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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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槐荫法院潘硕法官审理的承揽合同纠纷案详情?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潘硕法官审理的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9年2月,甲乙双方达成购买协议,乙方向甲方购买一批通讯器材,总价款为四十万元。协议规定,签订合同后支付总价的百分之三十,设备运抵后支付百分之三十,设备投入使用后支付百分之三十,剩余的百分之十在质保期满时付清。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需向其支付滞纳违约补偿金。合同签署完成,乙企业预先支付了十二万元作为购货定金,甲企业依照协议履行了供货义务,二零一九年五月,双方另行缔结了工程承揽协议,明确设备安装工作由甲企业负责,乙企业需向甲企业支付五万元人民币的劳务报酬,当日,甲企业分别向乙企业开具了四拾万元货品结算单据以及五万元服务费用凭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开始使用,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甲公司多次催促后,乙公司于2021年1月把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甲公司,这两张汇票的总金额是8万元,但剩下的货款,甲公司的员工每年多次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总是用各种借口推脱,双方就货款支付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于2025年1月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和违约金。
乙公司提出案件已到时效期限,乙公司于2021年1月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转给甲公司,此后甲公司未发出任何催收通知,诉讼时效到2024年1月结束,因此其起诉时间已过时效。
审理之后,法院认定,此案属于承揽合同争议,甲公司为乙公司供应物料并执行调试、装置工作,双方由此确立承揽合同联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缔结的《采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其条款未违背法规,是双方心意真实流露,各方可依照合同约定实施责任。
乙公司认为该案已过追索期限,甲公司提交了与乙公司职员通过微信沟通的资料,意图显示己方一直催促支付货款;乙公司虽未质疑资料真伪,却因刘某已不再任职,不承认甲公司的观点。法庭审理后认定,甲公司递交的聊天资料确凿,足以证明其持续向乙公司索要欠款,因此诉讼时效得以中止,该案并未超出法定的追索时限。
双方均确认《采购合同》中货款总额为四十万元,《工程承包合同》中施工费用为五万元,乙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向甲公司支付了十二万元货款,并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将两张汇票共计八万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称已完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安装责任,并提交了回访单和设备照片作为证明材料。甲公司称前述两张汇票共计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本院认可甲公司的说法。
甲公司称乙公司未支付《采购合同》所欠款项达25万元,乙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本院支持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因是乙公司未按时付款,按照合同规定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承担付款延迟的责任。乙公司提出异议,表示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设备合格证明、出厂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性材料。甲公司回应称乙公司从未向其提出过要求,所以没有提供这些材料。但提供这些材料是合同规定的责任,合同中并未说明乙公司不提出要求就可以免除这项责任。所以,彼此都存在违背约定的情况,对于这个争议的产生,双方都有责任,需要根据乙方公司要求的赔偿金进行适当降低。
总体而言,槐荫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乙企业需向甲企业偿付二十五万元及违约补偿,同时未支持甲企业提出的其余诉讼要求。
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义务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来拒绝履行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制度。即便超过时效期限,权利人依然能够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义务人提出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在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后,将不会支持权利人的诉求,也就是说权利人将无法胜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款明确指出,若需向法院主张民事权益,其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但若有法律另有说明,则按该说明执行。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且明确义务人存在之日。同样,若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则遵从该规定。然而,权利受损情形发生之后,若已历经二十年,司法机构将不再提供庇护,但遇有特殊状况时,司法机构可应权利持有者的诉求,裁定适度扩展此期限。通常的民事纠纷,诉讼有效期设定为三年,此期间自权利持有者获知或理应知晓权利受损以及责任人之日起开始核算。
法律也设定了特定情形下,诉讼时效能够暂停或终止。诉讼时效暂停,是指在时效期满前六个月,权利人因法律认可的缘由(客观上的阻碍)暂时不能行使权利,即权利人有行使意愿但客观条件不允许,因此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可以暂停计算,在时效期限的末尾阶段,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时效暂停:(一)遇到无法预见和克服的灾难;(二)权利人没有合法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离世、失去行为能力或代理资格;(三)遗产继承尚未明确继承人或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势力控制;(五)存在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
诉讼时效出现中止现象,是在时效过程里,因为某些特定原因的出现,会阻止时效的正常进行,这样就会让已经过去的那段时间不再算作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有中止情形,具体表现为这些情况,从中止开始或者相关程序结束时,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包括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执行责任,义务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权利人提起法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具有与提起法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相同效果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促使权利人主动采取行动,迅速运用诉讼权利,防止因不行使权利造成争议拖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各方参与者需留意保留必要材料,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以免因时效问题造成权益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司法机构申请维护私权利的法律程序时限是三载,法律有其他章程的,则按章程行事。
权利人一旦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或理应知晓受损,以及确定责任人的时刻,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法律若有不同规定,则需遵循那些规定。然而,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若已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予受理。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权利主张期限被迫暂停,在权利主张期限的倒数第六个月里万江律师,如果遭遇以下情形,导致无法行使权利主张,权利主张期限就会暂停。
(一)不可抗力;
第二,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者或者其监护权受限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离世,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再具备代理资格。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诉讼时效即行中止,待中止情形消失或相关程序结束后,诉讼时效周期将重新开始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撰 稿丨王鑫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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