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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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被传唤时如何选择自保或保他人?如实回答竟成难题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证人的自保与咬人
若在案件调查中,你受到相关部门通知去作证,需要权衡保护自己与保护他人的关系,你会倾向于哪一方。
审问目击者,目击者就所了解的情况坦诚陈述,本应没什么疑虑,但在实际中,怎样表述才算坦诚陈述,却常引发争议。坦诚陈述的内容并非所求,所求的内容并非坦诚陈述。尤其在涉及众多人员的案件中,由于客观依据不足,往往需要依赖目击者的证词来补充事实。
当前正在处理的一起非吸案件,起初当地认为不符合犯罪条件因而未予立案,但省级厅局副职领导亲自指示必须彻底查办,于是案件得以立案,并组建了专项工作组,该工作组负责向证人了解情况,由于证人数量庞大,负责侦查的人员不足,便委托各辖区派出所协助,专项工作组向各派出所下发了询问要点,其中包含一项内容,即询问证人向合作社存入资金、借款是否必须成为合作社的成员。该项问题的下方,附加了正确答案,指出要求证人必须声明,即便不参与合作社,依然可以借款和储蓄。
此时证人面临一个两难境地,若依照预设答案陈述,并非坦诚相告,将会伤害他人,若不遵循预设答案陈述,则是坦诚相告,却会伤害自身,究竟该怎样抉择?
许多人只顾着保全自身,依照固定说法作答,因此出了糗,有数百人遭到各地方派出所传唤进行讯问,他们所写的证人证词大同小异,所提的问题如出一辙,给出的答复也完全相同万江律师,甚至连句末的标点都毫无差别。
因此,在批改时,一旦发现询问证人的场所位于办案单位,就必须格外留意。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询问证人可以在其工作场所、住所,或者证人建议的地点实施,这样的条款并非随意制定,其宗旨在于促使证人在亲切、无拘束的氛围中,出于本心提供真实信息,能够坦率陈述事实,无需顾虑隐瞒。
法律规定需要时,可要求证人前往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证人有义务配合。在此特定情境下,就是当在组织或住所进行讯问,担忧有人恶意干扰、胁迫证人,使其无法陈述实情时,会安排证人前往公安机关,初衷是为证人提供一个“安全庇护所”,然而实际上,许多案件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执法部门的询问地点非但没有成为安全庇护所,反而变成了阴暗的审讯室,不久前万江律师就指出证人在接受讯问期间被办案人员用手机击打头部。
法律设定了证人必须提供证词的责任,不过侦查时期和审查起诉期间,证人选择不提供证词也不会受到相应惩处,还是希望证人能够诚实提供证词,不要因为保护自己而提供虚假证词,如果实在无法作证,也可以表明自己不清楚相关情况,选择不提供证词。保护自身可以理解,但不要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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