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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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如何处理?有权机关依据这些因素明确划分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土地归属问题属于关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纷争,解决此类纠纷的机构设置须参照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同时要考虑纠纷的性质、涉及人员身份和争议地点等要素,从而做出明确的区分。
一、有权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的说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议解决;如果商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政府机构进行裁决。涉及不同单位之间的纠纷,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政府机构进行裁决;而发生在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可以由乡镇级别的政府机构,或者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政府机构进行裁决。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机构包括:涉及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然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最终裁决;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级政府申请,由其负责受理和解决。
二、管辖
土地权属方面的纠纷,涉及的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里头,第十四条规定了某些情况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比如说,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行政区域边界的争执,土地违法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还有其他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情况,这些都不受理。此外,《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补充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其一,土地权属已经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或者土地权利证书已经获取;其二,相关案件正由司法机关审理之中。
另外,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60号)中也有说明: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在土地登记之前,是土地权利相关方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土地登记发证已经清晰界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登记发证之后产生的争议不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以及使用权的情况一旦经过合法的登记程序,如果第三者对此登记结果表示质疑,那么与该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的相关条款,向负责最初登记的机关申请进行登记信息的修正,或者选择向该登记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同时当事人还有权直接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提及的“政府授予的确认土地归属的文件”,意在说明初始土地登记结束之前,与争议地块相关的政府先前授予的确认土地归属的文件。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483号,存在不同看法:对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其内容需要全面且精确地解读和掌握。这封信指出,土地权属纠纷发生在土地登记完成之前,是土地权利相关方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矛盾。一旦完成土地登记并颁发证书,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得到了明确界定。因此,在土地登记发证之后所提出的纠纷,就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的范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以及使用的权限一旦依照法律程序完成登记,如果其他相关方对此登记的最终结果持有不同意见,那么权益受到影响的各方,可以依照《土地登记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向最初负责登记的机构申请进行纠正登记,或者选择向该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抑或直接向审判机关提起法律诉讼。这份文件里‘土地登记发证后产生的纠纷并非土地所有权归属纠纷’这一看法,主要是指不动产权证书上存在‘填写失误’,或者权证虽然出错但当事人对真实情况与界限没有分歧,又或者属于能够借助更正登记来处理的状况。若当事人对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信息持有不同看法,或者对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边界界限有分歧,又或者双方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四至的文字说明、附图、实地界限以及指认情况彼此矛盾,即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也能够视作权属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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