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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林某、黄某退伙纠纷案:法院开庭后不得随意移送管辖?

时间:2025-08-14 00: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刘某诉林某、黄某退伙纠纷案

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未触犯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一旦开庭审理就不能再进行管辖权的转移,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关键词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提起诉讼,指出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属联系,双方曾共同经营商业活动多年,但到了2015年决定终止合作,并着手进行财务清算工作。尽管双方已经完成对账环节,仍存在部分款项尚未支付给原告的情况,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结算款项以及因延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共1352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为了证实自己目前居住在湖南省芙蓉区,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东方某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表明原告确实居住在芙蓉区,但并未提交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芙蓉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后,没有对案件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万江律师,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原告与被告的律师均出席庭审,双方对证据材料交换了意见,同时也展开了法庭上的意见交锋。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24日下达了(2018)湘0102民初1102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将案件转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逐级上报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在2020年6月29日颁布了编号为(2020)最高法民辖33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当事人若对案件受理地有争议,须在递交书面回应时提出此主张,受理案件的法律机构应对该主张进行核实,若确认主张合理,则应裁定将案件交由具备管辖权的机构审理,若认为主张不成立,则应裁定不予采纳该主张。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管辖权,并且提交了答辩状的,就看作是受理法院有管辖权,不过,如果违背了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要求,就不这样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也说明,如果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需要转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接受转来的法院也应当接受。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觉得这个案件按规矩不属于自己处理,就应当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审理单位,不可以再自己把它转送给别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明确指引,若当事人在答辩期限结束后仍未提交答辩状,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若察觉该案件不属于本法院受理的范围,则应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理案件的法律机构如果查明该法律事务不属于其审理范畴,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程序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条款,将该法律事务转交给具有审理权力的司法机构;此外,为了维护法律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法律权益,防止因司法机构对于审理范畴的认知出现不一致而损害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同时降低法律诉讼参与者的诉讼负担,对于案件转交审理的司法程序设定了必要的规范。[][]第三,被告没有进行答辩的情况下,在一审开庭之前,法院如果觉得案件不属于自己审理范围,可以转交给有审理权限的法院;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即便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适合再进行案件移送。本案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接收了案件,并且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后,没有对案件管辖权提出质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已经审理此案,被告当时到场参与诉讼并审核了证据材料,现在该法院将案件转交给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处理,这个流程存在偏差,做法欠妥。

裁判要旨

受理案件的法律机构如果查明该案不属于其审理范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把案件交给有处理权限的司法机构审理;此外,为了维护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法律权益,防止因为法院对于案件处理权限的理解不一致而造成参与者的损失,还要减少参与者的诉讼负担,因此对案件移交程序设定了必须遵守的规则。一旦当事人提出地域管辖方面的不同意见,审判机关就应当在异议审理阶段处理与此相关的地域管辖问题,即便审判机关先前已经就与此相关的地域管辖问题下达了决定,假如后来发觉自己并不具备管辖权,也应当继续审理案件。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已应诉答辩,就表明当事人认可管辖权,若法院发觉自己无管辖权,应在被告应诉前将案件转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倘若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便法院觉得自己无管辖权,也不宜再行转交案件。第三,被告若不提交答辩状,审判机关在审理开始前,若判定自身无审理权限,能够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资格的审判机关审理;倘若诉讼程序已进入审理阶段,即便审判机关确认无审理权限,也不适宜再行转移案件,但违反案件级别划分和专属审理规定的除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该案依据的是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

案件移交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文书编号为(2018)湘0102民初1102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

指定司法管属:最高审判机关,以(2020)最高法民辖33号裁定,发生于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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