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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破产重整案件管辖规则:地域管辖以债务人住所地为原则?

时间:2025-08-05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以《企业破产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并融合了最新的司法政策与丰富的实践经验,2025年的破产重整案件管辖规则构建了一个核心的框架结构。

2025年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规则

一、地域管辖:以债务人住所地为原则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于重整案件,其管辖权归属于债务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在此,“居住地”一词主要指的是债务人的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若该地无法明确界定,则应参照其注册登记的地点来确定。

若企业虽登记注册于A省,然而其经营活动及管理主体设于B省,那么B省的法院将拥有对该案件的审判权。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或债务人需借助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来确定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一旦注册地法院错误地受理了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转交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级别的法院处理,然而,接受转交的法院不得擅自再将案件转送至其他法院。

级别管辖:中院为主,基层法院例外

二、级别管辖:中院为主,基层法院例外

上市公司与大型企业:

依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由其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同时,上市公司必须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持续经营超过1年时间。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通过变更居住地来逃避司法管辖,同时保证案件能够由具备更强审判实力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针对那些并非上市公司的大型企业,诸如跨区域集团和金融机构等,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目的在于协调不同区域债权人的权益,并确保审判程序的周密与规范。

中小微企业:

基层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管辖重整案件。

浙江、广东等地破产案件频发,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部分基层法院获得授权,可以负责本区县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的审判工作,此举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需留意,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确保案件涉及的影响范围较小,同时资产和债务应相对集中。

特殊情形下的管辖规则

三、特殊情形下的管辖规则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

若关联企业间法人身份界限模糊,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出现严重交织,法院可作出决定,实施实质性的合并重组。在此过程中,核心控制企业的注册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将负责统一管理。

东岭集团及其余42家关联企业合并重组事宜,由宝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若无法确定核心控制企业,则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或部分成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必要时,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由其指定管辖法院。

针对那些虽未满足实质合并条件但仍需进行协调审理的关联企业案件,上级法院有权指定一个集中管辖的法院,从而确保程序步骤的一致性。

跨境破产重整:

对于包含跨境因素的债务重组案件,比如债务人的资产或债权方位于国外,这类案件一般仍由债务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同时东莞万江律师,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定,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若存在与破产程序平行的程序,例如在境外已启动的破产程序,法院可能会依据“主要利益中心”这一原则来判定案件的管辖权。

预重整与衍生诉讼:

在预重整阶段,衍生出的诉讼,比如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出的个别清偿诉讼,应按照规定,由负责受理预重整申请的法院进行管辖,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程序上的冲突。

然而,如果预重整尚未进入正式破产流程,某些法院可能会以“预重整不属于法定程序”为依据,拒绝受理管辖权异议,并指示当事人应回到原法院继续进行审理。

此外,在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出现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应由破产法院统一负责审理,而应依照常规民事诉讼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管辖争议的预防与解决

四、管辖争议的预防与解决

管辖连接点的固定:

为了杜绝当事人通过变更居住地来挑选有利的管辖法院,2024年的新规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提交破产重整申请时,其注册地必须在所申请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保持连续一年以上。至于一般企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提供诸如长期经营记录、税务登记等证明文件,以证实其注册地的稳定性,从而防止产生管辖权上的纠纷。

管辖权异议的应对:

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管辖权有所争议,他们必须在答辩期限内递交书面陈述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公司主要办公地点的证明文件、工商注册信息等)。随后,法院将依据这些材料对管辖权进行审核,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安排听证会。

某跨省集团虽在A省完成注册,但其核心资产却位于B省。债权人若想争取B省法院的管辖权,必须提供诸如租赁合同、员工社保记录等证据,以证明B省是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上级法院的协调与指定:

若遇到不同法院之间就管辖权产生分歧的情况(例如,涉及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案件可能牵涉到多个地区的法院),则应当向上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指派具体的管辖法院。

在四川与江苏两地法院因某破产重整案件引发的诉讼管辖权纠纷中,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定了管辖权。另外,对于省域内的管辖权调整,必须获得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和批准。

政策动态与未来趋势

五、政策动态与未来趋势

2025年两会建议的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景柱于2025年两会期间提出,应将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权交由债务人居住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派给异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这样做旨在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并增强审判的公正性。目前,此建议尚未转化为正式政策,但它揭示了人们对现行管辖制度进行改进的思考。若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有所变动,或许将促使管辖规则向异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方向发展。

专业化审判的深化:

中级法院普遍设立了破产审判庭,例如北京和天津的破产法庭,这将进一步强化对重整案件的集中管理和专业审判。

北京市所有区级以上市场主体的破产案件都由北京破产法庭统一受理,旨在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化,并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

府院联动机制的强化:

上市公司在处理重整案件时,必须同时向省级政府以及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稳定预案和监管协作体系。在普通企业的重整过程中,法院同样需要与地方政府紧密协作,共同处理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理等事宜,以保障整个程序的顺利进行。

2025年起,案件重整的管辖权主要依据地域划分,同时兼顾级别划分作为辅助,并且对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以及跨境案件等特殊情况制定了特定的规则。这些核心原则涵盖:

居住地优先考虑:依据主要办公地点或注册地的法院管辖权,旨在避免因临时变动而改变连接点的可能性。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以及涉及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对于中小微企业,则可由基层法院进行审判。

集中管辖与协调机制:涉及关联企业的合并与重组案件,由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管辖;对于出现的争议案件,则由上级法院进行指定处理。

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司法经验的不断丰富以及政策建议的逐步实施,对重整案件的管辖体系有望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而实现效率、公正与专业需求的和谐平衡。

破产万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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