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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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中国法律体系下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办案指引:证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在我国法律框架内,证人上庭提供证言时,并非有义务事先递交书面陈述,然而,需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法院的具体规定来做出综合考量。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操作分析:
一、法律无强制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2条
明确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提供证词,只有在健康、交通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导致其无法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且经过法院的批准,方可以书面形式或视频等非现场方式提供证词。
结论: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书面证词是例外情形下的替代方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只需阐述证人的证言内容,无需提交完整的书面证词。
二、实务中的灵活性
法院可能要求书面说明
一些法院在需要预先掌握证人证言的关键信息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言的摘要内容,包括待证事实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性,然而并非要求提交完整的书面证词。
在《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中,必须详细列出“证人将证实合同签署之际,被告确实在场”等相关细节。
对方当事人的质证需求
如果证人的陈述触及了较为复杂的事实,那么法院有可能会要求先行公开证言的关键部分,这样可以让对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质证准备。
对策:可简要说明证人证言方向,避免过度披露细节。
三、未提交书面证词的风险
申请可能被驳回
若法院判定证人的陈述与案件缺乏直接关联或存在内容上的重叠,可能会以“不具必要性”作为依据,对申请予以驳回。
在申请书内,需对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进行充分阐述,例如强调其作为“唯一目击者”或“直接证据”的身份。
庭审效率考虑
若证人在法庭上首次提出证词,对方可能会以“突然提出证据”为借口提出反对,或者请求推迟审判。
应对:提前与法院沟通,说明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
四、操作建议
民事案件
一般情况下不必提供书面证据,然而在《申请书》中需详细注明证人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以及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例如:“证实2023年1月1日的借款交付经过”)。
若法院有明确要求提供书面文件,则可以提交由证人亲笔签名的证言概要,此概要无需经过公证程序。
证人当庭陈述的效力
法庭上证人所作的口头证词比书面形式的证词更具权威性,且法院更愿意相信那些在庭上经过审查和验证的证词。
五、总结
在法律的规定中,并未强制规定必须提交书面形式的证词,证人若需出庭,通常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实务操作中,需依据法院的具体要求灵活调整策略,同时建议在提交申请时,对证人证言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阐述,并在需要的情况下,附上简要的书面材料以供参考。
在案件审理中,若证人的陈述对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建议提前与审判人员交流,以预防因诉讼流程上的问题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所有知晓案件详情的个人与机构,均负有出庭提供证词的责任。相关单位的领导应积极协助证人完成作证工作。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六条,一旦法院发出通知,证人便需亲自出庭提供证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且法院批准,证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作证:书面证词、通过视听传输技术进行作证,或使用视听资料进行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七条,若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职责而产生交通、食宿、餐饮等必要开销以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这些费用应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若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则由该当事人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而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则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对于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匹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东莞万江律师,他们有资格成为证人。
第六十八条,法院需责令证人亲自到场进行作证,并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提问。若证人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在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陈述证言,则该行为等同于出庭作证。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证人可以选择不亲自出庭进行作证。
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其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证词,不得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
若当事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在举证期限截止之前,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申请文件需详细注明证人的名字、从事的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其作证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联系,还有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条件的案件,法院有责任主动通知证人到庭进行作证。
第七十条若人民法院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则需向证人发送通知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内需详细注明证人作证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作证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以及提供虚假证词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若当事人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需要证明的事实并无直接关联,又或者未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进行合理通知,则人民法院将不会批准当事人的这一申请。
第七十一条,法院需在证人开始作证前,让其签署一份保证书,且需在法庭上公开朗读保证书的具体内容。然而,对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证人,此规定不适用。
若证人因合理原因无法亲自朗读保证书,则应由书记员代为朗读并作出相应解释。
若证人拒绝对保证书进行签字或朗读,则其将无法参与作证,并且需自行负担所有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证人需如实陈述自己亲历的事实,在作证过程中,严禁采用推测、推论或带有主观评价的语言。
证人需在作证前避免旁听法庭的审判过程,且在陈述证言时不得采用朗读预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的形式。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七十三条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若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旁听人员对证人陈述造成干扰,法院应立即予以阻止;在必要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审判人员有权对证人进行提问。在得到审判人员的允许之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亦有权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第七十五条,证人完成出庭作证任务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作证费用的申请。若证人面临经济困难,急需提前获取作证费用,人民法院可依据其申请,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先行支付。
第七十六条若证人面临实际困难,无法亲自出席法庭作证,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书面陈述、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形式提供证言。在此申请书中,需详细说明证人不能出庭的具体理由。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若证人获得人民法院的许可,选择以书面形式提供证词的,需亲自签署一份保证书;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进行作证,证人同样需签署保证书,并且需当众宣读保证书中的内容。
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询问证人时,内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出现威胁、侮辱证人或不当引导等不当行为,审判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在必要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提供不实言论,若诉讼相关者或他人在证人提供证言时采取暴力、威胁、行贿等手段干扰其作证,或是在证人完成作证后,通过侮辱、诽谤、诬告、恐吓、殴打等手段对证人进行报复,法院应依据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涉事者实施处罚。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九十六条明确指出了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应当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特定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十六条 原文
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提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必须使用的证据,具体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益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包括依职权追加诉讼当事人、暂停诉讼程序、终止诉讼活动以及回避处理等程序性问题的处理。
第二款:
除上述条款规定之外,在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与收集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来进行。
条文解析
适用情形
依据第一款规定,法院应主动行使职权,积极搜集相关证据(这包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且这些行为与证人出庭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证人的陈述对于揭示核心事实至关重要,法院无需等待当事人提出申请,便可以主动行使职权,要求证人亲自到场进行作证。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出现关于子女抚养权或身份认定方面的纠纷,法庭有权主动要求相关知情人士出庭提供证言。
实务要点
强制启动规定:若案件符合第一条所述条件,法院有责任主动展开调查万江律师,不得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为借口而予以拒绝。
程序至上,即便当事人未曾提出证人出庭的要求,法院亦有权决定通知证人出席庭审,从而确保事实真相得以查清以及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第二款规定,除了第一款所述情况外,法院在调查证据时通常需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以此避免对个人私权的过度干涉。
典型案例
身份关系案件
在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主动通知相关知情人士(例如接生医生、亲属等)到庭提供证词,这一步骤无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虚假诉讼审查
若法院察觉到当事人涉嫌编造债务,有权主动向相关交易方发出出庭通知,以便查证是否存在恶意勾结的情况。
总结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对证据进行调查,这包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其根本宗旨在于确保公共利益的保护、程序的公正以及身份关系的真实性。
在相关案件中,证人出席法庭提供证言属于一种“法定职责”,法院有权主动发出通知,无需受制于当事人举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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