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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证合同破产:有关债务人诉讼范围有何规定?

时间:2025-08-18 2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事 保证合同 破产 有关债务人 诉讼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所有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提交给审理该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处理。所谓“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债务人本人发起的诉讼请求,或者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针对债务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只要这些诉讼可能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造成增减影响,就属于此类诉讼。当事人既没有就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没有对其提出任何法律要求,这种情况不属于涉及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范畴。

某科技企业提出指控,2019年12月27日,某汽车企业向某科技企业递交了《保证书》一份,保证在某个新能源企业未能正常执行与某科技企业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情况下,愿意与该新能源企业一起承担合同的责任义务。后来,一家科技公司、一家新能源企业以及一家汽车企业三方达成协议,明确汽车企业需以新能源补贴资金中七千万元的百分之七十,向科技公司支付电池款项,并且要依照《承诺函》的内容承担相应义务。汽车企业未能遵守约定万江律师,科技公司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28日决定,接收一家新能源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审理,并且予以立案登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0月13日下达了(2021)京02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法律规定将某新能源公司列为该案的第三人,并将案件审理权移交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由其负责审理。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移交存在不妥之处,于是将情况上报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此事后,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定案件管辖法院。最高法院在2022年8月22日颁布了(2022)最高法民辖96号民事裁定,规定此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收破产申请之后,所有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案件,都必须提交给审理该破产申请的法院处理。其中,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诉讼案件,是主要涵盖的内容。此案里,那家新能源企业是破产诉讼的负债方,不过那家科技公司既没有对那家新能源企业提起诉讼,也没提出相关诉求。为了弄清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那家新能源企业列为该案的第三方,所以此案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法律情形。该科技企业同新能源企业及山东某汽车公司签署的《协议书》中,涉及履行协议时若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则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判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相符,理应被视为有效且合法的约定。原告某科技公司的机构所在在北京大兴区,属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范围,案件涉及金额也满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条件,该院依据原告所在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后裁定移交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是不恰当的。

依据中国民事法律程序法典第三十五篇,现行有效版本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订文本,该条款在本案中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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