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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欠款300万父亲离世,儿子却撂狠话不认账

时间:2025-08-16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依照旧有看法,“父辈欠下的债应由子辈偿还”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法律运作中,倘若欠债者离世时债务尚未结清,那么是债务随着人消失,还是子辈需要承担起偿还责任?

最近有个事例,一位欠了300万债务的父亲,突然因为心脏病发作去世,他的儿子只继承了父亲账户里3.6万元钱,外加一套价值70多万的房子。

接到了多次的讨债通知,他语气强硬地表示:家中长辈所欠的债务,不应由他来偿还,建议对方们直接前往逝者安息之地寻他理论。

父亲生前欠款,儿子不认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老王为了经营上的资金需求,向交往四十多年的好朋友老刘申请了三百万元借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协议》,并且约定在二零二三年六月之前把全部款项还清

不过到了规定还钱的日子,老王因为公司倒闭,没有钱来还债,面对老刘一次又一次的提醒,他还是很不客气,也没有打算还钱。

人生难免遭遇意外,不久之后,老王就因心脏急症离世了。老刘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理昭彰,于是拿着借据去找老王的儿子小王,催促他还清债务。

小王觉得,借据上署名的姓名是否是其父亲所写无从核实,因此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即便确认是父亲签署的,小王仍然坚持主张:"父亲借下的债务应由他自己承担,你们应该去他安息之地寻他理论!"

后来,老刘又找到了老王的前妻,她向老刘说明,她和老王在2016年就已经分道扬镳,这笔欠款并不是他们夫妻俩共同的负担。

老刘将小王起诉至法院

反复沟通未果,2023年9月,老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小王作为继承人,对小王父亲生前所欠债务负责偿还。

法庭上,老刘提交的《借款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确实已将300万元本金交付给老王,双方之间的借贷往来已经核实清楚。

老刘认为,小王是老王的儿子,他得到了老王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还清老王去世前的欠款,把债务全部付完。

小王在答辩时说明,他的父亲只留下了一处价值70万余元的房产和3万6千元的银行账户存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遗产,他自己也已经主动决定不继承遗产,并且签署了《不再主张继承权声明书》,因此他觉得没有必要承担偿还的义务。

法院如何判决?

依据《民法典》中的条款,即便债务人的所有遗产都被继承人舍弃,法院依然能够应相关方的请求指派遗产管理人,该管理人负责照看债务人的财产,并且主动帮助债权人来追讨欠款。

老王在本案中因突发心脏病离世,尽管其子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表示不继承遗产,但法院还是指定小王担任遗产管理人,他仍然需要执行遗产管理的责任。

如果小王不同意用遗产来还老刘的三百万元债务,这就违背了继承人应该妥善管理遗产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会让债权人的合理权益无法实现,这既不符合《民法典》第六条中关于诚实守信的要求,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商业活动中的正常规则。

所以,不论后继者是否认领遗产,遗产处理者都须按照遗产的真实价值,首先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

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条款:若继承者选择舍弃继承资格,因而无法承担应尽的职责,那么这项舍弃继承资格的举动将不被认可。

最后,本案件裁定如下:被告小王须于本裁定生效之后十日内,在处理老王的遗产事项中,配合原告老刘偿还借款的总额,即三百万人民币本金。

父债子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偿还债务,是为人处世应有的诚实品质。不过,子孙代偿还祖辈欠款,仅是旧时代的观念,与当今的法律准则不符。父亲和儿子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个体,依照契约关系的原则,承担还债责任的是欠债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

依照《民法典》第1161条的内容:继承人只能用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来承担被继承人依法需要缴纳的税款以及应当偿还的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若有人决定不再继承遗产,那么对于先辈生前依法需要承担的税款和债务,他不必承担偿还的义务。

也就是说,若债务人离世,其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责任,若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对于不再争夺遗产的情况,法律规定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就当作接受继承处理。

子孙代为偿还祖辈的债务,这种责任是有边界的,不是没有止境的,也就是说,后辈人在继承到财产之后,只需要在财产实际价值的额度内承担还债的义务,对于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部分,是不需要负责偿还的。

当然,假如后代主动补偿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不会加以阻拦,这体现后代的自主决定,不过后代一旦补偿完毕,也不可以限定继承的准则来索要回补偿款。

总而言之,所谓父辈的债务由子辈承担,或者子辈的债务由父辈承担,这其实反映的是一种守信原则,在法律层面并没有这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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