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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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概念、特点及相关法律依据解读,你了解多少?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点
定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鉴定意见系鉴定者应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借助科技手段或专业学问,针对案件专门事项开展分析后形成的书面文件。该表述的法律基础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该条款将“鉴定意见”纳入法定证据类型(2012年修订时将“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该事项具备以下特征,首先在于其专门属性,对于案件中涉及的特殊领域问题,例如遗传物质分析、书写特征鉴定、精神健康状况评估等,必须运用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方法。其次体现为公正立场,鉴定人员应当与案件相关方保持独立关系,其工作成果仅以科学依据为支撑,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第147条中有明确规定。再次具有可修正性,鉴定报告必须接受法庭的审查质疑,并非不可更改的最终判断,以此区别于过去的“鉴定结论”表述。最后强调遵循法定流程,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启动鉴定、执行程序、采取方式等,都必须依照法律规范执行,例如要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鉴定人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1. 鉴定人的条件
专业资格方面,拥有依法进行鉴定的资格,例如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登记注册。同时,能够处理专业领域的问题,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
鉴定人若涉及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例如与案件存在利益牵连,应当主动退出鉴定工作,或者由案件相关方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9条)。
2. 鉴定人的权利
能够明白权利,可以审阅涉及判断的档案资料,在需要时可以向涉事者、目击者进行咨询(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
自主评判能力:不受他人干扰,自主形成判断(《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依法有权领取鉴定费用,同时也能得到合理的报酬,这是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来确定的。
3. 鉴定人的义务
公正责任:必须诚实,保持中立,不允许欺骗隐瞒(《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鉴定人若收到法院的告知,须到庭阐述看法,倘若拒绝到庭,其鉴定结论不能当作判决的凭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有责任确保案件信息不被公开,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
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
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需要把握的审查方面有:
1. 合法性审查
审查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拥有合法认证,有无需要排除的情况。
审查流程:委托流程是否合规,检材的出处、保存、递交过程是否依照标准执行(例如,检材是否存在受污染的情况)。
鉴定书需明确记载实施鉴定的具体步骤、参考的规范标准以及采用的技术手段,同时必须包含鉴定执行者的亲笔署名和鉴定机构的官方印记,这些要求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6条的规定。
2. 关联性审查
需要确定审查内容是否关乎预期证明的情况,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伤势判断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相互联系。
3. 客观性审查
检材的来源是否可靠,需要确认其与最初的证据物品是否相符,例如,DNA样本是否存在被替换的情况。
方法科学性方面,需要确认鉴定方法是否遵循行业标准,例如是否采用了国家认证的毒物检测规范。
判断结果的可信程度:需要看鉴定看法是否清晰,有没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当好几个鉴定看法互相抵触,就必须再次进行鉴定。
4. 法庭质证
控辩双方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席庭审,进行鉴定程序和依据的质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权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鉴定结论表达不同看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
四、实务注意事项
去除违规评估结论:评估流程重大违规的结论需当作无效证据剔除(例如不具备资格评估、样本出处不清)。
重新评估时,法院有权主动发起或者根据请求启动,针对存在分歧的鉴定结论进行再次判断(《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
核实确认:评估结论要和不同材料(比如实物证明、旁证材料)互相核对,不能只凭单一信息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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