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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焦点有哪些?

时间:2025-08-17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深圳这样规模宏大的城市,人们时常会留意到某些区域正在兴建新的建筑物,或者某些工程即将完工,这些现象反映出建筑行业非常活跃,然而,行业繁荣的同时,矛盾也随之产生,特别是在工程承包协议方面,这类争议尤为突出,一旦出现协议方面的矛盾,不仅会干扰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下工程承包协议争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备案合同与名为“补充协议”的文件内容存在差异,这涉及到结算环节应依据哪份文件进行计算的问题;

关于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施工合同范本通用部分里,发包方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没有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默认了审核后的价格,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无效合同通常指合同成立后,因条款或形式违反法律强制性条文及社会公共福祉,经认定失去法律效力。此类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作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将被宣告无效。这个语境中的“法律”属于“狭义”范畴,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限于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法规,并不涵盖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数量繁多,为了满足行政管理需求,制定了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凭证。此外,法律实践领域通常把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分成两种类型,分别是约束性条款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将约束性条款归入行政监管领域,不作为判定合同有效性的参考,只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条款当作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识别效力性强制性条款与管理性强制性条款,通常依据立法宗旨和条款设立意图,在司法解释发布前,各地司法机关对此存在分歧,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一定梳理和界定。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行业执行严苛的资格认证标准,相关法律对承建单位设定了强制资格要求,工程品质关乎性命,承建方的作业水平是确保品质的基础,对承建单位的资格审核与监管,是工程建设的根本,不具备资格或超出许可范围的单位达成的协议无效,不过,若承包方在项目完成前获取了相应等级的认证,该协议不应视为无效。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方,借用具备资质的建筑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这种做法俗称“挂靠”;随着国家基建项目大规模推进,城市快速发展,资金筹措困难,工程利润丰厚且管理松懈,这种特殊承揽方式在建筑业空前活跃的市场环境下应运而生。某些无证私营公司及实际出资者,常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接工程业务,这种现象十分常见,有人曾提出不应视此为无效,主要考虑到这会阻碍私营企业进步,也不利于经济快速前进,但司法解释最终不采纳这种看法。这项处置视作无效决定,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规整了建筑行业秩序,为工程品质提供了坚实后盾,还促进了建筑领域稳健进步。不过,相关解释并未界定何种情况算是“借用资格”,而是将此判断权赋予了审判人员。实际操作中通常包含以下情形:首先东莞万江律师,将企业资质证书转交或出借给其他单位的;其次,采取其他手段使得他人能够以本企业身份承接工程的;再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都不是承包单位本部员工的。当工程承包中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或者同时存在多种情形时,可以判定为挂靠行为,由此签订的施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协议。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了工程需要招标的界限,具体内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阐述清楚。所有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如果没进行招投标,那么签订的施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这样的情况:首先,对于应当招标的工程,如果总承包的土建和安装部分采用招标形式,但附属项目例如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那么这种自行委托的合同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次,即便总承包单位已经中标,建设单位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将总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工程直接分配给其他施工单位,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该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同样是无效的。《招标投标法》五十条到五十七条列出了使中标作废的六种情况,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说明,中标告知书对招标方和投标方都有法律效力,中标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建立施工协议的基础,中标无效则施工协议必然无效

4、违法分包;

总承建方实施工程分包十分普遍,不过,不符合规范的分包行为,可能会造成分包协议失效。判断是否属于违法分包,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情形:首先,总承包商把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就是违法分包;其次,总承包合同没有事先约定,并且没有得到建设单位的许可,总承包商就把部分工程委托给其他公司完成;再者,总承包商把工程主体结构的建造任务分包出去;最后,分包商又把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清晰指出不允许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禁止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具体解释了转包是指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之后,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全部工程转交第三方,或者将全部工程分割,并以分包的名义分别交给其他单位承建的行为。住建部第124号文件《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也有相应条款。要留意的是,持有合法劳务作业资格的劳务承揽方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承揽协议,相关方不可以以转包违反法规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概述,这里仅列举了部分合同失效的情形,旨在引起关注,只有我们从中识别问题与缺陷,并制定相应对策,才能有效预防争议出现,促进建筑行业更加健全,进而确保工程进展顺利,维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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