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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事司法三环节运行机制有何局限?破产环节又是怎样的?

时间:2025-08-19 07: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案件司法处理主要遵循“受理、审理和履行”三个步骤的程序。一般情况下,这三个步骤的程序能够促进民事商事案件争议的快速解决,然而,当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时,这种三步骤的程序就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为此,民事商事司法程序增设了第四个步骤——破产清算。当事人符合破产条件时,可经由执行转破产程序处理,依据具体情况,若适合重整,则运用重整方法帮助公司恢复经营;若属于无法继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则采取清算手段促成市场净化;倘若能够和解,当事人便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既维护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也维护了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同时或许能让经营困难的公司重新进入市场活动的领域。

武汉某建筑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资金陷入困境,无法偿还工程款项、银行贷款、员工薪酬、货物费用以及民间借款等多项债务。武汉市东西湖法院执行部门在处理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发现其负债远超资产,依照法律程序,将该公司的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核查发现,该企业自2017年6月受债务问题影响停止生产,内部员工已自行离开,经过专业评定,其资产估算价值达2200万元。若进行破产清算,这些资产通过司法拍卖出售,价格很可能急剧下跌,最终获得的资金根本无法偿还所有债权人要求,并且还会导致处置费用进一步上升。企业面临解散程序时,管理人广泛听取意见,意向收购方顾虑税费负担沉重,都不愿依照清算规定参与竞标,案件进展因此停滞不前。

这家企业的相关人士早些时候在涉及债权人的集会上申请过进行债务重组,不过针对执行转破产案件实施债务重组,在湖北省处理此类案件方面此前并未有过先例可循,合议庭在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和研判后,打算批准转为重组流程,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指引管理人于破产清算期间执行重整投资者的预先招募任务,依照公开透明、机会均等、公正合理的理念,借助京东拍卖这一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重整投资者,此举为困境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公告结束之后,有位出资人缴纳了押金,打算拿出3600万元加入整顿计划,这个数额超过了资产评定值1400万元,让一般债权人的分配比例显著上升了。

审判组全面审核了处置人递交的重整执行方资料及重整可行性研究文本,同时考量了武汉某建筑企业的资产状况与债权债务细节,在敦促处置人与意向执行方缔结投资合作基础文本之后,随即作出裁定对该企业实施重整程序。其后,审判组协助处置人草拟重整方案文本,并呈交债权大会审议获批。重组方案拟定审议期间,依照债权人要求对重组方案初稿加以修正,历经数番磋商,最终投资者又添资100万元,重组方案初稿在债权人集会上获得顺利通过,东西湖法院最终核准该企业重组方案初稿。眼下,该企业正处在重组方案实施环节,投资者的投入款项已经全部到位,还债款项亦在逐步拨付至债权人。这家企业正逐步恢复日常运作,并且开始规划公司前景,计划在保持建筑业务主体地位的同时,拓展辅助产业,寻找新的利润来源,借助重组完成脱胎换骨,走向新生。

一家公司由深陷法律纠纷的被执行方,转变为负债累累的破产方,历经波折,借助重整计划再度焕发生机,最终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具体表现为优先债权得到全额偿还,普通债权回收率显著提升,并且使一个背负沉重债务、濒临倒闭的公司,在重整成功后重返经营领域,展现出崭新的活力。

这个破产重整案件是湖北省首个通过执行转为破产后成功重整的案例,同时也是东西湖法院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依照会议中提出“应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提供便利,迅速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并尽可能多地推动兼并重组,减少破产清算,妥善完成职工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所进行的司法实践。法院依据债务人资产情形及债权人状况,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人事务,借助网络平台广泛征集投资方,致力于提升企业资产与经营效益的最大化程度。此举既缓解了债权分配比例偏低状况,又维护了众多债权人及债务人正当权益,促进了健康经济环境与商业氛围的形成。充分展现了破产案件审理在改善商业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面的显著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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