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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终结法条如何规定?这些情况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时间:2025-08-02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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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过程中,若出现某些特定情形,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将作出终止案件执行的裁决。同时,终止执行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规范。关于民事诉讼终结的相关法条及其解释,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律霸小编将对此问题进行详尽解析,以期为大家提供帮助。

民事诉讼终结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终结】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一旦离世,若其身后无遗产可供执行,且不存在其他应承担义务的人。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被执行的公民若因生活陷入困境,无力偿还债务,同时缺乏收入来源,并且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可分为常规情形与特殊情形两种。常规情形下,法院执行人员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指令,实施必要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执行任务。而在特殊情形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因素,导致执行活动无法继续或无需继续,从而通过裁定形式终止执行程序。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

程序实施通常源自申请人的请求,若申请人选择撤回申请且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则此行为是对其民事权益及诉讼权益的行使处置权,只要该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福祉,法院理应予以批准,进而导致执行程序终止。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法院执行任务时,必须以合法的执行依据为前提。这种依据,通常被称作执行文书,它既是权利人申请执行时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法院实施执行行动的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据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及包含财产性内容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文件。

其他法律文书,诸如仲裁机构所制并已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若因特定情况导致作为执行依据的这些法律文书被取消,后续执行将失去合法有效的法律支撑,故此,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不幸离世,既无遗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义务承担者。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方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一旦在执行阶段不幸离世,根据本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院需首先作出裁定,暂停执行活动,并等待其继承人接替履行相应的义务。

若遗产继承人未选择放弃继承权,法院有权决定将执行对象更改为继承人东莞万江律师,并要求其在遗产额度内清偿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法院可径行对被执行人的遗产实施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既无遗产可供分配,亦无其他义务承担者,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法院应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享有赡养金、抚养金、抚育金的权利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这项权利仅限于由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件确认的特定身份者所拥有,例如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这些权利既不能被继承,也不能被转让。一旦拥有这些权利的人不幸去世,相应的执行程序便无需继续,法院应作出裁定,终止执行。

(五)被执行人为公民,面临生活困境,无力偿还借款,同时缺乏收入来源,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

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必须兼顾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亦需妥善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这一原则至关重要。

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面临生活困境,无力偿还债务,既无稳定收入,又失去了劳动能力,不仅目前,即便在将来,也难以承担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有权终止执行程序。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现实生活错综复杂,前述五项规则难以全面涵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故法律特设第六项条款,明确指出,若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情况导致执行工作难以继续或无需继续,有权决定终止执行。此乃对终止执行的一种灵活处理方式。

依据本规定的条款,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试行)》在第一百零五条中明确指出,一旦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布破产,执行法院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经修订后为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作出终止执行的决定。

综上所述,这是对民事诉讼终结相关法条及其详细解释的全面阐述。据此,我们了解到,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依照法律规定的常规生效情形外,还可以实施执行终结。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根本无需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作出决定,终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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