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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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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管辖知识介绍:管辖及管辖权恒定要点

时间:2025-08-01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司法操作过程中,你或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你不确定应该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告知你,该法院不具备相应的管辖权限,要求你前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下面,我将详细讲解有关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管辖涉及各级法院及同级别法院在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上的职责和权限划分。通常,确定案件由哪一法院管辖需遵循两个步骤。首先,需纵向确定法院的级别,我国法院体系自下而上分为四级,依次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院以及最高法院。在接下来的步骤中,需明确由哪个地区的法院负责审理,从横向角度观察,我国存在众多同级别的县、市以及省级单位。

在确定管辖权时,以提起诉讼作为时间基准点,一旦法院的管辖权得以确立,即便在诉讼过程中管辖依据发生变动,也不会对已确定的管辖法院产生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在地域划分上,若起诉时依据被告的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那么即便案件受理后被告的居住地或常居地发生了变动,管辖法院的确定也不会随之改变。举例来说,假如南京的麻子对上海的翠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欠款,上海法院受理此案后,即便翠花的住所地已迁离上海,上海法院依然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在案件受理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行政区划或行政区域的变动而将案件转交给其他法院处理。

经过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一旦确认具有管辖权,即便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调整诉讼请求,也不会影响原有的管辖安排,除非涉及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

4.对于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不改变管辖权。

级别管辖

三、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绝大多数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重大国际关系的案件;在其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其管辖的案件,例如海商海事、公益诉讼、专利权纠纷等;以及民商事仲裁事项,包括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撤销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裁决。

3.高级法院:本辖区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全国性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那些他们认为应当由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四、地域管辖

针对公民所发起的民事纠纷诉讼,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居住地与日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应由日常居住地的法院负责审理。《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有明确规定。

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即为他们的住所地,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则是指它们的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进行了规定,即指公民自离开住所地至提起诉讼时,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但医院治疗期间居住地不在此列。

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针对原告(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例万江律师,虽然实践中运用不多,但无需过多阐述,比如可以提及《民事诉讼法》的第2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7条、第9条和第12条。

2.合同

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若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点,则该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未实际执行,且约定的履行地点不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那么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将不具备管辖权。当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点不吻合(但已实际执行)时东莞万江律师,应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来确定合同类型。

若合同中未规定履行地点或规定不明确,则可按以下情况确定:一是涉及货币支付的,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在借款合同中;二是涉及不动产交付的,不动产的实际位置即为合同履行地;三是涉及其他标的物的交付,则以承担交付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

侵权纠纷的处理涉及被告的居住地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和影响所及的地点,比如南京某网民在网络上对翠花进行诽谤,那么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就在南京,而侵权结果所及的地点则是上海。

公司内部争议案件的处理权归属于公司的注册地。此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决策或合并等引发的诉讼事件。

关于其他类型的争议,诸如涉及票据的争执、保险合同上的争议以及运输合同引发的纠纷,由于这些在日常生活中较少被普通民众遇到,因此在此不做详细阐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专属管辖

不动产争议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遗产争议案件,则由被继承人在去世时的居住地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负责审理。至于港口作业相关纠纷,同样应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不动产纠纷涵盖了房屋租赁协议的争议、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的纠纷、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的争执以及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的矛盾。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买卖并不适用于特定的管辖制度。

五、协议管辖

1.此规定适用于涉及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的一审纠纷案件。2.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口头协议无效。3.法院选择范围包括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4.须遵守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特殊管辖

互联网法院负责统一审理:涉及网络空间的合同纠纷、侵权行为及著作权争议等案件,其管辖权归互联网法院独立行使,前提是相关地区设有互联网法院。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设有三所互联网法院,分别位于北京、广州和杭州。

破产案件由法院统一管理:一旦法院接受公司破产的申请,涉及破产公司的债务人的诉讼必须在该法院提起。然而,若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七、管辖法院的确定

首先需确认是否属于特定管辖范围,接着再判定是否属于约定管辖,然后进一步明确属于何种一般地域管辖的具体情况。依据这些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若存在多个法院均具备管辖权,原告有权挑选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八、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所针对的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这包括级别和地域管辖,但专属管辖则不在此列。异议的提出者一般是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但第三人不包括在内。此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应诉管辖权方面,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选择应诉或反诉,则该法院原本不具备的管辖权因之而获得。5.救济: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不服的,可以上诉。

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相关内容,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中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注:如有错误欢迎指正,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沟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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