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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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之诉解释,24日起施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国网于7月23日发布消息,记者张艳玲报道,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文件计划于次日生效。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公平保护,对于当前司法实践来说意义重大。
设立异议之诉机制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在维护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制止恶意规避执行活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当前,伴随经济进步,交易模式不断演变,财产权属与实际状况不符现象日渐增多,导致异议之诉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不过,长期以来,因为裁判规范不够完备,这类型案件在审理环节显现出不少难题,诸如补偿机制范围不清、审判与执行环节配合不力、法律运用标准不统一等,造成案件申诉和请求再次审查的比率持续偏高。在这种情形下,最高法院在进行了周密考察和征询了众多意见之后,颁布了这份《说明》。
《解释》依据法律规范,对规则进行具体阐释,确保与既有司法解释的协调性和延续性,同时聚焦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形,着重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地点、起诉条件、判决权威性,以及通常情况下民事权利不被强制执行的处理办法。
处理执行异议诉讼的审判权归属、案件受理以及相关主张合并裁判等事项,《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执行异议诉讼由当事人提出执行质疑时主管该执行财产的审判机关进行审理裁决。当执行财产同时被多家审判机关采取查封措施时,利益相关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需要将首先查封的申请执行者或者具有优先受偿地位的申请执行者设定为诉讼对手,把其他依次查封的申请执行者列为诉讼关联方另外,当其他案件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时,他们提出的确认相关财产归属、申请获得该财产以及办理财产过户登记等诉求,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并处理,这样做能够减轻各方诉讼负担,将所有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
依据《解释》内容,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会对执行程序产生作用,并且审判环节与执行环节需要相互配合;如果认定第三方对执行对象拥有能够阻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那么法院必须同步裁定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手段;在审理或审查执行异议期间,假如执行文书进入再审程序,或者被执行方申请破产,一般要维持审理审查状态万江律师,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一旦程序完成且未对标的物作出处理同时执行手段也已撤销,针对执行异议的案件审理或审查工作应当停止,不过如果案外人提出的确认权利或要求赔偿的诉求依然具备诉讼价值,那么可以继续进行审理或审查。
《解释》又对几种普遍民事权利不强制实施的情形做了更详细的说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障领域,清晰界定了申请不动产登记、合同终止后已付购房资金处置等情形,解除了对房产种类、单位数量、属性方面的约束,将维护范畴从“满足居住需求”扩展至“维护居住及生活需求”,完成预告登记的购房者在房产因开发商负债被申请司法执行时,能够依据预告登记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界定了征用对象不得强制执行的情形,对以房产作价偿付工程款时执行异议的审理程序作出了说明,还具体说明了房产购买者等不受一般债务清偿影响的情形。
另外,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时,若出现虚假诉讼情形,《解释》特别明确了恶意勾结、杜撰凭据、虚构情节等行为,这些虚假诉讼手段会阻碍执行进程,并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旨在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依据《解释》的推行,最高法院同时公布了六个典型判例,这些判例具体阐释了《解释》的司法思想与审判准则,有利于民众更准确地把握和运用《解释》中的条款。
编审: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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