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指控时可诉讼,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有哪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面临刑事指控时,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不过,大家可能不知道,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类型相当丰富。证据总共有七种。那么,这七种证据究竟包括哪些呢?为此,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类型的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据的类别涵盖了呈现证据事实内容的不同外在形态。这些类别实质上是对证据在法律层面上的分类,并构成了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证据类别的划分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效力,任何缺乏法定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均不得纳入诉讼流程。根据刑诉法第48条的规定,共明确了八种证据种类。
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通过其外在形态、所处状态、物理性质、化学特性以及生物属性等方面来证实待查证的事实,涵盖了所有物质形态。笔迹属于物证而非书证范畴。这是因为笔迹本质上是一种物质留下的痕迹,它主要通过书写时的特征而非文字内容来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
二、书证
书证通过其记录的内容和所体现的思想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相联系,用以证实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所体现的思想以及记录的内容,能够让办案人员得以理解,至于这些内容是如何被记录下来的,则并非关键所在。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通过其物质特性、外观形态、所处状态等方面与案件待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从而对案件情况予以证实。若某一物质实体兼具两种证明手段,它便既是书证,也是物证,这一现象在学术上被称为物证书证合一。
在犯罪现场找到一封与死者死亡原因相关的信件,若以此信件内容来证实死因,便构成了书证;另外,若要确定信件是否为死者所写,必须进行笔迹鉴定,这属于利用物品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此时该信件又变成了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对证人资格的定义、证人的独特性以及证人不可被替代的地位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理解。这些内容在诉讼参与者的相关章节中已有详尽阐述,具体可参考第二章第二节第三部分的内容。
证人的陈述内容仅限于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若涉及对案情的分析或推断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而关于被害人的诉求并不归类于“被害人陈述”范畴。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辩解环节涉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陈述和自我辩护,具体包括他们对自己罪行的承认以及对自身无罪或罪行轻微的辩解。准确区分这两部分内容,对于有效排除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被告人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或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则这些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予以排除;然而,即便这些供述是采用上述非法手段获得的,
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遭受恐吓与利诱后仍旧进行自我辩解,这表明其陈述具有较高客观可信度。对于此类陈述是否构成检举他人犯罪的证据,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细致分析。若共犯之间相互揭露共同犯罪事实,且此揭露与各自罪责相关,则应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然而,若系单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检举非共同犯罪事实,则应归类为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在调查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证词。例如,若电话录音中记录的是被告人敲诈受害人的对话,这便不能算作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因为这种录音并非是对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意见
理解鉴定意见的定义至关重要。鉴定意见涉及的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员,针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鉴定,并最终形成的书面形式的观点。尽管某些技术人员针对特定问题提供了书面看法,但鉴于他们既未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未受到其聘请,因此他们所提供的书面看法不能被视为鉴定意见。此外,在证据的分类上,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鉴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与证人证言的审查标准一致,鉴识人员和证人双方均需亲自到场,就鉴定意见及证人陈述的具体内容,接受控方与辩方双方的口头提问及反驳提问。
四、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所涉及的视听材料,主要是指针对此次犯罪活动或相关事件的录音及录像等资料。
证据需经核实,确凿无误后方可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请大家务必严谨、细致地进行查证。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分类有哪些?”这一话题,就为大家讲解至此,希望能对大家有所裨益。如有疑问,欢迎向万江律师咨询。
2020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2020年刑事诉讼法解释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