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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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陈某甲、陈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作为原告,其办公地点位于洛阳市X区X路X号的中世商务中心,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为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XXX。
被告陈某甲,男,XXX。
被告陈某乙,男,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特别代理。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行作为原告,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之间的追偿权争议案件,已由我院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成立了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以及被告陈某甲均出席了庭审。目前,该案审理工作已圆满结束。
被告陈某甲于2009年10月15日操控一辆豫x牌小型货车,在栾川县X组路段与范广庆所骑的豫x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范广庆遭受严重伤害。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陈某甲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豫x小货车的所有权属于被告陈某乙,而这辆车在原告处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由于该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受害者范广庆将本案的原告和被告一同告上了栾川县人民法院的法庭。该法院在审理后,出具了(2010)栾城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原告需赔偿范广庆x.77元。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1)洛民终字第X号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并保留了原审判决。至此,原告已经完全按照生效的判决完成了赔偿义务。2011年,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员及被保险人追偿。被告陈某乙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陈某甲驾驶,明显有过错,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保险理赔款x.73元,且两被告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陈某甲辩称,他无义务退还该理赔金,因为他已在原告那里购买了保险,并且已经按照责任限额对受害者范广庆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范广庆领取的款项证明,原告已为受害人范广庆垫付了x.73元;同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之后有权向驾驶者及被保险人追索相关费用。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二被告对于1号和X号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但他们对证据的证明意图持有不同看法,并指出豫x小货车在原告处已经投保,因此原告应在其责任额度内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审理结果显示,2009年10月15日16时35分,陈某甲驾驶的豫x牌小型货车在栾川县X组路段与范广庆所骑的豫x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范广庆遭受严重伤害。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判定,陈某甲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在这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涉事车辆在原告处已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由于该事故引发的赔偿争议,受害者范广庆将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告上栾川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我院出具了(2010)栾城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原告需赔偿范广庆x.77元。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了(2011)洛民终字第X号的民事判决书万江律师,确认并保留了原审判决。原告已遵照生效判决,向范广庆支付了x.73元的赔偿金。原告主张这x.73元系其代范广庆支付,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二人追讨此款,基于此原因,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国家推行交强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者相应的救助。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额度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至于受害者其他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亦仅限于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讨。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然是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受害者伤亡的侵权者。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追偿垫付保险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决定予以支持。陈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许可的情况下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的相关法定免责条款,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原告主张陈某乙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陈某甲须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支付金额为x.73元的款项。
二、对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拒绝。
此案诉讼费用共计五百元整,应由被告陈某甲承担(原告方已先行垫付,该费用将在执行过程中予以退还)。
若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金钱支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逾期未履行的债务利息进行加倍偿付。
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自判决书交付之时起计十五天内,需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相应的副本,并将上诉事宜提交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周某宇
审判员侯红彦
审判员杨京府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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