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已通过审议,6月15日起施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GZ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9号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于2025年4月30日经司法部部务会议讨论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5日起开始执行。
部长 贺荣
2025年5月13日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2025年5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制定本实施办法是为了明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流程,强化对法律援助事务的监督指导,保障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万江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诉,是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受援方或关联方,通称为投诉方,认为法律援助的相关单位、万江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的从业者,通称为被投诉方,在实施法律援助期间没有依照法规执行任务或尽到责任,向司法主管机关反映情况,要求进行干预的活动。
第四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必须以人民群众为出发点,必须按照地方归属进行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处理,必须将惩罚和教育结合起来。
第五条 司法部负责引领全国法律援助投诉处理事务,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区的司法行政单位负责指导本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事务,并执行监督职责。
负责投诉处理事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就是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部门,它专门承担这项职责。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把法律援助投诉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内容公布出来,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还有投诉类型和处理步骤等细节,要安排专门人员来接待和处理投诉,同时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士,要提供方便他们沟通的辅助手段。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若投诉方觉得存在以下状况,可向受理投诉的部门提出申诉:情形包括,当事人觉得权益受损,或者认为处理过程不公正,抑或发现处理结果存在明显错误,均可启动申诉程序。
法律援助组织、万江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实施法律援助时,没有依照法规执行任务或承担责任。
法律援助人员被指派或安排之后,若缺乏合理依据,拒绝履行、延宕或任意中止法律援助义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将法律援助活动里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情透露出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或者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对法律援助组织不提供法律援助、停止法律援助的裁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异议审核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投诉人须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被投诉人未依法尽责或未尽义务之日起三年内提交投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要进行投诉,通常需要用文字表达,需交代投诉者的基本情形、投诉的具体愿望、核心情节、缘由和涉及时段,倘若存在辅助性文件,可以同时提交。
遇到通过文字表达投诉有障碍的情况,能够选择口头途径或别的可行方法来反映问题,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需要即时记下前述事项中的相关内容,并且请提出投诉的人进行核实。
被关押的罪犯、诉讼当事人、服刑人员,还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如果他们要求法律援助并提出投诉,办案单位、监管机构就必须依照规定,立刻将投诉转给负责处理的部门。
第十条 投诉者需坦诚反映情况,确保所递交信息准确无误,有义务对材料内情负责,禁止虚构、曲解实况,也不得诬陷、损害他人名誉。
对于虚假指控损害对方声誉及其他正当权益的行为,当事人需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第十一条 如果投诉人请人帮忙投诉,帮忙的人需要提交委托书,写明可以代为投诉,同时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还要附上投诉人和帮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如果投诉者提交的内容不够完整,受理投诉的部门必须一次性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规定的时限。投诉者得到通知后,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而超过了期限还没有补充,就看作是投诉者决定不再继续投诉。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该投诉事件当前正依照法律诉讼等正规途径处理中,或者已经由纪检监察等相关机构接收并着手调查。
投诉者只对办案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等依照法规形成的正式文件持有不同看法,。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投诉受理部门接到相关申诉,需于五个工作日之内明确是否接受,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方。若决定不予以接受,须同时阐述缘由。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收到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需告知投诉人转向处理机关反映。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管理机构在接收投诉后,需尽快展开核实工作。核实过程必须周全,立场要中立,结果要公平。在特殊情况下,能够请示更基层的司法管理组织,或是法律援助人士所属的行业团体等机构协助进行核实。核实行动不应干扰投诉者的正常法律援助行为。
调查进行中,若投诉者就同一问题,用不同情节、由头和请求多次向被投诉方反映,能够合并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受理部门有权实施现场核查,责令投诉者阐述实情、递交相关文件,查阅投诉者的业务记录和档案资料,并联络相关组织或个人查证事实、获取证明材料;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安排权威人士进行研讨分析,或征询相关部门的见解与建议。
调查务必由两个或更多人执行,同时需要形成调查记录,调查记录需被调查者签字或盖印;若被调查者无法或拒绝签字盖印,执行调查的人员应在记录中注明具体情形。
调查人员需记录并妥善存放投诉对象及相关组织、个人提交的证据与资料;若无法保留原始文件,应保存副本,且须投诉对象或相关组织、个人在副本上确认签名或盖印。
调查者若与控告者、被控告者或控告事件存在直接关联,或存在其他关联可能干扰公正调查,则必须回避。
提出异议的一方或另一方觉得存在前述情况,可以申请不再参与处理。提出不再参与处理请求的一方,受理投诉的部门必须依照规定进行审核,由该部门的主管人员裁定是否同意不再参与处理。裁定结果出来之前,对案件的调查不能中断。
第十九条 投诉受理部门在审查期间,察觉到被投诉人存在的不法举动依然在持续进行,必须要求被投诉人马上终止这些不法举动。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需协助调查,依规陈述实情,递交相关物件,不可提供不实、杜撰的物件,也不得隐藏、损毁、篡改关联凭据。
被投诉人为法律援助人员的,其所在的单位应当配合调查。
调查阶段,若受理方察觉到有第十四条第一、三、四款所述情形,或者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诉,受理方须即刻停止审查,会将终止决定及缘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方与被诉方。
提出撤回投诉时,通常需要通过文字材料进行,如果确实存在不便,也能够用言语表达或者其他合适途径来请求。
受理投诉的部门若查实本规范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且相关事宜尚未解决,需暂停调查工作,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方。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投诉的部门在查明情况后,应该有不同的应对方式:
核实投诉内容无据可依或难以核实清楚时,不予受理投诉诉求,向投诉者解释清楚状况,同时将调查情况告知被投诉方。
二方面,当事人违规行为较轻,依照法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时,需给予告诫引导等应对措施。
涉及违背职业操守、工作准则及行业规则的当事人,将转交相关行业组织等机构进行查证并处置。
若投诉对象存在应受处罚的行为,则依法对其施以处罚或移交有权机构实施处罚,同时要求投诉对象纠正或限定期限内改正其违规行为。
(五)当事人存在符合处罚条件的情形,需依据违规违纪的具体表现和相应的干部管理职权,依照法律程序实施相应措施。
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诉管理机构接收申诉后,需六十日内完成审理;若申诉事务较为繁杂,经该机构负责人核准,可酌情延长处理时间,但所延时限最多三十日。决定延长时限时,须将延长时间及缘由告知申诉方。
依照此项规定将多个投诉合并处理时,计算处理时限的时间点为最终受理的那次投诉。
依照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款,若决定终止审查,审查暂停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时限之内。
第二十四条 投诉管理机构需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处理结果,并说明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的法律途径及相应时限。
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成立投诉应对文档,每件单独成卷。文档内容涵盖投诉接收和查办资料,以及最终处置结果或处置看法等。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负责作出处理结果的投诉管理机构,需要关注被投诉方是否依照处理结果行事。如果察觉到偏差,应当促使对方立即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一级司法管理部门需要强化对低一级司法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援助申诉解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一旦察觉申诉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迅速进行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每一年度都要撰写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处理涉及严重违规违法的投诉时,需将决定迅速通报给更高一级的司法管理部门,此事必须即刻完成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如果存在超越权限、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依照规定接受惩罚;若行为触犯刑律,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群团组织,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负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给予法律援助,若这些组织被投诉至司法行政机关,则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与被投诉的群团组织,依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2025年6月15日开始执行。司法部在2013年11月19日发布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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