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曾杰万江律师就L某非法经营案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处理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原创 曾杰 金牙大状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针对涉及管辖权异议、非法买卖外汇以及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等案件,律师需运用专业知识和策略进行有效应对。
辩护人:
曾杰,担任广东广强万江律师事务所的万江律师,他是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L某的辩护人。
法律意见:
G市并未将L某涉嫌的非法经营案指定由N区负责管辖,同时,G市对于此案亦不具备法定的管辖权限。
故恳请贵院将该案中L某涉嫌的非法经营活动相关罪行,转交给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检察机关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1.G市公安局并未指定N区公安局管辖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从《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证据卷xpxx)的内容分析,N区公安局在提出指定管辖的请求中,不仅提出了对开设赌场案件的管辖权申请,而且还一并提出了对相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权要求。
然而,在《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据卷第3页第37行)中,G市公安局仅认定N区公安局对开设赌场案件拥有管辖权限,却未赋予其对涉及此案的关联犯罪行使管辖权的许可。
因此,G市公安局并未对N区公安局作出关于L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的管辖权指定。
其次,在本案中,开设赌场罪案与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二者在犯罪构成要素上并不存在相互关联。
根据案件中的证据,仅能看出涉案人员1获取了赌客的资金,但缺乏银行或外汇的流水记录,无法证实赌场账户是否接收了涉案人员1的外汇款项。
即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与赌场之间仅存在单向的资金联系。
在这个开设赌场案件里,若涉案资金与外地某受贿或行贿案件有关,本地执法机关无权对异地受贿或行贿案件进行管辖。相反,它们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转交,因为这两者之间仅在资金上有所重叠,但在犯罪构成或手段上并无关联。
关于这一观点,我们还需注意一个事实,即在案件记录中并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买卖外汇行为的相关当事人,比如同案人2,与其背后的团伙或与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的赌场人员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意图或勾结,共同为赌场提供资金通道。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买卖外汇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上的关联。
故而,这两个案件——开设赌场罪与外汇非法经营罪——之间并无任何联系。
2.L某涉嫌的非法经营罪依法不应当由G市管辖
依据《起诉意见书》(文件编号pxx),在侦查赌场经营案件的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赌客Y将赌资转入同案人1的账户,鉴于此,侦查机关对同案人1等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展开了立案侦查。
然而,赌场之所以允许他人账户接收赌资,其目的在于洗钱,而非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故此,非法外汇交易并非开设赌场的行为之一,而是一项独立的活动。因此,对于L某涉及非法外汇交易的独立行为,应当单独进行审查。
在处理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上,《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此类案件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适宜,则该案可由该地法院负责审理。
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发生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明确指出,此类案件中的犯罪地涵盖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设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地点、资金接收区域、过渡账户开设地、资金账户操作地点,以及资金交易对方交付和汇出资金的地点等多个方面。”
而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
犯罪嫌疑人L某及其同案人1与同案人2的居住地、账户开设地点、人民币资金接收区域以及账户操作场所均未位于G市。
其次,辩护人详尽地核对了案卷资料万江律师,发现本案涉及的非法外汇兑换交易对方,即提供人民币的赌博参与者Y,以及所有其他交易方(如xx、xxx、xxx、xx、xxx、xxx等),他们汇入人民币的接收地、开设账户的地点,还有他们的居住地,均不在G市。
最终,在案件记录中并未发现任何线索,证明涉案嫌疑人或交易对方在非法货币兑换过程中涉及的资本或资金流动与G市存在任何关联。
因此,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G市并非法定管辖地。
综合考量东莞万江律师,N区域既非L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的指定审理区域,亦非法律规定的审理区域。
恳请贵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量案件的具体状况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7条的规定,合法地将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处理。
此致
N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曾杰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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