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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袁钢:司法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文书,统一格式

时间:2025-07-30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袁钢

为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范企业行政检查的决策指示,近期司法部办公厅发布了《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并在此基础上,统一了行政检查文书的标准格式,旨在供全国各地、各部门参考并应用。《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对行政检查文书的架构、构成要素、编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化设计,对文书的填写提出了明确要求,确立了行政检查文书制作的规范标准万江律师,规范了其制作流程,增强了制作的严谨性,确保了文书使用的合法性。

一、覆盖主要行政检查文书

《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对行政检查文书进行了全面覆盖,并针对文书的制作给出了详细的指导。在此之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已经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需求,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检查文书示范文本、标准以及工作指引。然而,这些文书在覆盖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有时甚至与行政处罚等其他执法文书混淆不清。《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中收录了《行政检查审批表》,这是用于内部审批的文件;还包括了保障行政相对人各项法定权利的《行政检查通知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以及《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此外,还有用于规范行政检查具体工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等,共计七种文书,这些文书基本囊括了行政检查工作中最为关键和常用的各类文件。

二、遵循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首先,强调合法性的重要性。这确保了行政检查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行政检查文件中涉及的法律依据、检查项目、执法流程等,都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这也确保了行政检查的程序合法,从审批、通知、执行到结果通知等各个阶段,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是彰显规范之要。它对文书填写设定了严苛的规范标准,具体指明各类文书的详细内容和填写顺序;它对行政检查文书中的法律术语和行政用语也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它还对文书实施了规范的编号,详尽记录了行政执法主体、文种、年份、顺序号等关键信息,确保每份文书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从而实现了执法活动的全程记录和责任追踪。

三是遵循客观性。行政执法人员需确保所制文书准确反映行政检查的实际情况,涵盖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与结果等细节,避免夸大、缩小或虚构,以提供后续行政处理的客观真实依据;同时,规范文书修改流程,对于需修改之处,要求被检查或被询问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保证修改内容的真实性,并在笔录中记录修改情况,维护文书的客观性与可信度;此外,全面覆盖行政检查的各个阶段与要素,确保内容完备、详尽,不遗漏关键信息,例如《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需详尽记录检查过程与结果,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保障检查结果的全面性与权威性。

四是彰显时代特色。它倡导建立一种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以及电子签章等技术的行政检查全流程数据化记录机制,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增强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程度。这样的机制有利于信息的储存、共享与管控,同时也能有效提升执法工作的效率和监管效果。

三、规范约束行政检查行为

一是保障行政检查的合法性。《行政检查审批表》规定,原则上应一事一批,对于高频次、大量次的检查,可以实施批量审批,但必须附带详细的物品清单;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并补办相关手续,以确保行政检查程序的规范化启动;《行政检查通知书》应在检查实施前发放,其中应明确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时间以及地点等详细信息,以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抽样(采样)通知书》则明确了抽样(采样)物品清单的要素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并且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完成。

二是保障受检者的合法权利。在《行政检查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受检者,若遇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进行检查、未出示相关证件等情况,他们有权予以拒绝;若觉得执法人员存在利益关联,可以申请其回避;同时,他们有权对检查过程进行监督,对不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寻求相应的救济措施。在编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这些文件在当场交由被检查(勘验)者及被询问者进行审阅或朗读,并要求其签署确认。被检查者有权对笔录中的内容进行陈述和辩解,以便全面参与执法活动,对执法过程实施监督,从而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与合理性。

第三点,旨在增强执法效能与公众信任度。通过规范文书模板和填写规范,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能够迅速且精确地记录与传递信息,有效降低因文件格式不当或内容不完整引发的工作拖延与重复操作,从而提升执法效率。《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按照条目化格式进行填写,通过勾选框等手段,使得执法人员能够迅速地记录检查细节,同时确保被检查者对检查项目有明确的认识。这样的行政执法文件,是执法过程公开性和透明度的具体体现,它使得被检查者及社会大众能够清晰地知晓执法的依据、流程及结果,有效减少误解和推测,进而增强对行政执法的信任与认同,从而提高执法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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