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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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歌时间又开始学习啦!解读民法典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
时间:2025-08-11 0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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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对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限作出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相关时限,其起算点为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该权利成立之时,除非法律另有说明,此期间不受诉讼时效暂停、中止以及顺延的影响。当此期限到达终点,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即告终止。
先前我们阐述了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会失去胜诉的资格,但并非权利本身不复存在,公权力提供的保障只是随之消失,即便时效已过,对方若履行了承诺,也不能要求收回;此外,诉讼时效期间存在特殊情况,可能出现暂停或终止的情形。
今天我们讨论的除斥期间东莞万江律师,本质上也是一种时段,并且其设立目的同样是为了促使人们尽快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然而,这种时段与诉讼时效有着显著的不同之处。
以具体案例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如果事先设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时限,那么当这个时间到了之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去行使这个权利万江律师,那么这个权利就会失效。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事先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时限,那么从解除权人得知或者理应得知解除原因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一年之内如果没有行使这个权利,或者虽然对方进行了催促,但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行使,那么这个权利也会消失。这项条款阐述了合同解除权的时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期限固定为一年。此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更。若想行使解除权,须在此期限内完成,一旦超过一年未行使,该权利即告失效。换言之,若已逾期未解除,则无法再行请求解除,即便提出请求也终将不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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