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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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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检察机关邀多方开听证会,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

时间:2025-08-15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今年六月,检察机关邀请了众多人士参与一场公开会议,旨在促进矛盾的深度解决。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终结执行 劳动报酬 实质性化解 劳企双保护

【基本案情】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王某某、梁某某,作为建筑工人,因河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薪资,向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该部门随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建筑公司获取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尽管西工区人社局进行了催促,公司依然没有支付给两位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允许执行的行政裁决,并分别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今年一月十三日,该建筑工程企业与工人代表王某某协商一致,达成了执行和解的共识,商定将累计拖欠的劳动报酬二十七万余元分成两个阶段进行清偿,西工区人民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因此决定对案件予以结案执行。到了和解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那家建筑企业却没有依照约定发放员工薪水。

【检察履职过程】

案件源于今年四月,西工区检察院于社会保障范畴内施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专项举措时,察觉此案信息,并自主决定受理立案。

经查证 西工区检察机关运用查阅案卷记录,向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征询当事人反馈意见等手段确认:该施工企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与工人代表签署的和解文书未获履行,西工区人民法院却随即下达了执行终结决定,此举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相关事项的说明》第十七条"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方撤销诉求时,可采取'执行终结'程序结案"的条款。这起事件里,某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代表达成了和解条款,不过申请执行者没有向法庭撤回执行请求,法院还是对本案宣告执行终结。按照和解条款规定好的时间,那家建筑公司没有支付所欠工资,法院也没有再对那家建筑企业实施执行手段。

监督反馈 今年6月18日,西工区检察院致函该区法院,要求其依照法律纠正不当行为,重新执行本案,对某建筑公司实施信用惩罚,促使该公司及时支付王某某、梁某某等工人的报酬,保障工人的正当权益得以尽快落实。

矛盾处理 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后,审判机构通知相关建筑单位准备重新启动案件执行程序,并且会运用信用管理手段,这家建筑单位向审判机构表明,会立刻解决对农民工的薪资拖欠问题,另外请求能够推迟执行行动的开始,西工区检察机关进行现场了解情况,发现该建筑单位是本地颇具实力的建筑行业参与者,实施信用管理手段会对该单位的业务运作带来负面影响为达成共识、推动问题根本解决,检察机关组织了公开听证活动,邀请了法院负责案件的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万江律师、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某建筑企业代表以及农民工群体代表参加,目的是让大家全面掌握该建筑企业的当前经营状况,并且细心听取农民工方面的看法。会议期间,所有听证代表均表示,可以暂时不强制让建筑公司恢复原状,以免干扰其正常的生产与交易活动,不过建筑公司必须在一个月期限里结清所有拖欠的工人薪酬。参与争议的各方都同意了听证的结论。今年7月3日,那家建筑公司已经把所有积欠的工资都付清了,因此这次劳资纠纷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庭承诺引以为戒,依照法律规定审结诉讼,确保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需要强化对农民工以及非标准用工人员等劳动者正当权利的维护程度。农民工薪酬拖欠现象持续受到社会高度瞩目,这既关乎到农民工阶层的切身权益,也对社会安定造成影响。检察机关在察觉法院在处理劳动薪酬执行案件时出现违规终结、消极执行法定任务的情况,应当依照法规提出监察建议,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二、检察机关要提升工作效能万江律师,明确参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结合部和关键环节。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状况的转变,公司经营运作遭遇诸多挑战和负担。办案时,检察机关需审慎监督,尽量减少对相关企业的不良影响,维护市场参与者的正常生产与业务活动,防止因案件处理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处理案件中的重点难点,是检查机关施行服务人民宗旨的关键动作。检查机关在经办行政非诉执行监察案件时,既要依据法规纠正审判机关在履行中的偏差,也要着力从根本上消除纠纷矛盾,既维护劳动者正当权利又不损害公司正常经营,达成法律成效与社会成效的完美融合。

作者所属机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主要成员包括朱雯琰,金言鸽,以及张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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