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5-08-15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上诉方,即原审被告,为中国人保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系万江律师,来自河南千盛万江律师事务所,为代伯亮服务。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被称作保险公司,就与被上诉人王某的保险合同争议一案,对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表示不服,于是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接收此案后,依照法律规定,组建了合议庭审理此案,目前案件审理工作已经完成。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发现,2010年10月19日21时45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货车正从南往北行驶,在解放大道与文化路交汇处万江律师,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豫x轿车相撞,导致该轿车受损严重。王某因此产生了车辆维修费用15380.10元,需要支付鉴定费用2500元,车辆价值出现贬值损失8000元,还有交通费用300元等经济上的损失。事故发生时,豫x货车司机选择离开现场,接着开封市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责任划分,确定豫x货车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则没有责任,他的豫x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

一审法院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若因第三方对保险对象的损害导致保险事件发生,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款后,便能在支付金额限度内,作为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权利的代理人行事。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并签署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合同规定保险公司须在赔偿额度内承担王某的损失,因此王某合理的诉求应当予以批准。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价值减少的请求,由于合同明确写出不予赔付,这个请求不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条款,裁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须于裁定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某车辆维修费用15380.10元、出行费用300元,合计金额为15680.10元。若未依照本判决所定时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增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鉴定费2500元,王某应承担25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应承担680元。

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指出豫x货车在行驶时撞上了王某驾驶的x轿车,导致王某车辆严重损坏变形,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选择离开现场,交警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货车司机负有全部责任,而王某车辆没有责任,依照保险合同条款,当被保险车辆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肇事司机已经被找到,因此王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和交通费用应由责任方直接承担。一审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王某辩解道,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主张以及相关理由均无事实支撑和法律基础,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准确无误,判决结果恰当,恳请二审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过程中确认的事实,与之前审查的基本情况一致,此外还查明,2010年7月3日,王某向保险公司为其豫x轿车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包含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额度为元,该轿车在发生事故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内。

本院觉得,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说明,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时,若因以下原因导致保险机动车全部毁坏或部分损坏,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付:1、发生碰撞、翻车;等等。《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指出,若保险标的受损源于第三方所致,并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机构自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日起,便可在赔付额度内,代替被保险人向该第三方主张赔偿权益。本案涉及王某,其名下豫x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均明确,当该轿车与某车辆发生碰撞时,保险公司须在保额上限内承担损失补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保险合同中规定,若标的车无责任,保险公司将不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坏赔偿的免责规定里,没有规定无责任就不赔偿的内容,这一点很明确;无责任不赔的条款,实际上是属于第三方责任保险的部分,并不是车辆损坏保险本身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个条款明显是免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排除了被保险人最主要的权利,应当被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准确,法律适用恰当,判决没有问题,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站不住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款内容,决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用20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文劏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杨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