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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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某公司诉董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应诉答辩后法院不得移送管辖?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诺某公司诉董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提交答辩状之后,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除非被告的行为触犯了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基本案情
原告诺某公司提出主张,2017年10月27日,诺某公司与董某、张某签署了《借款抵押合同》,依据该合同,诺某公司承诺向董某、张某提供人民币250万元贷款,同时董某用其名下房产作为担保物。合同签署之后诺某公司履行承诺放款,借款期限届满时董某、张某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同时支付相应利息、罚金和违约补偿,并且声称要对董某名下的房产实施抵押权。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7月16日下发了(2019)皖0202民初617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将案件交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个裁定是错误的,于是将情况上报,请求指定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报告后,又将此事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法指定管辖。最高法院在2020年12月4日发布了(2020)最高法民辖7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裁判理由
司法权威机构作出决定,此案牵涉到契约争议问题。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司法机构接收了该案件,同年六月四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司法机构举行公开审判活动,诺某企业以及董某、张某都参与了应诉和回应,所有审判环节已经顺利结束。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司法机构作出裁决,决定将案件移交至上海市杨浦区司法机构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应诉,若法院在一审开庭前查明案件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则应当裁定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收到案件后,若当事人对案件归属有不同意见,需在提交书面回应期间表达。法院会对这类意见进行核实。若意见合理,会作出决定将案件转到有处理权限的法院审理;若意见不合理,会作出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管辖权,也提交了应诉和答辩的,可以看作是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不过如果违反了级别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则就不行。法院如果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条款,把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那家法院去处理。当事人若提出地域争议,审判机关需在异议阶段处理该地域争议问题,当事人未提出地域争议,并且已经提交书面回应,则视为当事人认可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力,审判机关若确认自身无审判权力,应在被告提交书面回应前,将相关案件移交至具备审判权力的审判机关,被告已提交书面回应,即便审判机关确认自身无审判权力,也不适宜再行移交案件。
裁判要旨
当事人若对案件审理的级别或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若当事人未表达异议,且参与了应诉答辩,则视为该受理法院具备审理案件的权力。一旦当事人接受了法院的审理,受理法院就不能再以案件不属于自身审理范围为由,将案件转交给其他法院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本案依据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来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35条
案件移交处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文书编号为(2019)皖0202民初617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作出于2019年7月16日
确定案件审理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在(2020)最高法民辖78号民事裁定中明确,该裁定作出于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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