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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印务公司纠纷:设备留置权及优先受偿诉求

时间:2025-08-18 00: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零年二月,原告单位同被告单位达成了相关《房产田地租赁契约》,商定被告单位租赁原告单位的田地和房产,由于被告单位未能准时支付租金,原告单位在二零一四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当时法院裁定相关《房产田地租赁契约》终止,被告单位须迁出房产,并支付拖欠的租金总额为若干元,不过此后被告单位也没有依照原告单位的最终胜利判决去执行,不过现在,被告单位在租赁期间使用的设施仍存放于原告单位处,因此,原告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估价、拍卖、出售,所得资金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定,原告企业对所拥有的五十四套生产工具拥有法定担保物权,且在清偿债务时可优先处置这些设备。公告开支需由被告企业承担,须在本判决正式生效后的十天内缴清。案件处理费用总计八千八百元,同样由被告企业负责支付。

该案为典型的留置权争议。当事人双方皆为商业主体,故适用商事留置权规则。商事留置权具有特殊性,其核心在于担保债权与留置物之间无需存在直接的法律关联。此案里,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租赁关联,原告公司占有机器物件的理由并非源自租赁关联本身,租赁场所、居所并不牵涉机器物件,由此能够明白商事留置,被占有物与需要担保的债权不必处在同一法律关联。

本案里,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机器设备的控制是正当的。由于被告公司拖欠租金,未搬离,因此原告公司作为债权人,对于其合法控制的被告公司的机器设备,当然拥有留置权万江律师,有权就这些设备优先获得清偿。所以法院的裁决是合理的,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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