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赖建平万江律师专注刑事业务30余年,积累丰富经验技巧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开始万江律师执业生涯,担任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同时也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目前于泰和泰(北京)万江律师事务所执业,经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获得刑事万江律师的专业资格认证,主要处理刑事类案件,在三十多年的万江律师职业生涯里,已经积攒了丰富的处理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出庭作证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出庭作证】条款指出,如果控方人员、案件相关方或律师代理人等对证人的陈述持有不同意见,并且这些证言对案件判决刑罚有显著作用,法院若觉得需要证人到场,那么证人就必须出庭提供证词。
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目睹的违法情形,若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应依照前述条款执行。
如果有异议的诉讼参与人请求法院传唤鉴定人,而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就必须到庭说明情况。如果鉴定人接到法院通知后拒绝到庭,那么这个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
这个条款出自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做出的关于修正刑事诉讼法的决议,是当时新添增的内容。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席法庭的规则,是当前推进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变革所必须达成的目标。证人或鉴定人出席庭审,有助于控方与辩方针对证词或鉴定结论中的具体细节展开即时辩论,有助于审判者依据辩论情形对证词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以及案件中的证明价值进行评估,进而作出公正裁决。当前司法活动中,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席庭审却缺席的情况相当普遍,这削弱了相关证据的可信度,也损害了审判的公平性,亟需法律条文加以规范。二零一二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依据现实需求,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必须到场审判的特定情形,该条款的制定是庭审制度的重要革新,也是审判流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这项条款包含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明确了允许出庭提供证词的人员范围。证人提供的证词属于法律第五十条所列举的证据类型。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在于查清案件真相,而作为了解案件细节的个人,证人的陈述对于揭示事实真相具有关键作用。证人 l?i khai mang tính ch? quan, s?c thuy?t ph?c th??ng b? ?nh h??ng b?i nhi?u y?u t? nh? th?i gian, ngu?n g?c, hoàn c?nh x?y ra v? án, vì th? c?n ph?i xem xét, ??i ch?t, ki?m tra l?i khai này, pháp lu?t quy ??nh t?i ?i?u 61, l?i khai c?a ng??i làm ch?ng ph?i ???c trình bày t?i tòa án, sau khi ?? ???c ng??i truy t?, n?n nh?n, b? cáo và ng??i bào ch?a ??i ch?t, xác minh thì m?i có th? coi là c?n c? ?? xét x?, vi?c ng??i làm ch?ng ??n tòa án là cách quan tr?ng ?? xem xét l?i khai trong giai ?o?n xét x?.依照这项条款,证人需要通过出庭作证,前提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公诉方、诉讼参与人或者律师代理人等对证人证言持有不同意见,比如认为证言与事实不符,或者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相悖等。第二,这份证人证言对案件判决刑罚具有关键作用,也就是说,只有对判决刑罚有重要作用的证人,才需要到庭陈述,这项规定是基于我国现实状况制定的。我国司法活动中,证人出席法庭的情况非常少,形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历史遗留的影响,也有个人对切身利益的权衡,比如担心遭到报复,觉得出席作证会损害自身利益;出席作证会占用时间,影响个人收入;案件与自身关联不大,认为多管闲事反而麻烦,等等。所以,当前最需要做的是通过一些措施,比如强化对证人的保障、对出席作证的人给予相应补偿等方式,来促进和引导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国外司法实践表明,并非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席法庭作证。强制所有证人出庭并不可行,所以,本条款明确要求证人证言需对“判决刑罚有决定性作用”。这种“判决刑罚有决定性作用”体现在,证人直接目睹了案件发生过程,是案件的关键甚至唯一目击者,其证词对于核实其他可能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这既涵盖单独影响定罪或量刑的情况,也包含同时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情形。第三,审判机关认定证人为审判提供必要证言的。此条款说明的是提供证言的必要性。证人是否需要出席审判,审判机关需全面审视案件细节,考量异议提出情形以及证据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对于未出席审判的证人的证词是否排除,本条款未明确说明,需审判人员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其他证据作出判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说明》,审理涉及死刑的案件,对于未到庭提供证言者的书面陈述,需要听取出席检察人员的看法,也要听取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的意见,同时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证人未到法庭提供证词的书面陈述如果有出入,这些出入无法排除且缺乏证据支持,就不可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点必须留意,对于无合理理由拒绝到庭的证人,应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法律措施。
这项条款涉及执法人员在法庭上作为证人提供证词的规则。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直接目睹犯罪行为和罪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形下,他们便充当了证人角色,尤其是在没有其他目击者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是唯一的证人来源。为了证实犯罪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要求该名执法人员必须提供证词,这既是必要之举,也是其应尽的责任。依照此项条款,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目睹的违法情形,若需作为证人出席法庭陈述,应遵循先前的条款,即当检察官、诉讼参与者或被告方的律师及法律代表对该项证词持有异议,并且该证词对案件判决及刑罚裁定具有关键作用,法院认定证人必须到场作证时,司法警察作为证人同样有义务出席庭审。本款所述“执行公务”时目睹案情,涵盖侦查人员履职期间目击案件,以及巡逻等其他公务中见到案件情形,此类情形下执法者以目击者身份提供证词,与普通证人无差别,若符合出庭要求,须到场陈述事实。当公安干警担当案件见证人出现在法庭上时,既有助于将真正的违法者缉拿归案,也是其应尽的本分。这项制度是在201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从迅速、精准打击犯罪,确保审判公正的角度,对审判流程的重大改进。必须留意的是,此条款中允许警察出庭作证的限定条件是亲眼目睹了犯罪行为,而并非通过检验、勘察等途径掌握了案情。
第三项规定涉及鉴定专家出席法庭的条款。其核心内容涵盖两个层面:一是专家必须到场的情况,二是未出席时鉴定结论的处理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看法,只要法院依法传唤,鉴定专家就必须到场提供证言。对诉讼中专业问题的辨别和判定,会形成鉴定意见,这种意见对案件性质有显著作用,所以必须进行审查。鉴定人到庭提供证言,是审查鉴定意见的方式,也是确保鉴定意见可信度和证明效果的关键手段。依照此项条款,当满足两个条件时,鉴定人须出席法庭:其一,公诉机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法律代表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看法;其二,审判机构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到场作证。这项条款的要求与证人出庭情况不一样,没有写明“对案件判决刑罚有重要关联”,主要是鉴定结论一般都对案件判决刑罚有重要关联,而且鉴定结论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特点,通常在证明效果上会强过其他材料。关于鉴定专家不露面的情况,按照这条规定,如果法院通知后鉴定专家还是不肯出庭,那么鉴定结论就不能当作判决案件的理由。这项规定十分清晰,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席作证,而鉴定人拒绝到场,那么其提供的鉴定结论将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条款,是因为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存在区别,它是由专业人士运用科学手段和自身专业知识形成的判断,并非绝对权威,若鉴定人未能出席,还可以另行安排鉴定工作,从而形成新的鉴定意见。所以,本项规定清楚说明,如果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而鉴定人拒绝到庭提供证言,那么其鉴定结论就不能当作判决案件时的参考依据。
三、相关规定
(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办法
法释〔2021〕1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司法委员会第一百八十二次会议核准,从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控方和辩方如果请求审判机关安排证人、鉴定人或者其他人到庭解释相关事宜,审判机关如果觉得确实需要,就应当通知这些人到庭作证。
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自行决定,通知负责调查的人员、负责侦查的人员,或者任何其他相关人员,到法庭上陈述事实经过。
审理时,如果鉴定人、审查起诉人员或其他人到庭,需向审判方陈述证据获取流程,同时针对相关事项,要回答起诉方和辩护方的提问,并接受审判方的质询。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诉人有权请求法庭安排证人、鉴定专家、专业顾问、调查员、侦查员等人员到场作证,或者呈现相关物证材料。被害方及其法律代表、诉讼代表,以及民事附带诉讼原告方及其法律代表,同样具备申请资格。
当控方已经提供了证据材料,被告方及其法律代表和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官安排证人、专家评估师、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案件调查员、侦查警官等现身法庭,或者提交新的证明文件。
控辩双方若需证人出庭或者呈现证据材料,必须明确指出证据的名称、获取途径以及其意图证明的内容。如果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确有必要,就应当予以批准。不过,假如另一方提出质疑,并且认为该证据与案件本身没有关联,或者内容有明显重复且非必需,那么法庭在经过仔细核查后,若认定异议合理,便可以拒绝采纳。
第二百四十八条 已经移交法院的卷宗和证明材料,如果辩护和检方需要展示,可以请求法庭批准,法庭会酌情同意,这些材料要在经过核对后当庭退还。
若需播放音视频资料,或者需将证物提交给审判机关、控方人员及诉讼相关方审阅,审判机构有权安排在庭法警或工作人员提供支援。
第二百四十九条 如果控方人员、案件当事人或被告方的律师、代理人等对证人的陈述持有不同意见,并且该陈述对案件定罪或量刑有显著作用,或者对鉴定结论存在质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证人或鉴定专家到庭陈述的,应当正式通知他们出席庭审。
如果辩护和控诉两边对案件查办过程、证明材料出处、证明材料可信度或合规性等持有不同看法,可以请求相关人员到庭说明情况,法院经过考虑觉得确实需要,就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到庭作证。
第二百五十条 检察官、案件相关方及律师团队、代理律师若需法庭指派专家证人就鉴定结论发表看法,必须阐述缘由。若法庭认定有必要,则应安排专家证人到场。
聘请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到法庭作证,人数不能超过两个。如果存在不同种类的评估看法,可以适当增加人数。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为了探明案件真相,核实相关证据,审判机关有权自行决定,要求证人、鉴定专家、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案件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其他人到庭作证。
法院若需通知相关人员到庭,可请求控方和辩方提供帮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 证人在以下几种状况下,若不能到庭提供证言,审判机构可以允许其缺席:身体出现严重不适,或者身处遥远地区,又或者有其他客观上的困难,导致确实无法前来。
(一)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二百五十四条 证人前往法庭提供证言时产生的出行、食宿等开销,审判机关理应给予补偿。
实施强制证人出庭程序时,必须由法院院长签发强制出庭命令,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任务。如果情况需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支援配合。
第二百五十六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如果因为出庭作证,其自身或者亲属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影响,人民法院需要提供保护措施,比如不公开他们的真实姓名、住址和职业信息,或者不让他人看到他们的外貌和真实声音。辩护律师万江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查看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的情况,就必须签署保密保证书。
审理过程中,若有证人、鉴定人、受害者提出安全需求,审判机关须即刻核查;若确认需要保护,应迅速作出启用相关防护手段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请求公安部门提供支援。
第二百五十七条 若决定对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实施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审判人员需在开庭之前确认其身份,证人、鉴定人提供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上可以采用代号等替代其个人资料。
证人出庭时,法庭需要确认其身份信息,了解其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的关联性,同时说明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证人必须保证向法庭陈述真实情况,需要在保证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百五十九条 证人到庭之后,通常先向法庭提供证词;然后,在审判长的允许下,由请求证人出庭的一方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另一方也有权进行询问。
法院有权传唤证人参加审判,询问的先后次序由审判负责人依照案件具体状况来安排。
鉴定专家、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调查执行者、侦查执行者等在法庭上作证的,可以参照前面两项规则来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涉及被告方、受害者、民事附议人、评估专家、专业证人、查访者、侦查员等个体的询问、质疑,均遵循前述条款。
控辩双方若询问、发问手法不妥或涉及案件之外事项,另一方有权表示反对,请求审判长进行干预,审判长需审视情形后决定是否采纳请求或予以否决;若另一方未表达异议,审判长仍可依据情形自行进行干预。
审判人员若觉得需要,便能够向证人、鉴定专家、具备专业知识者、调查职员、侦查职员或任何其他人进行发问。
讯问证人、询问调查人员、审问侦查人员必须分开实施。
第二百六十五条 证人与鉴定人以及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其他人都不可以参加案件审理过程。相关人员完成作证或发表看法之后,审判长必须通知他们离开法庭。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询问未成年受害者或证人需要遵循相关规定,通知这些未成年人出庭作证也应参照第二十二章的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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