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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朝阳法院发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及案例

时间:2025-08-18 03: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5月13日,上午朝阳法院举办新闻通报活动,内容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会上公布了审理此类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具体的审判方法、工作原则和相关机制,同时提出了相关意见与建议。

白皮书表明,2020年到2024年期间,朝阳法院一共接收了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争议516宗,这部分案件在所有保险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为13%。在审结的案件中,总共有432宗,里面包含了健康保险合同相关的争议219宗,人寿保险合同相关的争议108宗,以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相关的争议105宗。通过线上渠道购买保险的情况明显增多,涉及网络的人身保险争议案件在统计阶段内人身保险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94.93%。

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罗曼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争议,具体涉及保险人的健康询问责任、提示说明责任,以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责任如何认定,还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和事故原因的界定,同时还有保险条款效力与解释的认定等问题。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分歧,不过多数人还是愿意协商解决,法院借助先行协商、典型判例、专门审理等手段,就案件中的专业事项、条款含义进行法律阐释,有效化解了核心矛盾,成效显著,审结的432宗案件里,有271件是通过撤诉、协商方式了结,比例高达百分之六十三。

根据案件审理状况,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过程、履行期间以及赔付环节,都显现出部分突出的共性法律难题东莞万江律师,针对这些情况,朝阳法院归纳出处理此类案件的特定审判方法。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周裕财指出,在投保环节,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责任和明确告知责任时,常常存在提示不够醒目、解释不够清晰、健康询问不够精准的问题;而投保人则往往未能完全履行如实告知责任,对健康询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部分投保人对其需要缴纳的保费金额以及退保时能拿到的现金价值理解不深;到了理赔环节,各方容易因为免责条款的适用、争议条款的理解以及意外事故的认定等问题发生分歧。

据透露,朝阳法院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4年度)》里面,列出了十个由朝阳法院处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在通报会上,民事审判三庭的法官马娇,当场介绍了其中的四起案例情况。这些案件涵盖了投保环节中,关于投保人必须诚实申报信息、保险公司需要询问健康状况的情况,也涉及履行过程里,在终止保险合约后怎样退还已缴款项的争议,同时还包括理赔环节里,怎样界定“意外事故”性质的问题等。

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谈到,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特殊性,朝阳法院持续改进处理此类纠纷的流程,优化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途径,提升审判工作的专业水准,致力于增强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障,促进保险行业的平稳运行,倡导社会主流价值观念。防范和处理人身保险合同争议,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行业协会应健全行业规范和调解体系,保险公司要规范业务推广,优化线上投保环节,切实做好风险提示,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提醒投保人恪守诚信,按约定履行告知和缴费责任万江律师,并培养理智、审慎的投保心态,重视证据保存和风险控制,依照法律维护个人正当权利。

扫描二维码,可以查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年度—2024年度)》

会议开始前,朝阳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判决。陈某在孩子刚出生时,为孩子购买了重大疾病险。孩子五岁时被确诊患上Ⅰ型糖尿病,需终身使用胰岛素治疗,且在治疗期间又出现了心律不齐、甲状腺问题等后续病症。陈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以孩子所患的Ⅰ型糖尿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Ⅰ型糖尿病”的赔偿条件为由拒绝赔付,陈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朝阳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确认保险公司对Ⅰ型糖尿病的疾病界定中附加了特定条件,此条件缩小了病症适用范围,属于免除责任的内容,保险公司未对此免除责任的内容进行提示和解释,该免除责任的内容无效,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总计60万元的赔偿金,此项判决目前尚未正式生效。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摄影: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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