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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员工工亡后垫付91万理赔遭拒,拉锯战尚无定论

时间:2025-08-15 00: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四起年前的这场变故,至今仍让李先生倍感煎熬,自家政公司一名员工在上班时不幸离世,经认定为工伤之后,他依照调解方案先行支付了91万元赔款,然而由于社保缴费记录存在瑕疵,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时,恩施市社保局两次予以驳回了他的请求,这场因生命与规则引发的缠斗,目前还没有得出结论。

事件的最初经过

四年前,李先生掌管的家政企业的一名员工杨某某,于作业时遭遇不测离世。紧接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了结论,指出这起事件符合工伤认定中的工亡标准。这一不幸事件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企业与杨某某的家属在沟通后,商定了和解方案,公司先行支付了九十一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家属方面,明确表示将全力支持公司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赔偿,一旦申请获得批准,所获赔偿金将全部退还给公司。

社保局拒付的理由

但是,事态演变出乎所有人意料。恩施市社保局在接到家政机构提交的赔付请求后,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判定这笔工亡赔偿金理应由家政机构自行负责,未予从工伤保障金库中划拨。该机构给出的主要理由是,家政机构为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存在分歧。社保局表示,公司清楚员工已经离世,却还以在职人员身份替其补交社保,这种做法被称作“恶意”补缴。

社保局的进一步解释

2023年8月11日,恩施市社保局有关人士对此事提供了新的解释。根据这位人士透露,家政企业职员杨某某离世后,其提交的社保资料中,仍然将杨某某列为“在职”人员,这种做法被视作掩盖员工已故真相、意图套取社保福利的举动。社保机构方面明确表示,这种事后补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的规范准则和时效性规定,所以工伤保险基金无需承担相联系的补偿责任,相关开支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公司提起的第一次行政诉讼

家政企业对恩施市社保局不予赔偿的裁决表示异议,于2022年春季向恩施市法庭递交了初次法律诉讼文书。该机构的诉讼主张具体,要求法庭判定社保局发布的《处理意见》存在违规行为,并责令其补偿杨某某的死亡相关福利。此次企业同政府部门的法律纷争,引起了广泛关注,由于其中牵涉到小型微利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或许会碰到的社保执行与界定难题。

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16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公布了初步裁决结果。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家政服务单位之间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方面存在法律联系。该单位所采取的不定期申报以及延迟补缴保险费用的做法,是双方共同接受并认可的惯例,同时恩施市社保管理机构先前也通过核定发放等具体措施对该种做法表示了确认。按照这种惯例,行政相对人有权获得信赖利益保护,法院也提及,企业每次补缴费用时拖欠时间都不长,最后一次补缴也未超出先前合理的期限,企业作为员工较少的小微公司,在杨某某去世后主动处理了后续问题,完成了必要的社会责任。所以,法庭裁定取消恩施市社保局针对杨某某工伤赔偿的《处理决定》,并且责令该机构在裁决实施后十天内补偿相应款项。

案件的后续进展

一审法院虽然认可了家政公司的诉讼要求,但这并非整个事情的收尾。现在,这个案件还处在法律程序里面,最后的工伤赔偿问题到底由谁承担,必须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才能明确。这场关于九十一万元工亡赔偿的纠纷,持续了很长时间,争论的焦点是谁应该负责,这让李家政公司承受了巨大的经营负担,同时也暴露了工伤保险制度在执行层面可能面临的复杂状况和判断上的困难。处理涉及工伤保障缴费时段的矛盾,怎样兼顾法规条款与人情事理,怎样规范执行标准来保障雇主与雇员两方的正当权益,都是案件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议题。在类似的情形下,怎样更妥当地解决工伤保障的追缴确认与福利发放难题?请在留言区表达你的见解,倘若认为此事值得关注,也请予以点拨并加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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