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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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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法证明职工缺勤 劳动报酬须依法补发

2015年2月20日,董某到山东某物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10月14日,董某以公司拖欠2015年8月-10月期间劳动 报酬、未缴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与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由物流公司补发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并向用 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则须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若双方因为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拥有用工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劳动报酬 计算标准及依据等相关信息提供材料,以便证明其支付给劳动者报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否则,就应当承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物流公司认 可拖欠董某劳动报酬与未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称董某在工作时间未进行正常考勤,根据规章制度应扣发董某该期间的劳动报酬。但是,物流公司却无法提供证据 证明董某的具体出勤情况及扣发董某劳动报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故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支付董某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8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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