国海外权益受损情况。同时,依托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协作机制,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间能够实现信息互通。依照反恐工作相关规范,外交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旅游部门等也相应设立了海外公民及组织安全风险评价机制。往后,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构成彼此补充、严密联动的风险预警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捍卫海外权益中的职责。
在办理外国司法协助请求中注重保护海外利益
近些年,我国对外投资贸易以及人员跨国活动的范围持续增长,导致部分国内公司和个人牵涉到海外刑事案件的调查之中。司法机关在审核处理境外司法协作的请求时,务必提升对国家海外权益的维护观念。要恪守国家自主原则,任何请求都不可以危害我国的自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违背国内法律的核心准则。处理境外机构提出的申请,要防止生搬硬套法规条文,必须确立捍卫国家权益的观念,认真评估履行要求对国家及民众可能造成的影响。若申请明显危害我国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能够直接不予批准。若申请违背我国法律核心准则,或者虽符合法律规范,依然可以拒绝提供支持。
处理涉外司法协助申请时,如果只使用司法协助对外联络部门或主管单位的人员配置和工作能力,常常无法有效应对。必须以维护国家整体安全的理念为依据,主动利用外交系统、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以及相关职能机构的情报支持和工作协助,合力保障我国海外公民和机构的正当权益。
推动构建完善的海外利益民商事司法保护制度
涉及我国海外公民和组织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中,民事商事争议的比重远超刑事犯罪行为。为此,处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进行国际商事调解,对于建立我国海外权益司法保障体系极为关键。相关法律监督机构需充分运用民事检察职权,强化对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管。强化对关乎国家核心利益的民事、海商、智慧财产案件的法律管控,重视外国司法文书承认与执行,以及反制措施与侵权阻断的司法审查,确保国家的主权地位、安全屏障与发展权益不受侵犯。需强化针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时涉民事商事纠纷的司法管控,尤其关注其在基建合作、经济交流、项目投资、物流运输等领域的案件处理,明确各方责任归属,助力抵御海外权益风险。务必恪守公正守法理念,保障中外诉讼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对等,确保诉讼权利均等,实现法律适用与保护的一致性。
当今世界一体化进程中,维护在海外权益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实施境外权益法律维护,务必顾及他国管辖权,主动处理法律适用分歧,着力统一本国法规与国际通用准则。境外权益安全防卫的成果关键在于加强跨国协作。我国需要增加对既有国际冲突调解机制的介入程度和资源投入,同时努力促进国际新规则的建立;要主动引导相关国际公约和争议处理框架朝对自身有利的方向演变;要着力提升跨国司法协作水平,建立覆盖面更广、操作更有效的司法合作网络;应逐步增进国际合作的经验积累,充实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储备;还需深化海外权益司法保障的理论研究,构建契合国际新格局及我国海外利益拓展需求的争议处理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一位副局长担任作者,还有两位高级检察官参与其中,一位是二级高级检察官,另一位是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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