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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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泽普县法院审结追偿权纠纷案,配偶能否共作原告追偿?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近,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涉及追偿权的法律事件,案件当事人之一是原告,他曾经为朋友的银行贷款承担了连带责任担保,后来他动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储蓄来偿还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那么他的配偶是否能够和原告一起向被告提出追偿要求呢?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阿某的熟人刘某向银行申请了20万元贷款,银行和阿某、刘某三方签署了《保证合同》,阿某为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利息、违约补偿金以及债权执行开支,担保期限为放款结束后两年。刘某只归还了两个月的贷款本息东莞万江律师,贷款到期时,银行起诉要求刘某和阿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息共计22万余元,由于刘某没有能力偿还,阿某就用夫妻双方的共同存款来还清了这笔钱,因为刘某没有支付阿某代偿的借款本息,阿某和她的妻子哈某就一起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若当事人未作其他约定,担保人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向被担保人要求补偿。原告阿某为被告刘某贷款提供担保并代为偿还本息,这些行为发生在其与妻子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代偿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位原告对共同财产拥有同等处置权,因此阿某和哈某有权共同作为原告向被告刘某要求补偿。泽普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刘某需向阿某、哈某偿付补偿款项及资金使用期间的收益。裁定公布后,各方均未申请复核,该裁定已产生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若没有其他事先商定,他有权在自己担保的范围内向欠债人要求补偿,能够行使债权人对欠债人的所有权利,不过前提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取的这些财产,属于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支配: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财产,不过,按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不适用。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告诫众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必须仔细评估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实力,审慎行事,以免担保行为给家庭财产造成无谓的损害。若决定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担保,务必事先征得配偶的许可,确保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的权利。解决债权追索争议时,个人或组织需要提交足够且确实的证据,用以证明其诉求,使债权与债务状况一目了然,金额核算依据法规,借此保障自身正当权利。(顾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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