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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与犯罪案件频发,一文详解两类案件管辖规则

时间:2025-08-16 00: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市场运行过程中,经济争议和经济不法行为经常出现,确定案件处理权限是维护司法活动公平有效进行的基础。经济案件根据其特点可以分为经济争议类案件和经济不法行为类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处理权限的规定上有着明显不同。本文将围绕层级划分、区域划分、专门划分等不同角度,全面整理两种经济案件的审判归属,同时参考最新解释和实际判例,为相关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给出明确的工作参考。

一、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体系

经济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别,其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且要参照《民法典》等实体性法律的规定。管辖规则的制定既考虑了司法效率方面的要求,也照顾到了诉讼参与人的便利程度。

(一)级别管辖:案件影响力与专业性的双重考量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准

案件标的金额低于五十亿元(不包括五十亿元),属于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标准依据是二零二一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调整

不涉及重大涉外因素的普通经济纠纷案件

非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特殊类型的商事纠纷

2. 中级人民法院特殊管辖范围

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引发群体性诉讼的金融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3. 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边界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标的金额巨大,超过一千亿元,并且对辖区具有重大效应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可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多元化连接点的体系构建

1.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适用与例外

依照对被告管辖的通常做法,被告的居住地点,或者是公司机构的总部位置东莞万江律师,被视为确定案件审理地点的重要依据

特殊情形下的原告住所地管辖: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财产纠纷诉讼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2. 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连接点

买卖合同纠纷:除被告住所地外,合同履行地包括: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保理合同:保理融资款发放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 新型经济纠纷的管辖创新

网络借贷合同争议,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出借人实际居住地点,能够视为契约执行地点

网络交易协议:经由数据渠道达成的购买协议,购买方所在地能够充当协议执行地点

(三)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协调适用

1. 专属管辖的刚性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司法解释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由土地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

2. 协议管辖的效力边界

书面形式要求: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管辖协议

选择范围的限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格式条款中的管辖协议: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说明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则解析

经济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体系依据《刑事诉讼法》建立,同时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具体法规,构建了既注重调查速度又保障审判公平的司法区域划分办法。

(一)地域管辖的扩张解释

1. 犯罪地认定的扩张化趋势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

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

网络接入地

犯罪行为的终端设备所在地

洗钱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资金转账地、兑换地

2.居住地管辖的适用标准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单位犯罪的住所地:登记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

(二)级别管辖与指定管辖的实务操作

1.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

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法集资案件

涉及省级以上重点企业的职务侵占案件

跨省实施的系列票据诈骗案件

2. 指定管辖的启动程序

上级公安机关可指定下级机关管辖

存在管辖争议时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

重大疑难案件可报请公安部指定管辖

(三)职能管辖的衔接机制

1. 监察管辖与刑事司法管辖的衔接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优先调查

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管辖冲突时由上级监察机关协调

2. 行刑交叉案件的管辖协调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犯罪线索的移送管辖

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机制

涉案财物处理的管辖协调

三、管辖争议的解决路径

1.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审查

提出时限:答辩期届满前

审查标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例外

裁定可上诉的救济机制

2. 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

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特殊情形下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3. 跨区域管辖协作机制

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的司法协作协议

在线诉讼平台对管辖障碍的突破

集中管辖试点(如金融法院的设置)

当前进入数字经济发展时期,经济案件审理中的区域划分原则遭遇新的难题和进步契机。应当从以下角度改进案件处理权限的设定:

1. 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网络管辖"规则体系

2. 优化跨区域案件的协调管辖机制

3. 加强专业化法庭(院)的管辖分工

4. 完善涉外经济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处理经济案件过程中,相关人员需关注管辖规则动态演变,依据具体案例情况挑选最佳管辖方案,并且要对管辖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进行判断,以此保障诉讼程序与实体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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