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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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及期限规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此复,拥有优先权的承包商仅可在建筑因装修装饰而增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偿还的权利。经深入分析,现给出以下答复:最高法院就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具备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作出批复,即《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述优先受偿权的复函》。其中,第四点明确指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拥有为期六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消费者在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费用之后,承包方对于该商品房所拥有的工程款项优先偿还权,不能用来对抗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在其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送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贵院提交的沪高法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根据本解释的规定万江律师,今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将予以适用。保修方与建筑所有权人或工程承包方若在建筑损坏问题上均存在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承包方仅对欠付的工程款项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负责。若实际施工方以转包方或非法分包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接受案件。根据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发生地。第二十二条,若双方当事人商定采用固定价格进行工程款结算,若一方要求对工程成本进行鉴定,则不予采纳。若承包方要求依据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款结算,则应当予以支持。若承包方能证明发包方同意其施工,但无法提供工程量签证文件,则可依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若当事人未就付款期限达成一致或约定模糊不清,以下日期将被认定为应付款的期限:首先,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则以交付当天为准;其次,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一天为准;最后,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且工程款尚未结算,则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那一天为准。第十七条提到,当事人对于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项,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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