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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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移送管辖后需要告知吗?适用条件及不得再自行移送含义解析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会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司法机构已经立案审理该案。对于未受理的案件,若经核实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则无需进行案件转移,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具备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具备审理资格。具备审理资格的法院才能行使审判职能,所以不具备审理资格的法院不能审理案件。
接收移交的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拥有审判权限,这是对受理案件法院的规范,即不允许任意转交,必须转交给具备审判资格的法院审理。
满足前述三项要求之后,还需准确把握本条中“不能再自行移交”的内涵,方能恰当理解和运用案件移交管辖。所谓不能再自行移交,就是说原审理法院发出的移交案件决定,对接受案件的法院产生强制性作用。也就是说,接受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审理,不允许再以任何借口将案件转交其他法院。若接收移送案件的审判机关觉得本身依照法规确实不具备审判权力,需向上级审判机关申请确定审判归属。这种做法有助于防止审判机关间互相推卸责任或争抢审判权力,同时也能避免诉讼过程延误,迅速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依照《意见》的要求,案件一旦受理,审理法院的职权不受当事人居住地或长期居住地调整的干扰。已经受理案件的有权法院,不能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就把案子交给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处理。上诉案件经过判决之后,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复核案件,都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负责审理;第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指令时,原审法院需要再次审理或者进行再审。实际操作中,若法院未具备审理案件的权力,却已经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且当事人没有表达过对此管辖权的质疑,那么可以认为当事人已经不再坚持自己的权利主张,也不需要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由当前受理的法院继续进行审理工作。
二、什么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当司法机关未按规定处理案件,或者当事人认为其他机构更合适审理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有权审查的法院表达诉求。这种诉求要求司法机关将案件转交给具备管辖权或更适宜审理的机构。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都设有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不同意见的规则,但刑事诉讼法律方面,这项规则始终未曾包含。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在刑事诉讼法律中都对管辖权提出不同意见的规则有详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机制存在不足,致使诉讼活动出现若干弊端,损害了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的公平与有序开展。所以,有必要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机制进行深入考察,相互参照,并取其合理之处,同时要契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状况,构建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机制,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推进。
经过总结,案件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转交其他法院审理时,会通报同级检察机关知晓,对于上级法院有权直接处理的案件,即便下级法院具备审判资格万江律师,若认为审理不合适,也能够选择将案件提升至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因此在调整案件审判归属时,必须将信息传递给所有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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