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先结案再移送管辖合法吗?移送管辖适用条件有哪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先结案再移送管辖合法吗?
案件不能先办结再移交法院处理,必须先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终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要求:法院如果发觉审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应当转交至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接受移送的法院必须接受审理。接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该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应当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不允许再次自行转交。”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司法机构已经接收诉讼请求。对于未予受理的情况,若经核实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则无需办理案件转移手续,应当通知当事人向具备管辖权的相关司法单位提起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院不具备审理资格。具有审理资格的法院才能行使审判职能,所以不具备审理资格的法院无权处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那个处理审判案件立案终结等事项的指导性文件
第十八条 案件一旦进入立案程序,若出现特定状况,便能采用“销案”程序来终结案件,
当事人主张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经过核实确认其主张合理,因而将案件转交给具备审理资格的审判机构,或者申请人选择不再要求执行。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二,作出否决决定,就是异议方的主张站不住脚,或者第三方虽然对执行对象拥有实际权益,却无法阻止执行过程,
若要取消已经实施的强制措施,或者暂停对需要执行物品的处理,或者不按照规定执行,或者增加、更改参与诉讼的各方,那就说明异议确实有效。
第四项情形包括取消和调整部分执行措施万江律师,也有部分不予实施,还有部分修改相关责任方,也就是说异议内容得到了支持。
第五点规定不允许取消或调整已经实施的措施,即使异议被认可或者部分认可,这种情况也不可以取消或调整已经实施的措施。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审理执行争议时需拟定书面决定,并将其交给相关方。若法律或相关解释允许对执行争议采用口头方式处理,则必须在记录中注明这一情况。
转交案件是为了确保审判在有权审理的司法机构进行,因此原先审理的法院显然不具备审理资格,这就决定了案件不能在审结之后再转交,必须将诉讼涉及的全部案情、证据材料以及被告方信息,整体移交至具备审理权的司法机构,然后由该机构进行审判并最终作出裁决。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