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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起诉状前必知!到哪家法院交诉状?管辖问题要清楚

时间:2025-08-16 00: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查明对方资料,拟好法律文书,便须前往司法机构递交材料。首要步骤是确定提交文书的具体地点。存在一个法律概念用以界定此事项,称为管辖权。在篇幅达三万余字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专门论述管辖权。

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向公安机关求助,可以前往距离最近的地方派出所处理。然而,提起法律诉讼则不能随意选择距离近的法院。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机构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基层、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县级行政区划内,基层法院通常只有一家,且设立在县城。过去,人们的活动范围相对有限,大多与本乡本土的人打交道。因此,发生纠纷时,人们习惯性地直接到县里的那家法院解决,对于管辖权这样的概念并不熟悉。如今的社会状况已大相径庭,个体们四处迁徙,可能跨越省份、城市,乃至国家界限,因此管辖权问题不得不被首先探讨。

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在专业层面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类别包含四种,分别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此外,还存在一种专门管辖,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提及,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海事海商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金融案件,会由专门组建的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来审理。

案件级别划分比较清晰,基层法院难以审理重大案件,需到市级或省级法院进行第一审程序,所谓重大案件,主要指涉案金额巨大或社会影响广泛,例如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的案件,通常由中级法院审理第一审,超过五十亿元的案件,则由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仅为例行说明,关于金额的具体界定,还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同在省内或省外等具体情况。影响深远,难以制定明确界限。不过,涉外案件通常具有广泛影响。例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标的额超过两百万人民币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其他中级法院,则负责审理诉讼标的额超过一百万人民币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案件移交是指审理机关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发现案件不属于自身审理权限,应当转交给具备审理资格的审判机构,不能因为案件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而拒绝受理。这就表明,已经受理案件的审判机关,不能不予审理,必须将案件转交给其他具备审理资格的审判机构。确定管辖权,是指两个审判机构都声称案件不属于自身审理权限,或者都声称案件应当由自身审理,这种情况下,只能请求双方共同的上级审判机构指定某一审判机构来审理。指定管辖还存在其他情况,基本上都是上级法院委派某个下级法院进行审理。新闻报道中常见的是,在审理贪腐官员案件时,通常会选择外省的法院来负责审判。这便是典型的指定管辖,尽管贪腐案件属于刑事诉讼而非民事诉讼,但指定管辖的原理基本一致。

实际操作中,人们讨论的管辖权,通常是指地域上的划分。所谓的“原告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就是地域管辖的核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原告需要前往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自然人而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而法人则涉及注册地址和主要业务开展地,这些地点的界定和证明过程相当复杂,本文不打算深入探讨。在地域管辖方面,还存在一些特定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保险物品位置、票据清偿场所、侵权实施场所、交通事故发生场所或运输工具最先抵达、降落场所等,此类审判区域与被告居住地同时存在,原告能够从中挑选一个,本文不对此详述。

在确定案件审理地点时,重点在于探讨协议确定管辖权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对于合同争议,相关各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挑选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缔结地点、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法院来审理案件。在合同文本里,一般都会包含一个条款,用来规定一旦产生争议,应由哪个法院负责审理。这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这种管辖形式称为协议管辖,又可称作合意管辖。协议管辖并非可以随意设定,必须确保其与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关联,不能把合同争议的解决地点,安排到跟合同毫无关联的遥远地区。

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都很清楚,存在一种应诉策略叫做地域管辖争议的处理方式。被告在接到起诉状时,可以随意找借口提出地域管辖争议的请求。此外,还必须特意等到答辩期限的最后一天才寄出争议申请。如果争议申请被法院否定,就继续进行上诉。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将案件的处理时间延长数月之久,甚至更久,在时间上牵制住起诉方。当然,对于那些胡乱使用地域管辖争议的当事人,法院有权直接不予审理,甚至可能对其进行处罚。但研究过案件受理地的人,通常总能找到一些理由和依据。如果是被告常住地的,就说我并不经常居住地常住地。合同上写明了签署地的,就说实际签署地并不是合同上注明的签署地。

这仅是基本概述。显而易见,案件应由哪家司法机构审理,确实是一个深奥且专业的技术难题。然而,这与本文主旨“司法机构受理案件的运作原理”有何关联?既然法律中有管辖权这一概念,那么司法机构是否受理案件,难道不单单是具备管辖权就受理,不具备管辖权就不受理吗?或者说,一个审判机构应当受理案件却选择不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案件却积极受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权限规定之外,还存在哪些其他的运作原理?

该文章指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行遵循着某种社会互动的规律。一个司法机构是否受理案件,其背后的社会互动机制究竟如何运作,作者也无法用文字清晰表述。所谓社会互动机制,其中蕴含着许多难以言说的感知和体会。因此,接下来仅列举一些具体事例。

争夺管辖权与推诿管辖权。法院是社会机构之一,法官也是领取俸禄的职员。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工作不足会被淘汰,工作过度亦非所愿。九十年代,经济状况较为困顿,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同时,还遭遇财政支持匮乏,甚至法院也被要求创造收入等情况。因此,一旦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司法机构便会相互竞争,相关单位可能不予移交案件,即便提出管辖权争议也难以得到解决。进入新纪元后,经济迅猛发展,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由于案件激增,法院建筑设施得以完善,法官薪酬待遇也能获得充分财政支持。然而,随之而来的挑战变成了案件数量远超法官数量。工作量大小与薪资待遇和各项福利无关,尽管当前案件数量确实偏大,司法机关也在关注案件处理数量、案件解决效率等评估标准,但是,由于实行案件错误责任终身制,处理案件数量增多,稍有不慎出现判决失误就要承担后果,所以,现在如果某个法院的负责人,确实要求所有案件都受理,那么该法院的内部人员很可能会对该负责人产生不满情绪。

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商家与顾客达成的契约,通常都是商家提供的固定文本,一般会将法律争议解决地点设定为商家注册的地点,客户若要向商家提起诉讼,就必须前往商家注册地的法庭提交诉状,而商家则无需前往各个地方应诉,从经济角度分析,这对商家较为有利。此外,企业向当地政府纳税,为当地提供工作机会,与当地各类社会关系联系紧密,因此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自然会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这是很自然的。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更容易受到地方方面的特殊照顾。比如某家知名的社交平台企业,虽然注册在深圳南山区,却在网络上被戏称为“南山必胜客”。

任何事情都可能存在特例,法院是否倾向于公司把所有诉讼地点都设定在本地,这个情况并非如此。近些年,中国的个人信贷领域发展迅猛,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与非银行机构提供的个人贷款都十分普遍。特别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网络借贷”这类非银行个人贷款,发展尤为迅速。任何形式的贷款都可能遭遇借款人拖欠款项的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追讨债务。一旦合同文本明确指定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拥有审判权,借贷机构便可能借助司法程序,在当地便捷地追索全国各地借款人的债务。

然而所谓的“天道”是会维持均衡的,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必须清楚,借贷业务,不论是在哪个时代,世界何处,还是各种宗教观念里,形象向来都不佳。倘若法院可以随意接收所有案件,那机构自身岂不就等同于借贷机构的追债部门了。更不用说案件数量激增,法院会因此不堪重负。由于利息和费用交代不明,罚息标准过高,加上追讨债务时态度恶劣,甚至出现暴力催收、设局放贷等情况,导致部分借贷纠纷在审判过程中双方矛盾激烈,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因此,多数法院对贷款公司指定本地法院管辖的做法并不倾向。司法机构将与信贷组织协商,或者调整地域管辖相关内容,避免全国用户都只能在机构注册地进行诉讼;或者对立案材料的接收数量加以限制;或者严格制定案件筛选规范,仅受理无争议的案件,并使起诉文件、证据清单等格式统一,从而促成迅速审理和判决。

部分信贷机构,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呆坏账频发,确实有必要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然而其注册地的司法机关长期被债务纠纷案件所累,因而拒绝受理相关诉讼申请。这些机构若想选择被告即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告,又因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管辖权归属注册地而无法实现。作为从事商业经营的信贷企业,为维护与当地司法部门的良好互动,通常不会对注册地法院不依法立案的行为提出异议。因此,这家名头响亮的放贷机构,多年过去始终无人问津。放贷机构并非奸恶之徒,终究是依法营业的商号,倘若有钱却不偿还的赖账者太多,反而破坏了“公道”准则。这确实该由司法机关反思。

任何情况都有特例,特例之中还有更特例的。针对借贷纠纷,多数司法机构通常不倾向于接受合同中明确指定本机构管辖的条款。然而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个格外特殊的司法机构。借贷领域内许多人耳熟能详,这便是声名显赫的五指山司法单位。该法院建立“信贷事后金融争议即时解决综合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途径完成对债务人借款人的电子文书送达,借助简易审判程序,判决作出即具法律效力,生效后可即刻实施,借助该综合系统,依据法律直接划扣借款人银行账户资金,从而达成信贷事后诉讼的全流程服务。据了解,该法院每年审理诉讼案件高达375万起,每日平均处理案件数量达到1万5千起。因此,众多借贷平台和消费金融公司纷纷将此法院列为管辖选项,积极争取案件处理权。起初,笔者以为“五指山法院”只是一个戏称,但经过网络查询,才发现它确实是官方的正式名称。海南省有个县级市,名字就叫五指山市,这个市是1986年时从通什市演变来的,到了2001年才正式改叫五指山市。到了2024年底,这个市里住着11万3千3百人。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那可是地地道道的县级法院。

协议允许选择审理地点,不过之前提到选择审理地点不能随意决定吧?你运用一个法学概念(实际连接点),质疑: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都不在遥远的海南省,为何五指山法院能审理此案?查看协议内容可知,其中明确记载本协议缔结于五指山市,争议由协议缔结地法院裁决。你再次强调,这份合同的签署地点是伪造的。不过,存在一条十多年前的解释(即《合同法》解释二),该解释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签署地点与实际签署地点不一致,那么应当以约定的地点作为依据。你接着说明,这项解释已经被废止了,因此按照约定地点进行裁决的规则已经站不住脚了。讨论进行到这个阶段万江律师,网贷公司又提出了新的论点。这个借款协议是在虚拟空间里完成的,我已经把处理协议的服务设备迁移到了五指山市,因此五指山市就是协议实际签署的地点。不过,这个议题还可以继续讨论,作为借贷一方的借款人也有权对案件审理地点提出不同意见。但无论如何,五指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权力还是有法律基础,大部分借款人被告终究难以到庭参加诉讼。另外,法律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审理地点不会随着情况变化而改变。不具备审判资格的司法机构,一旦着手处理某个案件,便拥有权审理终结的权利。不能因为该机构没有审判权限,就否定其作出的裁决,更不能拒绝履行裁决中的财产处置要求。因此,如果只是从法律辩论的角度来看,五指山采取的做法并没有明显的漏洞。只能说,这个县里的行政负责人,可能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确实为推动本县经济发展而费尽心力。

可惜啊,咱们老百姓里头,也有不少人不太厚道,他们既会借网贷,又会钻空子占便宜。借钱还钱,本是常理,但借网贷、钻空子,确实不妥。可要是接到催债电话,信用记录变差,甚至偶尔被告上法庭,再加上提醒他们小心点、改进下手段,让他们再钻不了空子,事情大概也就扯平了。毕竟,付出总得有回报,何必为占点小便宜,就闹到对簿公堂,就算逃到天涯海角,也躲不过法律的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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