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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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顺路载母亲遇车祸算工伤吗?贵州两级院化解纠纷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上班顺路搭载母亲,
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贵州黔西南州、兴义市两级院一体化办案
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李某视线落在协议书里“11万元补偿金”那部分文字上,逐字核对无误,随后落下了自己的签名,动作完成……近期,在贵州省兴义市检察院的会客区域,当事人李某与贵州某信息技术公司(简称“技术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共同签署了和解文书,一个持续将近四年、历经七起法律诉讼的工伤补偿纠纷,至此画上了句号。
这场旷日持久的权益纠葛,由一个极其普通的途中护送引发——当事人李某在自行车通勤途中,顺便接载了母亲同行。
通勤被撞
公司以“处理私事”为由不认工伤
2021年11月24日,担任某技术企业项目主管的李某,按惯例骑摩托车去工作地点,母亲同乘后座。母子二人每天都有部分路程可以结伴而行,李某便经常在途中捎载母亲。
李某正骑着自行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一辆失控的小型汽车猛地冲了过来……这起意外让李某和他母亲都受了伤,李某的左腿多处骨折,必须立刻送医手术。事故过后,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显示:小型汽车驾驶员承担了全部事故责任,李某没有责任。后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判定,李某属于九级伤残。
意外出现后,微型载客汽车驾驶员支付了李先生医疗开支等款项。李先生觉得,他是在执行公务时遭遇车祸致伤,属于职业伤害,单位应当为他办理工伤确认,让他享受工伤赔偿。不过,在李先生康复出院后申请工伤确认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一封回函却让他倍感寒冷:经过研究,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车内有亲属同行,属于处理个人事务,单位不予以申请工伤。
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公司《考勤管理规范》要求14时前必须抵达岗位,李某遭遇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天14时36分,而且,事故发生时李某的摩托车上带着家人,他显然是先处理个人事务再去上班,这属于私人活动,和工作任务没有关联。
技术公司经过讨论,依照《考勤管理规范》及相关公司制度,判定李某行事属于处理个人事务,未达“上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标准,故未予申请工伤认定。
七次诉讼
“公私”之争激烈碰撞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李某手持《试用期合同》、详尽的薪资清单、工作出勤证明等材料,前往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州劳动仲裁委,申请核实其与技术公司间是否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李某的主张。
该技术企业对判决持有异议,进而发起了民事法律诉讼案件。审判机构在初级审理程序和高级审理程序中,所做出的裁决结果均与先前仲裁机构作出的决定相符,认定李某与该技术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关系。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李某向黔西南州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人社局判定李某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于通勤途中遭遇非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描述,因此认定李某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技术公司对此判定持有异议,将人社局作为诉讼对象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该工伤认定。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司法机构审理后确认,劳动保障部门的判定事实准确、法律适用得当,裁定不予受理技术企业的申诉。该企业不服,再次提起诉讼,上级法庭维持了初始裁决。随后,该企业申请复核,同年十一月五日,贵州省高级司法机构作出裁决,决定不予以重新审理。
2024年12月4日,州劳动仲裁委作出决定,要求技术公司承担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之外的工伤补偿,涉及李某的各类工伤相关费用合计超过11万元。但是,李某对这笔补偿金数额感到不满意,技术公司则坚持认为这些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持有异议,于是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的重新认定上。
今年三月二十七日,审理机关裁定该企业需补偿当事人各项劳动补偿金共计十八万元整。四月期间,该企业一方面提起上诉,另一方面向黔西南州检察机关申请实施裁判监督,要求监督部门依法审查三级审判机构的裁决结果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
调查核实
搭载母亲并未中断上班途中状态
技术企业与李某均位于兴义市,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迅速启用联合办案流程,从兴义市检察机关调派业务精英,组建检察官工作组,合力处理该案件。
主办检察官张静在审阅案件文书时发现,尽管在七起诉讼过程中,双方呈交的证明文件累计超过三十份,但关键分歧始终围绕两个焦点展开:搭乘母亲导致的工作行程是否被中断,以及事发时刻(十四时三十六分)是否契合合理时段的界定
办案团队成员结合李某的通勤轨迹图,对案件进行复盘。
李某声称其母亲下车地点位于其工作路径上,且从未改变方向,办案人员利用城市交通监控录像,检索到李某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的摩托车行驶记录,运用专业方法,将这半年的通勤轨迹生成图像,用红色线条标示出李某的日常工作路线,同时以蓝色圆点标出其母亲停靠的具体位置。检测表明:每处蓝色标记点都位于红色轨迹上,显示李某接送母亲属于顺路行为,未调整其日常通勤路线或花费时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六条,从工作地点到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所地的合理行程,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应视作通勤过程。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发生事故时确系在上班途中。
办案人员又查看了技术企业内部的《出勤规则文件》。该文件显示,技术企业实际应用的出勤办法是“每天早上和晚上各记录一次签到”,针对下午的详细到岗时刻,并没有必须遵守的签到规定和分秒不差的限制。
另外,调查人员访问了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得知李某作为该机构项目主管,因职务要求时常外勤,实际工作地点并不固定,司法裁决和决定也指出李某的工作性质造成上班时段、场所不固定,并非必须限定时间和地点才算在“合理范围”的“上班途中”。检察官指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六条对“合理时间”的解释不该被死板、固定地看作是制度规定的上班时段,而需要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与特点、日常出行所需时长、交通环境、长期形成的出行习惯等要素进行全面评估。由此看来,应当判定,李某在事发当天是在“合理时间”去往公司的路上。
依据前述各项证明材料,检查机关认定,李某维持原定通勤路线,在合理时间区间内捎带母亲,此举动完全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行为,不构成上班途中为处理私事而中断工作的情况。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关于“通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并未对交通工具搭载他人作出任何禁止性说明。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李先生确立的工伤鉴定结果依照法规执行,审判机关的裁决、指令同样没有错误。
促成和解
司法温度融化多年坚冰
法律层面的争端虽然已经有了定论,但是持续四年的法律对抗,在李某和那个技术公司之间,已经造成了难以化解的隔阂。检察官清楚,若仅依法律程序驳回监督请求,虽合法却使纠纷回归原状,李某渴望的赔偿金仍无着落,技术公司因李某申请保全被冻结的账户也无法恢复,业务将陷入困境,案件或以双方皆败收场。因此,为从根本上处理纠纷问题,工作组着手进行争议调解,着力促使李某与相关企业达成一致。
公司刚开始时,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抱有疑虑,对检察官的解释说明不太接受。检察官很有耐心地跟公司领导交谈,根据证据说明案件情况,并且逐个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解释的条款,特别指出了“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判断依据。检察官凭借充分的证据和周密的法律分析,让公司负责人的原有想法逐渐有了转变。经过差不多三十天的解释说明,企业决策层终于确认,李某遭遇的损害是因工致伤。
先前存在的纠纷尚未平息,接踵而至的难题又浮现出来。该科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带着几分无奈坦承:“企业方面确实愿意进行赔偿,然而近些年仅仅应对法律诉讼,就耗费了二十余万的律师开支与案件诉讼成本,法院最终裁决赔偿十八万元,可公司账户里实在周转不开这笔资金。倘若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企业恐怕不得不寻求破产保护了。”张先生这番话语,令执着于获得全额补偿的李先生勃然大怒,双方之间的和解尝试因此陷入停顿。
当前形势促使主办检察官张静调整策略,她首先与李某展开对话,指出企业账户冻结已导致员工薪酬延迟发放数月,若最终面临破产程序,赔偿款或许需等待数载,同时透露该技术企业存在拖欠供应商货款及项目款项未收回的窘境,李某短暂权衡后,带着无奈表示自己并非意图使公司倒闭,只是希望获得本应得到的补偿。我也清楚,倘若企业真的倒闭了,我或许连一丁点儿钱都得不到,只是心里实在难以释怀。
采用分期归还的方式,可以确保你拥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也能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能力。张静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并且给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和解建议:将赔偿金额调整为11万元,不过需要在三个月内全部付清,并且加上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担保。“这样做既可以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也能让你早点拿到钱用于身体的康复。
此时,调查人员分别与科技企业接触。当了解到李某有让步意愿时,张某感到宽慰,不过他强调时间紧迫,难以筹集到足额款项。经过反复协商,双方最终就补偿事宜形成了初步意见。
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李某(左)和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握手言和。
最近,有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相关文件,李某同意把工伤赔偿的钱减少到11万元,把付款时间延长到今年9月底,并且向法院撤销了原本对那家公司的财产冻结要求,技术公司也不再反对工伤的认定结果,双方签完和解协议后,技术公司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要求撤回监督的书面申请。和解文书完成签署之后,上级审判单位即参照该文书内容,制作了民事调解决定书。
这场持续将近四年的工伤赔偿争议东莞万江律师,共经过了七轮诉讼,目前已经顺利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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