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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11 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医疗费判定结果

时间:2025-08-08 11: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2024年9月11日,黄某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与陶女士所骑的XXX37号电动两轮车在同一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导致陶女士受伤以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对此事故进行了责任判定,认定黄某承担主要责任,陶女士承担次要责任。黄某的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300万元,而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内。陶女士受伤后即入医院住院治疗98天。

一审法院判定,原告提出的被告需支付的医疗费用问题,原告已通过出示医药费用收据来证实已发生医疗费用共计81.81元。此外,原告提出的外聘专家费用为5500元万江律师,但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费用系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因此该费用不应得到认可。因此,法院对原告所要求的医疗费用总额认定应为81.81元。

机动车驾驶人员黄某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则承担了次要责任。因此,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为61913.47元。判决规定,被告所投保的车辆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对原告陶某的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共计19200元进行赔偿;同时,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陶某医药费61913.47元;对于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予以驳回。

陶女士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相关案件于2025年5月28日正式受理。陶女士一方主张,在本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由于医院的技术水平有限,不得不邀请外部专家进行手术。这部分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属于合理且必需的开支,因此应当得到认可并予以补偿。

保险公司对此进行抗辩,指出上诉人陶女士未能出示相应的付款证明,同时据调查,这笔费用实际上是用于支付其他医院医生进行手术的私下红包。按照法律规定,这笔红包费用不应获得支持,因此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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