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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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10刑初247号案例:证人证言矛盾成宣告无罪关键?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裁判要旨
此案认定无罪的核心,在于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供述存在出入,2016年5月16日他声称未目睹李某1的伤是谁造成的,但到了2016年5月30日却指认张浩为伤人者,他的证词前后不一致,因此不具备作为判决的凭证价值。
案例索引
(2018)冀0110刑初247号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5日大约10点钟东莞万江律师,鹿泉区发生一起事件,被告人张浩联合父亲张某1和姐姐张某3,与被害人李某1因土地问题发生冲突,导致李某1右肩胛骨骨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医疗开支为3655.72元,食宿成本2200元,营养支持1100元,因无法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23384元,照顾费用3300元,出行开销1000元,手机物品损失1100元,文件复印支出200元,各项费用合计34769.72元。
法院认为
张浩、张某1、张某3和李某1等人发生了冲突,过程中李某1的肩胛骨出现了骨折的情况。李某1声称其肩胛骨骨折是落入水坑时被石头砸伤所致,证人张某2016年5月16日向公安机关说明,未目睹李某1的伤是谁造成的,但2016年5月30日向公安机关表示李某1的伤是张浩造成的,其证词存在出入,不能作为判决的凭证;其余在场者也没有人证实李某1的肩胛骨骨折系被告人张浩所致,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张浩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张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够明确、证据不够充分,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浩无罪。
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诉讼请求。
若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可于收到判决文书后的十日之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采用书面形式上诉的,需要准备上诉状的原稿一份,以及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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