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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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一沓证据法官却不认可?法律证据审查可不简单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我明明交了一沓证据,法官怎么就是不认可?”
在基层司法所的公益法律咨询活动中,当事人最常表达的一种疑问是这句话。一位卷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记录中对方确实承认了欠款事实,但法官最终却认为这些记录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判决他败诉。他拿着手机反复询问工作人员:“聊天记录里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为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实际上,法律层面上的“证据”,并不仅仅是“貌似可信”那么容易判断。审判人员对证据的核实,好比对食材进行“检验”——既要确认食材是否真实存在(真实性)、是否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合法性)、是否与案件核心相关(关联性),还要评估证据是否具有时效性(证据能力)、能否有效支撑案件结论(证明力)。这是法律实践里极为关键的“三性二力”原则,也是左右诉讼成败的潜在关键因素。
一、证据“三性”:决定你的证据能否走进法庭大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完整且客观地审查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借助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及其大小,同时公开作出判断的理由和结论。而这一判断的基础,是证据必须符合“三性”要求。
1. 真实性:证据是“原装正品”还是“仿冒伪劣”?
证据的可靠性至关重要,审判人员首要确认的是:该证明材料是否确凿?有无遭受篡改?
- 形式真实:“原件”是铁律,复印件需“对暗号”
法律界有一条基本准则,就是“原本具有最高效力”。举例来说,在合同争议案件里,假如另一方拿出合同副本声称依据此文件,但法官索要原本时,该方却吞吞吐吐无法提供,那么这份副本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真伪不明”。即便副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只要无法和原本相互印证,它的可信程度就会显著降低。
电子证据的“外在形态”更为复杂,微信对话内容、短信息、电子函件等电子证据,其初始载体(例如发送信息的移动设备、存放电子函件的个人电脑)至关重要。有当事人为图省事,将对话内容截屏后打印出来作为证据,但对方提出“截屏图像或许被修改过”,法官责令提供手机原始记录时,他才发现手机已经恢复到初始状态——这种情形下,截屏图像的可信度几乎无法确认。
- 内容真实:“里子”不能动,删改即失效
即使信息来源是真实的,信息被修改也不可以,这种情况很常见,当事人为了证明对方违反了约定,把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给去掉了,然后提交给法庭,但对方在法庭上拿出了没有经过修改的完整聊天记录,这样一来,这份证据就被废了,而且当事人还可能因为“伪造证据”而受到惩罚。
当前存在一个重要注意事项:若对电子数据实施删除或改动操作,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借助技术手段能够轻易察觉其存在痕迹。因此,维持原始文件的原貌,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动,是保障信息真实性的基本要求。
2. 合法性:证据的“出身”必须干净
任何证据,无论多么确凿,如果来源存在瑕疵,就绝对不会被法庭采纳。真正的证明材料,必须具备合法的获取途径,否则无法获得裁判者的认可。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极其看重其形成过程的正当性,不合法的证据会被直接排除。
- 来源合法:“偷来的证据”再有用也不算数
法律严禁借助侵害他人正当权利或违背社会普遍道德的行为来搜集信息。诸如为了探查伴侣不忠的情况,在对方私人空间安置偷拍设备;又或者为了证实同僚有过不当言论,在对方工作场所秘密放置录音装置——此类信息即便真实,也会因“侵犯个人隐私”的缘故被视为非法材料,从而不予采纳。
实际操作中,“合规性”的界限相当模糊。例如工作场所里,在公共办公区域(比如会议厅)录制的对话,由于未涉及私密场所,一般会被接受;但擅自进入他人居所拍摄,即便在自己家里(例如夫妻分开后一方私自进入另一方住所),或许会被视作不合规。
- 形式合法:“手续不全”的证据站不住脚
各类证据的呈现方式各有侧重。以机构开具的文件为例东莞万江律师,除了需要加盖官方印章,还必须由单位主管或经办人员确认签字,缺少任何步骤都有可能被判定为“程序存在缺陷”。至于声音记录作为证据,仅有录音片段通常不足够,必须搭配文字记录,并明确标示录制时刻、场所以及在场人员,否则审判者可能会因“资料不够完善”而削弱其证据价值。
有一起劳动争议事件,职员递交了上司的录音作为拖欠薪资的凭证,然而录音内容含糊不清,时间信息缺失,对话发生的具体场所也无法确认,因此审判官以“材料不齐全”为由,没有采纳该证据。
3. 关联性:证据必须“紧扣案情”,不能跑偏
“此案与该事件是否关联?”这是审判官核实材料时的核心疑问。与案件无关的证物,即便再可信、再合规,均属无效。
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里,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还款,却提供大量被告与他人暧昧的聊天记录,意图证明被告“品行不端”——这些材料同“是否欠款”“是否该还”毫无关联性,法官会直接忽略,不会加以审查。
例如在交易协议争议里,购买方声称供应商品存在瑕疵,并呈交了独立检测机构的鉴定材料,然而鉴定单上所检货品规格与协议上明确的条款完全不吻合——这份证明因此以“不具备证明力”为由未被采纳。
此处有个辨别方法,需要思考“这项材料能否正面或反面证实你想要确立的观点”,假如回应是否定的,就无需递交,否则或许会消耗审判时间。
二、证据“二力”:决定你的证据能否帮你打赢官司
经过“三性”审核,证据可获得初步资格,但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二力”——证据的效力以及证明的程度。
1. 证据能力:“入场资格”的终极筛选
证明资格,概括而言就是证明材料能否“进入审判环节”。必须符合“三项标准”的证明材料,才拥有证明资格;不符合的,立刻“被排除在外”。
审讯时强迫对方招供的陈述,即便被告认罪,也会因为“获取途径不正当”而丧失证明效力;还有,未成年人的证词,如果内容与其年龄和认知水平不符,会因“程序瑕疵”(不符合证人身份条件),同样可能被判定不具备证据价值。
有一个要点需要注意:证据资格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如果被判定不具备证据资格,法官将不再审理其内容,直接将其排除在审判程序之外。
2. 证明力:证据的“战斗力”有多强
证据资格关乎能否参与诉讼,证明效果则体现参与后的实际效用。即便具备同等资格的证据,其产生的实际效用也可能相去甚远。
-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第一类证明材料源自案件本身的事实,例如合同原本、借据原本;第二类证明材料则通过复制、转述等中介环节产生,例如合同影印件、借据影像。由于第二类证明材料历经多个过渡步骤,存在被修改或变形的可能性,因此其可信度远逊于第一类证明材料。
譬如涉及借贷纠纷,诉讼方提供了借据的复制件,被告方对此提出异议,诉讼方又无法提供原始凭证,审判机构最终依据“复制件难以证实事实”的判定,撤销了诉讼要求。
-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实案件中的具体情节,例如借据可以明确显示借贷的发生;而间接证据则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用来证明相关事实,比如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共同作用,可以推断出借贷的发生。
实际操作中,多数当事人仅能提供旁证材料,这种情形下必须关注“证据衔接”:比如声称对方有债务,仅有资金往来凭证尚不足够,还需包含沟通记录来证实“这笔款项系借款性质”,同时要有目击者陈述证明“双方事先商定过还款事宜”,若干个间接材料彼此佐证,方能形成充分的有力证明。
- 公文书证>一般书证
官方机构或组织机构等根据其职责权限制作的正式文件证据,例如营业执照记录、不动产登记证明、行政惩戒通知书,由于制作方具备官方地位,其可信度一般强于个人开具的普通文件证据,诸如私人借款凭证、个人书写保证函等。
例如在不动产争议里,权属证书的效力,比当事人私下订立的契约要强得多。
三、实战指南:如何让你的证据被法官认可?
领悟了“三性二力”,更关键在于掌握实际操作中的运用方法。这些方法有助于增强证明材料获得认可的可能性:
1. 质证时,精准打击对方证据的“软肋”
庭审过程中,审查对方呈现的证明材料至关重要。需要牢牢把握“三性二力”,精准地揭示其中存在的疑点:
质疑其真实性:提交的系影印件,无从与原始文件比对,而我方保管的原始文件内容,与该影印件并不相符,因此不承认其真实性。
对合法性存疑:该录音系在我方寝室设置偷录装置获取的,损害了个人私密空间,获取途径不合规,须予剔除。
认为关联性存疑:对方递交的证明材料仅涉及XX方面内容,同本案件争执的XX环节不相干,不具备关联性。
对证明效力存疑:对方仅提供了一份单一材料,缺乏其他材料作为支撑,未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作用不够充分。
2. 补强己方证据,让证明力“升级”
电子证据必须加以确凿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信息,建议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同时保留原始信息载体,由公证人员负责导出并打印,或者借助区块链存证平台例如“存证云”来加以确证,以免因“或许会被篡改”而引发争议。
间接证明材料需构成关联,倘若缺乏直接证明,须将若干间接证明材料接连起来。譬如证实借贷关联,能够运用“资金往来凭证、交流信息(涉及借贷)、旁证材料(证实双方曾谈及借贷)”构成证明关联。
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必须确认上面盖有公章,并且有负责人签了字,同时最好再附上单位营业执照的影印件,用以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3. 避开这些“无效证据”雷区
- 没有原件的复印件(除非对方认可);
- 通过偷拍、窃听、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获取的证据;
- 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旁证”(如借款纠纷中的出轨证据);
- 单位证明只盖公章没负责人签字,或只有签字没公章;
证人如果不出庭,其提供的书面证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信度非常有限。
四、证据自查清单:起诉前务必核对
为了避免因证据问题吃亏,起诉前可以对照这份清单自查:
真伪情况:是否为原始版本或初始介质?信息有无被篡改或伪造?能否借助权威认证来确认其确实性?
合规性:出处有无损害他人利益(例如个人隐私、居所权利)?体例是否满足法规标准(比如机构文件的印章、证人的条件)?
证据能否直接或间接证实我方观点?它与案件核心争议点有无关联?
证据能力:是否通过了“三性”检验?有没有被排除的风险?
证据的效力如何体现,它源自第一手材料还是后续信息,属于能直接表明事实真相的证据类型还是需要佐证才能定论的类型,是否必须借助其他材料来增强其可信度。
必须注意,证明材料并非数量多就一定有效,关键在于其针对性。大量不相关的证明材料,反而会妨碍审判官的审理工作,甚至导致重要证据被忽视。同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证明材料,普通程序通常是十五天到三十天,简易程序的时间可能更短。如果超过期限提交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审判官很可能会拒绝接受。
不确定证据是否可靠时,建议起诉前找万江律师商议,请万江律师协助分析证据的“三性二力”,并健全证据材料,毕竟诉讼过程关键在于证据,证据牢固了,获得胜诉的把握才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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