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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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如何对抗执行程序?执行异议审查流程及救济方式探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引言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我们时常目睹到这样的情况:第三方因房产、汽车等资产被错误地纳入执行范围,从而陷入困境。面对这种情况,第三方究竟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手段来抵制执行程序的强制效力,从而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呢?
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并非只能被动接受,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提出“执行异议”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过程涉及程序繁杂、时间限制严格以及多种救济途径,稍有不慎便可能错过宝贵的机会。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审查流程以及异议人可采取的权利救济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二、引例
01.
基本案情
在审理某建工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采取了冻结措施,对某置业公司持有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东莞万江律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向相关案外人发出了协助执行的通知,要求冻结某置业公司所收租金,并明确指出,未经法院批准,不得将该笔款项转至被执行人或任何第三方。在得知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手段后,异议人提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执行异议,并附上了购房合同、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相关文件。
02.
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尽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控股的企业达成了租赁协议,但租赁期间,涉事房屋的所有权已转至异议人名下。鉴于房屋所有权变更及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涉事房屋的租金收益应归异议人所有,且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权益也应由异议人继承。目前,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均确认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在所有权变更前,涉事房屋的租金已全部支付。因此,异议人提出解除冻结涉案房屋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排除对租金执行的异议,这一主张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有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三、异议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与
法院审查流程
执行程序中,频繁出现第三方对执行提出不同意见的情形。这种情况不仅与第三方自身的利益紧密相关,还可能对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产生重大影响。针对这些异议,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法院在审查这些异议时,具体流程又是如何进行的呢?
01.
异议人的权利救济方式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觉得执行措施有悖于法律条文,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异议。一旦提交此类异议,法院需在接到书面材料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审核。若异议理由充分,法院将作出撤销或改正执行的裁定;若理由不足,则裁定予以驳回。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裁定文件送达后的十日内,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及复议事宜的相关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指出,若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裁定交付后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上级法院在审查后,若认定异议符合受理标准,则应作出裁定,撤销原有的裁定,并指示执行法院予以立案或对异议进行审理。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当事人或案外人若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需先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亦即所谓的“异议前置”步骤。当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某项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时,若案外人自认其对该执行财产拥有足够的民事权益以抗辩强制执行,则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后,若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满,可随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诉讼,可依据起诉者的身份差异进一步细分为:由案件无关方提出的执行异议诉讼和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诉讼。
对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执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定案外人提出的暂停执行的理由不符合规定,进而作出裁定,拒绝其异议请求。如果案外人对此裁定持有异议,并且坚持自己的立场,他们可以选择再次提起的针对执行异议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若执行法院在审查后认定其理由正当,便会作出裁定,暂停对相关标的物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对这一裁定持有异议,并坚信标的物应当继续执行,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后续救济途径涉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执行阶段,若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法院需在接到该异议之日起15天内进行审查;若异议理由被认定为合理,则应作出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的执行;若异议理由不成立,则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若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并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应遵循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若裁定内容与原判决或裁定无直接关联,则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他们有权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独立的诉讼。
若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持有异议,且案外人提出的异议针对的是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的特定交付物,那么当案外人对该特定物提出权利主张时,这实际上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正确性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进行再审。
若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持有异议,并且所提出的异议针对的执行标的并非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指定的特定物品,即该物品与原判决或裁定无直接关联,则他们有权在裁定送达后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的审查流程
(1)特殊的程序规则
执行异议诉讼的提起,若涉及案外人或申请人,则该诉讼的管辖权归执行法院独立行使。
当事人若对异议案件的前置审查结果持有异议,且该异议与执行依据无直接关联,则需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在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辩论以及实质性的审理过程后,最终生效的裁判文书将决定该执行标的物是否适宜用于执行。
特定的时间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其提出的时间需在“执行阶段”内,而对于异议之诉的提起,则需在“异议裁定送达后的15天之内”完成。
(2)法院的审查流程
1、案外人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
案外人如果要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
确实存在一些挑战,虽然可以口头表达,然而后续仍需提供书面文件,以便法院能够进行正规审查。
2、立案受理
法院在接到异议之后,对案外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格式上的审核。只要这些材料满足了基本的立案要求,法院便会决定受理案件,并正式启动审查流程。
3、全面审查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案件一旦受理,法庭将对案外人提供的各种证据资料进行详尽审查。此外,在需要的情况下,法庭将行使职权,主动进行证据搜集,这包括从相关部门获取文件、对证人进行询问等。
4、听证审查
法院将向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发送执行异议通知,告知他们需参加听证会。此时,案外人将提出自己的权益主张,详尽描述事件经过,并提供证据来阐述个人立场。申请人有权进行反驳,双方将就证据进行质证,并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审判庭将依据听证结果进行讨论,为后续裁定提供依据。
5、 十五日内裁定,明确执行走向
法院需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天之内完成对异议的审核,并下达裁决。若异议依据充分,法院将作出暂停执行该标的的决定;反之,若异议依据不足,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该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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