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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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客户需求挖掘及破产重整全流程梳理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新课题推荐:针对2025年新形势下的挑战,商业银行需深入探究中小民营企业客户和政府机构客户的具体需求。
破产重整与清算均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然而,它们的目标却截然不同,这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的诸多区别。本文将着重探讨破产重整的整个流程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
01 破产重整概述与流程
破产重整是一项法律程序,旨在对那些可能面临破产或已显现破产迹象,但依然拥有挽救可能和恢复生机的企业进行干预。通过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并在法院的监督以及各方利益方的共同参与下,企业将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的调整。这一过程旨在协助债务人走出财务困境,并恢复其经营能力。
1. 破产重整的申请
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条款,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债务人实施重整程序。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均有权提出此类申请。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主体,或者其出资额超过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的出资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进行债务重整的机会。
(2) 法院审查时限:52天。
(3) 流程图:
2. 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重整期间
在重整阶段,自法院作出破产重整的裁决起,直至重整流程告一段落,这段时期被称为重整期间,通常持续大约11个月。
(2) 流程图:
(3) 重整期间相关后果
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需立即解除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终止执行程序。
关于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仅能向负责处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
在重整过程中,若债务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债务人便可在管理人的监管之下,自主处理其财产及业务相关事宜。
债务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
若企业破产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则法院应作出裁定,结束重整程序,并正式宣布债务人进入破产状态。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持续下滑,财产状况亦日益糟糕,几乎看不到任何扭转局面的希望。
债务人若存在欺诈行为、故意削减其自身财产价值,或采取其他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举动。
c.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一经批准,法院随即作出裁定,宣布终止执行程序,随后案件正式步入重整计划的实施阶段。
(1)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若债权人未按本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那么在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他们将无权行使相关权利。
重整计划实施完成之后,即可依照该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同类债权偿还条款来行权。
4. 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律后果
(1) 重整计划没有完全执行
若债务人未履行或不履行重整计划,一旦管理人或相关利益方提出申请,法院便应作出裁定,停止重整计划的实施,并宣布债务人破产。若法院作出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裁定,那么债权人在该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需满足一定的严格条件。在破产重整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重整期间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若未能成功达成或落实重整计划,那么重整程序将即刻终止,并直接过渡至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重整案件若转为破产清算,鉴于其已历破产重整阶段,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考量,便不宜再行转回破产重整程序。
(2)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举办管理人集会,对提交给法院的汇报材料及启动破产程序的相关提案进行讨论,并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
02 破产重整流程详细
重整申请
(1) 重整对象的选择
需考量标的公司在股东构成、资产总额、员工数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以及社会效应等方面的各项指标,以评估其是否适宜进行重整程序。
(2) 明确重整的原因
无法按时偿还到期的债务,同时其资产水平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且显现出明显的偿债能力不足;存在明显的偿债能力不足的可能性。
(3) 明确申请重整的主体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债务重整的申请,依据申请提出的时间差异,这种重整可分为首次重整申请和后续阶段的重整申请。
初始重整申请就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在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交的破产清算请求进行受理,并在正式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本人或那些出资额超过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的请求。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
(1) 审查期限
债权人若提交破产申请,法院需在接到申请后五天内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若债务人对此申请持有异议,他需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的七天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在异议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在上述情况之外,一旦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需在十五天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决。
若存在特殊情形需对裁定受理期限进行延展,则需由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同意,此时可适当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2) 审查标准
法院在完成对申请的格式审查及内容核实后,若认定该重整请求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则需作出裁定,宣布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并对外进行公开通告。
(3) 召开听证会
在审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过程中,应适时召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认真听取他们对债务人经营状况的评估以及对实施重整的建议,以便人民法院更精确地评估债务人重整的可能性和前景。
(4) 公告与送达
公告中通常需明确列出申请者与被申请者的名称或个人姓名,标明重整程序的启动日期,规定管理人的名称,指定地点,设定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以及债务人和财产所有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或移交财产的相关事宜,同时还要注明首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具体地点。
重整草案的设计
对计划草案的修订内容详尽至极,涵盖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策略;债权类别划分;债权调整的具体措施;债权清偿的具体方案;重整计划的实施时间范围;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时限;以及有助于债务人实现重整的其他各项方案。
(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涵盖经营管理策略、资金筹集与运用计划、员工裁减及薪酬削减措施、盈利途径、资产与业务结构调整方案等,具体实施手段亦颇为丰富多样:
若涉及部分业务或资产转让,进行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调整出资者的权益,拓宽或缩减业务领域,重新规划生产与经营策略,对企业组织架构进行改革,更换管理层,实施企业间的合并或拆分,吸引外部投资,进行人员裁减、借款等操作。
(2) 进行债权分类
除了《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职工所欠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还包括应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还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除此之外,还包括普通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设立出资人小组;同时,还需考虑待定债权小组(部分债权虽已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但在重整计划草案拟定时,相关诉讼或仲裁可能尚未得出最终裁决,对于这部分债权是否需要偿还尚无定论,因此在草案制定过程中,这部分未确定的债权亦需纳入考量);此外,还需设立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小组(破产费用涉及破产程序启动后,为确保程序顺利推进及破产财产的管理、评估、出售和分配等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同时,在法院裁定破产申请前,债务人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完成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及保管费等执行费用,亦计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则涵盖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未完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为维持债务人营业应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以及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3) 债权调整方案
应当为各类债权制定详细的调整方案,其中常见的调整手段涵盖延期偿还债务、减少本金偿还金额,免除部分利息,调整偿还条款,以及债权转化为股权等措施。
(4) 债权清偿方案
对债权清偿调整后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详尽规定,涵盖了清偿的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以及债务履行的担保等方面。同时,债权清偿方案需确保同类别债权能够获得公正的清偿处理。
(5)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一旦获得法院的核准,便由债务人具体执行。同时,管理人需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监督职责的落实通常涵盖公章的管理与监管、人事任命与监管、资金运用与监管、重大事项的汇报与审批以及定期汇报等多个方面。
重整草案的提出
(1)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
自法院作出债务人重整的裁决后,债务人或管理人需在六个月期限内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的初稿。
若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申请,且具备合理依据,法院可做出决定,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2) 债权分类
参见上一环节草案涉及中的分类。
必须明确,行政及司法部门对破产企业所征收的罚款、罚金以及相关费用,不应计入破产债权范畴。
(3) 开会表决
法院需在接到重整计划提案后,在三十天时间内组织召开债权人集会。
债务人或管理人需向债权人会议详细阐述重整计划草案,具体说明债务人当前的资产状况、草案的具体内容、债权人的权益调整及相应的保障措施,以及重整计划的实施可能性。同时,他们还需对与会者的提问给予回应。
若重整计划草案中包含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的内容,则需设立出资人小组,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而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享有投票权;而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则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无需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投票表决。
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首先,需对各个小组的投票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接着,向债权人大会汇报各小组的投票情况,并最终公布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获得通过。
在再次进行投票(此非必经程序)的情况下,若部分投票组未能通过重组计划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与这些未通过的投票组进行协商。协商完成后,该投票组有机会再次进行投票。然而,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不得对其他投票组的利益造成损害。
重整草案的通过
(1) 正常通过
参加会议的表决组成员中,超过半数债权人赞同重整计划草案,同时,他们所持有的债权额度超过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七,这就意味着该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当所有表决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那么整个重整计划也就得到了通过。
有些表决小组在初次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经过协商后再次表决,最终得以通过,这同样被视为正常通过。例如,北京等地规定,出资人小组需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若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的出资额达到债务人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以上,则该小组视为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 强裁通过
未能通过重组方案草案的表决团拒绝进行重新投票,或者即便进行了重新投票,该重组方案草案仍未获通过,然而,若该重组方案草案满足以下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批该重组方案草案的申请:
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则该债权将得到全额偿还,同时,因延期偿还而遭受的损失也将得到合理的补偿,担保权本身不会遭受重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了重整计划的草案。
债务人应支付的员工薪资、医疗、伤残补助金以及抚恤金将得到全额偿还,或者相关表决小组已批准了重整计划的提案。
普通债权所取得的偿还比例不得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审批阶段,依据破产清算程序本应获得的偿还比例,亦或是该表决组已对重整计划草案表示同意。
重整计划草案在调整出资人权益方面做到了公平与公正,抑或出资人组已经对草案表示了同意。
E. 在修订计划草案时,应确保对同一表决组的成员给予公正对待,同时,草案中应明确,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支付破产人欠付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以及应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外万江律师,还应支付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给予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对于一般破产债权,若破产的资产无法满足同一优先级清偿需求,则需按比例进行分配。
F.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法院在审查后认定重整方案满足相关要求,需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作出批准裁定,随即结束重整流程,并对外进行公布。
普通债权清偿率的计算方法为:首先从资产总额中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以及税款,然后以此结果除以普通债权总额,最后乘以100%。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的规定,在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过程中,若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债权尚未有最终裁决,管理人需将应分配的款项先行存入专门账户。
重整期间相关权利
(1) 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权限回归
在债务人提出申请后,经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债务人得以在管理人的监管之下,自行负责财产和经营事务的管理。
管理人经申请后应移交所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2) 担保权和取回权的规定
在重整过程中,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将暂时停止执行(若担保存在损害或价值显著下降,可能损害担保权利人权益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债务人对他人财产持有合法权利,若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在重整过程中希望收回,必须满足双方事先设定的特定条件。
(3) 股权转让的限制
债务人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除经人民法院同意,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股权;
(4) 继续经营下债权清偿
破产申请一旦被接受,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或是在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若得到法院的批准,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便有权为维持债务人的日常运营而进行借款。
债权人提出,在处理共益债务时,债务人若继续经营,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其他债务,这些债务的偿还应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对此,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然而,若其主张涉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已设定担保的债权进行优先清偿,法院将不予采纳。
(5) 保证人与债务人权利职责
若保证人被判定需进入破产流程,债权人有权利提出其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债权的申报。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若提出行使先诉抗辩权,法院将不予批准。然而,在一般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作为债权人应得的分配份额应当被暂时保存,等到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明确后,再根据破产清算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若债务人及保证人被判定需进入破产流程,债权方便有权各自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出债权申报。
债权人对债务人及保证人全部债权进行申报,一旦在某一方的破产程序中实现清偿,便不对另一方债权额度进行调整。然而,债权人在受偿时,其所得金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此外,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义务后,将不再拥有追偿的权利。
(6) 重大财产处置权利
a. 管理人处分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
b.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转让;
c.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d. 借款;
e. 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
f.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g. 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
对于可能对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处置行为,必须预先制定财产管理或变价计划,并提交给债权人大会进行投票决定。若债权人大会的投票结果未获通过,管理人则不得进行财产处置。
在执行处分措施之前,管理人需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汇报。
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员对所采取的处置措施进行详细解释,或者提交相关的文件作为支撑材料。
若债权人委员会发现管理人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与债权人大会批准的财产管理或拍卖计划不符,则有权责令管理人对之进行更正。
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若人民法院发现管理人所进行的财产处理或估价变卖活动,与债权人会议所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不符,则应要求管理立即中止其处分行为。
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意外情况的终止执行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作出决定结束重整程序,而法院作出终止重整程序裁决的日期,即标志着重整阶段的结束:
在整顿过程中,债务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且没有挽救的希望。
若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削减企业资产,无故延迟偿还或其他对债权人明显不利的举动,抑或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一旦管理人或相关利益方提出申请,即可采取相应措施。
B.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C. 人民法院裁定未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
D.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
E.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
草案的重新编制未能获得批准,且不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作出决定,结束重整程序,并正式宣布债务人进入破产状态。
人民法院的审查
(1) 审查通过
计划一旦获准,债务人或管理人需向法院申请批准,亦或请求法院强制批准。若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计划满足《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或强制批准的条件,则需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作出裁定,批准该计划,结束重整程序,并对外进行公告。
(2) 审查未通过
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或者虽已通过但未获最终认可的,法院应作出裁定,结束重整程序,并宣布债务人进入破产状态。
重整效力
经法院裁决并获批准的债务重整方案,对债务人及所有债权人皆具法律效力,若债权人未按法律规定及时申报债权,在重整方案实施过程中,将不得行使其权利。
重整计划实施完成之后,债权人可依据该计划中规定的相应债权偿还条款来行使其权利。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人以及其他共同债务人拥有的权益,不会受到重整计划变动的影响。
重整计划执行
(1) 确定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后,负责接管财产和经营事务的管理人员需将相关财产和经营事务移交给债务人。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后果
(1) 重整计划没有完全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2)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A. 召开管理人会议。
在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前,管理人需对债务人是否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进行确认。
债务人需编制《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而管理人则需撰写《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此外,还需对债务人和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详尽的审计,并最终出具相应的审计文件。
在重整计划完成调整并实施完毕之后,即在重整期限即将到期之前,应召集管理人举行会议,对上述报告内容以及关于启动破产程序的提案进行详细讨论和审查。
B. 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会议在审议通过上述各项提案之后,清算组便可以将《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一并提供给法院。
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C. 后续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完成与债务人的交接工作。
破产管理人负责执行的监督任务要求其保管的债务人公司印章,在重整方案彻底实施结束后,必须移交给公司本身。同时,管理人还需协助公司完成银行预留印鉴的更替手续。在印章交接过程中,必须详细记录交接事项。
b. 完成案卷的移交。
在重整过程中所保留的管理者及债务人的各类文件、制度、财务记录、裁决、决定、信函以及审计成果等档案资料,需逐一记录成册,并按规定进行移交。
c. 申请解散管理人。
职责履行结束后,管理人还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等待法院的批准以决定解散事宜。一旦法院同意解散,管理人必须将公章交还给法院,由其负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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