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执行法院网络查控财产反馈表有多重要?申请执行人能否查阅?

时间:2025-08-14 00: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小编先前撰文多次提及提交法院网络查控财产反馈表的必要性,同时说明依照法规执行案件结案后五年内,执行机构须每半年借助网络执行查控平台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将核查信息通报给申请人,这仅是法规要求,实际上极少法院会向申请人通报核查情况,至于是否真的执行核查,小编同样不清楚。众所周知,若需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清晰的财产信息,而法院的在线财产查询平台是获取此类信息的关键渠道。既然司法机关不会主动披露查询发现,那么申请人是否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调取相关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最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由法【2016】373号文件发布,内容旨在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操作。

第九条 执行程序宣告结束后,若申请人察觉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审理执行事务的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的请求。此种请求不受申请时效的约束。法院经查证情况属实后,需重新启动执行程序。自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五年内,审理执行的法院应每半年通过在线执行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一次检索,并将查询到的信息反馈给申请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院执行程序透明化若干看法》(法发【2014】18号)是最高司法机构发布的重要文件,其中详细阐述了法院在执行环节需要公开的内容,目的是提升司法透明度,确保执行活动公正进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法治建设。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执行案件相关内容需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披露,具体涵盖:实施执行手段的情况,诸如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等情形;此外,还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公开的执行程序相关内容。

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8号)的内容具体化

实施阶段,申请人需提交债务人资产信息;债务人须诚实申报资产状况;审判机关应展开查证,必要时可运用其他方法开展调查,同步实施其他查证手段。

第十二条第三款 当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法院查明的财产状况时,法院有权依照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申请执行者以及其委托的律师,对于在查询环节中接触到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

万江律师解读

案件办理到“终本”阶段,这并不代表整个流程宣告终止,法院也不会因此停止后续工作。这个“终本”状态只是暂时性的执行暂停,被执行人仍然需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机构在裁决生效后的五年间开展的网络资产调查,主要目的是找出债务人名下的可供处置的财产,这项工作的成效与债权人的权益紧密相连。债权人在执行阶段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是其顺利追索债务的关键环节。案件执行环节告一段落后,程序执行暂时中断,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然存在,其探寻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权利理应继续获得维护。所以,授权申请执行人查询执行终结阶段网络查控信息,契合民事诉讼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确保执行程序公开公正的基本要求。

案件在终本五年之后,被归入人民法院的案件终本库实施统一管理,法院不再承担监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责任。

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查阅财产查控信息申请的审查

在审判活动中,针对申请人要求调取资料的请求,裁判机构着重核实:请求的缘由是否合理,内容是否与诉讼事件相关,有无触及国家机密、企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况。

根本无需担忧法院的审查,执行案件之所以最终搁置,是因为法院在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已经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而暂停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完全实现,经过五年的时间,或许被执行人出现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拥有财产却未用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完全有权也有理由申请查阅执行终本后五年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的信息,至于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是否会对查询过程中了解的信息进行保密东莞万江律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这是查阅之后的问题,不应作为是否批准的审查依据。在涉及国家机密、企业机密及个人隐私状况下,法院有权裁定申请执行人可查阅的界限。

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若执行法院不批准申请执行人的查询请求,申请人还有其他办法可以寻求帮助:

1、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2、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相关法规,若当事人或关联方觉得执行活动不符合法规,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提交书面意见后,法院需在十五天内进行审查,若意见合理,应作出撤销或修正的裁定;若意见不合理,则应作出不予采纳的裁定。当事人或相关方若对裁决持有异议,可自裁决交付之日起十日内,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复核申请。

3、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依据相关法规第一条,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过程实施监督,审判机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结语

根据前面提到的内容,案件在完成执行程序之后,申请人能够向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查看终本文件形成后的五年期间,执行机关利用网络查询系统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资料。如果审理机关不同意,或者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进行安排,申请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执行方面的不同意见、申请复核,并且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